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里的非統籌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賬戶分為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所謂統籌,是打入國家統籌基金賬戶專。所謂個人賬戶,就是指按月屬打入到自己社保賬號下的養老保險費用的多少。也視為非統籌賬戶。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並不用於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於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後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於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於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於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於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貳』 退休金「未統籌」和「統籌」的含義
所謂統籌和非統籌,是因為原來職工的退休費,是歸屬各個單位自己發給內,當時的退容休費結構,都是各個企業自行決定的,很多沒有經過當地政府規定核定,因此,在後來進入社保統籌時,社保部門核定退休費的時候,把沒有通過審核的部分,被剔出來,不予進入統籌,由各個單位自行決定,凡是經過社保部門認可通過的,全部社保部門承擔,因此就出現了統籌和非統籌的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未進統籌的費用和人員原來越少,逐漸消失。
『叄』 退休人員統籌外工資是否可以取消
退休人員統籌外的工資,是由企業根據效益來決定是否繼續發放,如果因為效益不好也有可能被取消.
『肆』 國有企業改革退休人員統籌外工資取消是否合理
不合理。
電信歷來是事業性質的,為黨,政,軍負責通信暢通,還屬保密單位,後改成了企業,工作20年未加工資,生活很困難,為國有企業電信創造了財富,現在退休工資又不髙,統籌外補貼不應取消。
國有企業改制,要轉換職工勞動關系。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並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退休人員非統籌性補貼擴展閱讀: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
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伍』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由企業承擔的離退休幹部工資以及其他各項費用(諸如療養費,醫療費用)是否允許稅前列支?回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10-4-27問答中也指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由社會統籌解決,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不能作為企業成本、費用扣除。」 國稅函[2009]3號對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列舉當中沒有離退休人員統籌補助這一項,但這種列舉並不是全列舉法,其沒有排除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成為職工福利費用核算內容的可能。 而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