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辦教師退休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回學校的教師答、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這在全國都是一個大問題。教育是利國利民的大事,民辦教師為中國的教育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可退休後卻老無所養,與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是不和諧的。目前,很多省市也在逐步改革,像江西、浙江都出台了相關政策,也有人聯名上書,有關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一社會問題,相信最終會有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但要知道這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需要時間,而且這主要是地方負責,更增加了難度。
但是開始三年可以領退休金,說明你們那肯定有相關政策,只是有關部門的問題吧,
1、你可以到發退休金的部門了解情況,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2、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這一問題;
3、必要時向法院起訴;
4、尋求媒體的幫助;
5、信訪,向上級部門反映。
❷ 民辦教師退休工齡的問題
現在民辦教師一般不辭退。如果辭退了,肯定能教齡抵工齡,但是,如果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所以要看你被辭退的原因了。
❸ 民辦教師可以辦理退休嗎
要確定你母親任職開始的時間,當然不是說和時間有關,只是一種政策的適用
這種政策也不是退休政策,而是有關民辦教師整頓的政策。
民辦教師不是具有正式編制的教師,而是農村戶口的教育工作者,本身的身份就是當時那個特殊歷史階段的產物,整頓後,民師分了幾個去向,有的辭職、有的上學、有的轉正、還有的被辭退開除。
沒有民師退休的說法,只有退養,但是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退養,退養標准也是很低的,而且現在全國早已解決完民辦教師問題,所以現在退養也已經不現實了。
❹ 年底是否能解決原民師退養問題
根據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委《關於民辦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的意見》(川人工〔1994〕16號)的有關規定和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貫徹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發〔199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增加退休(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退休(含按國發〔78〕104號文規定的退職)城鎮民辦教職工,按照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貫徹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發〔1998〕9號)文件規定增加相應的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
二、退養農村民辦教師增加生活費?
1、從1997年7月1日起,對1997年6月30日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養(離崗或保留民師名額,下同)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在其六月份的退養生活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國家補助生活費。?
2、1997年9月30日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在其九月份的退養生活費基礎上,從199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國家補助生活費。? 3、已實行公民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方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也應分別按照上述1、2條的規定相應增加教育附加負擔部分的生活費。?
三、今後,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退休(退養)民辦教師也按本通知的原則相應增加退休(退養)生活費。?
四、組織領導和審批手續?
增加退休(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教育行政部門匯總經縣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後實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❺ 關於離職的民辦教師國家對他們的養老問題有說法嗎
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繳納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才能領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❻ 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
你家哪個縣的,湖北嗎? 能辦,但問題是辦哪種
關於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鄂教師[2009]11號)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為妥善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決定一次性將其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 參保對象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一次性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法【2001】14號)規定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辭退時間以當地實施鄂辦法[2001]14號文件明確的具體時間為准。
二、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 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 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 相關問題
(一) 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 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 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五) 按照鄂辦法【2001】14號精神,實施離崗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不納入此次參保范圍。
四、 有關要求
(一) 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地方責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員盲目攀比,產生新的不穩定因數。
(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辭退民辦教師身份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人員,結合被辭退時的相關資料,切實做好辭退民師的參保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 嚴肅政策紀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凡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進行規范。
❼ 關於民辦教師的工齡及養老保險的問題
民辦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
❽ 原民辦教師齡為什麼退休時不算
民辦教師教齡計算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僅限於被轉為公辦教師的,以及經組織批准被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其他人員不計算連續工齡。
教育部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
[80]教計字267號
各省、市、自治區教育、高教局(廳):
最近,接到一些單位來信,要求對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計字503號文件的規定中,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范圍問題,予以明確。經商得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現答復如下:
一、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已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轉(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為公辦教師的,均可按照上述兩個文件中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
二、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被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任教師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❾ 我在一所民辦學校連續工作13年,現已到了退休年齡(60歲),...有補償金嗎
你的問題是說,你在一所民辦學校連續工作13年,現已到了退休年齡60歲有補償金嗎?對於這個問題國家有明文規定,只要達到了退休年齡,那麼單位是不給你補償的,但你可以帶來交兩年的社保就可以領到退休金了。
❿ 國家對繼續任教的原民辦教師達退休年齡有何說法
各地略有不同,請看山東: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准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周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其一次性躉繳的月數按本人2013年1月距離75周歲余命的月數計算(不足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或未達到最高繳費檔次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提高養老待遇,增加的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當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時,若不足由本人補足,若有餘額可發給本人。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已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
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未滿60周歲,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已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重新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未參保的,可從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參保繳費,達到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發放養老待遇。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後,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征地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淹沒移民農轉非人員、戶籍制度改革成戶轉戶並退地的人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2013年1月起,按照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代發;未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已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且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代發。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現尚未參保的,可選擇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不足的由本人補足,有餘額的發給本人。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七、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遷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根據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按余命年限12年計發。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或者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戶籍遷移到市外現仍在我市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八、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醫療補貼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已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二是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在我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隨養老待遇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死亡後,計入其個人賬戶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怎麼處理
原民辦教師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一次性定額補助以「集體補助」的名義計入其個人賬戶。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本息全額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養老待遇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有餘額的,將余額本息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