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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企業退休員工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1-03-12 21:00:55

⑴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有什麼程序,要帶哪些證件

第一 帶上社會保險卡 身份證相關的死亡證 相關的戶口本

第二 還有繼承人或者相關經辦人的身份證 戶口本 以及一切相關的證明 都可以辦理

第三 一般這樣的問題可以問下相關的單位人事部門

第四 還有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⑵ 現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後能領多少個月的工資

不是,退休職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職工的個人賬戶中的金額
如果退休職工已經領取10年以上退休金,個人賬戶余額為0了的

⑶ 重慶地區退休工人死亡補助金和傷葬費是多少,在哪裡領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沒有領取139個月退休金的職工死亡,其賬戶余額退休金,死者家屬可以繼承。

⑷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⑸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我父親是重慶退休職工,1981年工傷退休,於2017年12月31日去世,去世

重慶市來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自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08〕97號

一、調整范圍及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以下統稱「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執行本通知規定。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列支渠道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企業在職職工及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所在企業支付。

四、執行時間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其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⑹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我母親是企業退休職工,80歲,工齡34年,現因病死亡。請問死亡撫恤金領取多少

是這樣規定的:
喪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這是四川的標准,可能與重慶略有差別。

⑺ 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補償發放標准

重慶市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

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其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7)重慶企業退休員工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1: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准執行,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2: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人員,

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准執行。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官網-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⑻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您好,這是從重慶市政府網上下載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1]8號 (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200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處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並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三、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後,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應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月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後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十、《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十三、職工或退休人員因民航,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數額高於其直系親屬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受的死亡待遇標准時,企業不再發給死亡待遇;低於《暫行規定》標準的,企業應補足。其中,對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應根據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減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推算出給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並從推算出的發放時間起,發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企業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職工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費用由企業掌握,企業再按《暫行規定》的標准發給死亡待遇。

十四、 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十五、 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因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予發給死亡待遇。

十六、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死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十七、 有計劃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職工死亡時,在此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了各種處罰,繳清了計劃外生育費的,可將計劃外超生子女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各種處罰,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的,其計劃外超生子女不能補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續的第10個月起,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待遇。

十八、 職工及配偶均系獨生子女,且配偶無經濟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養條件的,可將雙方的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及其配偶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職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反之,已將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本人的父母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十九、 死亡職工原配偶是有勞動能力的農民,一般至少應供養一個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女除外)。農村專業戶或能基本計算收入總額的,以及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平的貧困戶,則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供養人數及負擔的生活費。

二十、 喪葬費發給主要負責辦理後事的死者直系親屬(或親屬),若死者後事完全由本單位辦理的,可不再發給喪葬費。但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喪葬費支付給單位;一次性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順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 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隨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十二、 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二十三、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協議有效期間死亡,如已按協議內容繳清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如未按協議內容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則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職工在從事第二職業期間和退休人員在外單位聘用期間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原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再發給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職工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應按借調協議辦理,如借調協議對此未約定的,應由原企業發給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應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規定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是否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取,並且2000年7月1日後仍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應繼續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止。

發布日期:20010110 執行日期:20000701

⑼ 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標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復於調整企業職制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⑽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0)重慶企業退休員工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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