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⑵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2)退休人員任職條件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⑶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⑷ 退休怎麼填寫「單位、職務或職業」一欄
退休填寫「單位、職務或職業」一欄應該寫:離退休人員就可以了。
退休和退職的區別是:
1、退休是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離開崗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退休。
2、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鑒定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年齡又不夠病退條件,只能退出崗位,經過社保部門批准,按照退職辦理,退職按月領取的不叫退休費,也不叫退職費,叫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很低,每年調整的也和退休的政策不一樣。
(4)退休人員任職條件擴展閱讀:
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1、每月的1-20日辦理,區工作單位所在區的社保處。
2、需要准備:1寸登記照一張(辦理退休證),戶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協議書原件,帶上人事檔案、,居住社區退休人員服務申請表。
3、辦理步驟:去社保處,首先找窗口領取一張退休社區服務表,將此表填好後一定要在居住社區蓋章(以後每年在該社區年審,防止死亡後繼續領取養老金),然後檔案提取出來,帶上以上所有材料,直接在社保處辦理就可以了。
⑸ 退休人員再任職需要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返聘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⑹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⑺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7)退休人員任職條件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⑻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8)退休人員任職條件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⑼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版六十周歲,女權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