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醫保嗎
退休員工退休時需要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才能在退休後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內以需要繳納該筆費容用。 你的問題看來是: 1,退休職工是在企業退休,而不是個體自由職業者退休。 2,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時,不夠應繳的年限
2. 企業人員退休後還用不用繳納醫療保險
職工退休後,如果達到可以享受醫保待遇的年限後,則可以享受醫保待遇,且不用繼續繳納;
如果辦理退休手續時,達不到醫保繳納最低年限,則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不同城市醫保繳納最低年限不同,應注意關注本地規定的退休時可以享受醫保待遇的年限,不足的年限在補繳後也可以享受。
3. 私企上班的職工,退休後醫療保險怎麼繳納是不是企業需要繼續繳納
你好,退休後單位已經不用繼續為退休職工繳醫療保險了,但是職工繳納醫療回保險(含視同繳答費)滿25年,女繳費20年,便可以享受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如果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的不到25周年、女的達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須由職工本人以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上述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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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退休職工還要繳納醫保費嗎
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當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不繳費享回受醫療保險待遇;沒答有達到法定繳費年限的,需要補足最低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5. 正式退休後,還需交納醫療保險嗎
辦理退休時已交足醫保年限或補交足醫保年限了,退休後不用再交醫保費了,退休時未交足又未辦補交的,退休後仍是要每月交醫保費。
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6. 企業職工退休還需要繼續交醫療保險嗎
退休以後,原則上應當繼續繳納醫療保險。對於醫療保險,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一般地,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構成。基本醫療保險是比較通行的,退休以後可以不再繳納,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大額醫療互助,退休以後應當繼續繳納。補充醫療具有單位福利的性質,屬於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一般不再繳納。
一、法律依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個人帳戶暫按照下列規定計入:
(一)在職職工3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3%計入;
(二)在職職工35周歲及以上4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7%計入;
(三)在職職工45周歲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5%計入;
(四)退休人員按照本人養老金的5%計入。其中,70周歲以下月計入額低於60元的按60元計入;70周歲及以上月計入額低於70元的按70元計入。
二、個人帳戶計入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部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佔35%左右的原則測算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扣除計入個人帳戶部分後,全部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要男的累計交滿30年,女的交滿25年,才能在退休以後也享受醫保待遇(這里說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兩塊,一是視同繳費年限,這個跟工齡有關,一是實際繳費年限,就是實際繳費的時間,一般是要至少交滿10年,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相加,男的滿30年,女的滿25年就可以了),如果退休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也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你可以根據以上說的綜合考慮,建議你有條件的話還是找家單位參加社保
社會統籌醫療保險不能相加的,中斷以後還需要有六個月的等待期。醫療保險有三個月的緩沖期,也就是在三個月內補交,是可以累計計算的,否則就需要重新計算交納年限,且不能夠享受報銷待遇,而不是所謂的"作廢"。
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而醫療保險自停交之日起有三個月緩沖期,定期交納相關待遇不受影響,一般可以斷3次,否則就需要重新累計交納年限,且不享受醫療報銷。
7. 企業僱傭退休人員還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故針對此二者進行分析,(1)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家庭(個人)僱傭的人員、到單位實習期間的在校生、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調整范圍。」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第(三)項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屬於工傷待遇的排除范圍,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不過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文件)第4條中也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從上述中可見,各地並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2)關於養老保險方面:
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因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觀之,立法者認為: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從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方面探析,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3、無約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把養老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員?根據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受聘單位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屬於民法領域關系,關於工作內容及權利范圍均由聘用協議約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4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8. 退休工人還要交醫保嗎
勞動者退休時,如果要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必須繳費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補足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以上年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二是按年繼續繳納。因為需要補足的年限並不為用人單位服務,用人單位無義務為其繳納,且按國務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再為已退休的職工繳費,所以補足的費用通常都由勞動者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