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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1-28 10:57:08

Ⅰ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你說的文件,是2012年調整,早在2012年春節期間調整完畢,並且已經兌現了,現在是2013年,是根據人社部發〔2013〕3號文件調整的,而不是你說的人社部發〔2012〕5號文件,關於國家的文件,不具有操作性,因為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提出相關政策,不做具體的規定,具體的規定,由各個省市自己制定,各個省市是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文件,根據自己省市的具體情況,再細化做出的文件,具有操作性,這樣一來,各個省市,都不是一樣的,各有各的規定,但是總的原則,不會違背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的,

Ⅱ 浙人社發2017 年184號文件 關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Ⅲ 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嗎

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上調%左右。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二、繳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是可以領取的。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三、按月領取:

1、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3、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對退休職工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企業職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退休年紀亦該是安享晚年的時候了。在職期間交納了社保養老保險金的職工,在退休之後是可按月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是為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養老保障的,養老金已通過上調來加大養老保障功能。

調整措施

金額上漲

2014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決定推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項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

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中央財政提前下撥城鄉低保、撫恤救助和冬春困難群眾生活救助資金共計983億元,下一步,要通過改革養老保險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Ⅳ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Ⅳ 2017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什麼時候出台

咱也是個84歲的退休老人,年年關注養老金調整。2017年4月13日已經正式出台,人社部財政部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文號是:人社部發〔2017〕30號,全文可在網路搜索到,去看看吧,再有疑問,回來追問,不要忘記「採納」啊!

Ⅵ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怎樣的

日前,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官方指出,今年按5.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調整基本養老金,不僅要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還要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廣大退休人員當前切身利益,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

Ⅶ 2017年山東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2017年山東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養老金累計標准,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分別補齊累計標准差額。其中,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擴展閱讀: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方案從2017年1月1日起,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按照該調整方案實施。

參考資料: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Ⅷ 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和年齡等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於12月25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後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Ⅸ 關於2017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通知方案是什麼固安縣一年經濟收入是多少

16年是這樣的。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版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權老金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每次調整養老金,多是在3-6月份補足退休人員養老金增加部分差額,但是因為今年各省市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具體方案還沒有出台,所以目前各省市還沒有公布方案,估計今年會在7月底前後公布方案,在7-8月底前完成調整。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調整方案,明確在6月15日將上調的養老金和差額劃入個人賬戶。其它省市自治區還沒有公布調整方案,所以預計在在公布養老金調整方案後的一個月內,能夠按照新的標准將養老金及其今年以來的差額劃入個人賬戶。17年的事情,誰也不知道。

Ⅹ 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除上海市具體方案已經出台之外,其餘省市還在制定報批中,請耐心等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18號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18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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