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轉企業後,退休金如何
這個要看國家政策的具體規定
在我們這肯定是行的
還有人要活套才行
⑵ 事業單位轉到企業,退休養老金怎麼算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⑶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版六十周歲,女權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⑷ 事業單位轉入企業後,個人的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1 可以要求原單位按年限補償應該由單位承擔的金額 以現金方式給你 可以暫不補交 等7月1日後再補交 費用可以問一下保險公司(如果按自由職業一般養老和醫療每月大概600~700)
2 可以轉到新單位後再交 只保留年限沒用 要看你實際繳費年限
3 沒有什麼影響
4 。。。。。。
⑸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你好中公小林解析:1.政府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改制為企業1985年3月,國家首先對科技體制進行改革,改變過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在這一改革中,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並入企業,有的轉制為科研生產型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國家圍繞發揮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業單位轉企、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文件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隨後,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2.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山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轉企改制的職工賦予了更大的靈活度: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第二,社會保障政策。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上海對於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並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第三,資產管理政策。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第四,財政稅收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分類改革試點省市的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參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並根據當地財政稅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
⑹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己經退休了的員工補償方案
原來的退休人員是事業身份,改制後退休的是企業,工資有些區別,因為涉及個人利益所以事業單位改革難以推行。
⑺ 事業單位人員轉入企業養老保險手續如何辦理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
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7)事業轉企業退休規定是啥擴展閱讀: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附件6),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七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⑻ 事業單位退休有何規定和企業退休有啥區別
事業單位退休規定如下: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兩者區別如下:
1、養老金來源不同
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所以不涉及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金的情況,而是由財政埋單。
2、待遇不同
企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除了養老金外,還有一部分職業年金。
(8)事業轉企業退休規定是啥擴展閱讀:
關於事業單位退休的其他注意事項
1、養老保險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
各級政府將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各市將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3、延長退休後繳費問題
改革後經批准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⑼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
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
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事業轉企業退休規定是啥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近日表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國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年要在全國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後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則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機制轉換的關鍵。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合同日常管理,著重規范聘用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等重點環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8日在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3年我國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時,推進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范央企,治理拖欠,還將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⑽ 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算呢
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個人賬戶記賬比例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10)事業轉企業退休規定是啥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省內建立一個職業年金計劃或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實行統一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職業年金基金;需要記實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記實後再辦理轉移接續。
省內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各年金計劃分別計算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年金計劃之間的轉移接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系統,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