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退休職工的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費如何發放
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在未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之前,其發放由企業負責。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規范和社會化發放的推行,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實行社會化發放。z
『貳』 廣西企業退休職工每年有取暖費嗎
根據國家退休職工補貼管理辦法規定,退休職工每年冬季取暖費按照當地取暖補貼標准給予補貼。
『叄』 廣西關於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的通知。如何理解
答: 廣西關於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的通知。退休人員又要加工資了
如有疑問
請繼續追問
『肆』 廣西2015年退休工人喪葬費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伍』 退休職工是否有洗理費
沒有。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陸』 2020年企退人員的關系要轉到社區請問單位的工資由社區來發公司的補貼供暖費管
退休領取養老金,不是社區發,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與單位無關。退休若單位繼續發放補貼的仍由單位發放。
『柒』 我國勞動法是否規定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書報費
勞動法是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另外勞動法也沒有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和書報費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企業發放的洗理費和水電補助是企業福利費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稅法釋義中也可以計入勞動保護支出)、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勞動保護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標准:
1、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范圍的服裝費支出,在稅前列支的標准為:在職允許著裝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額1000元(含)以內按實列支。
2、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范圍的冬令、夏令保護用品支出,在稅前列支的標准暫仍為:每人每年不超過20元(含)以內按實列支。
3、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范圍的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准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
4、對上述第1、2條勞保費支出,均不得發放現金,如發放現金的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財務與會計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職工困難補助費;
(2)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葯費,本單位醫療部門的全體醫務工作人員工資和醫務經費,職工因工負傷就醫路費等;
(3)本單位職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購買、修理費用等;
(4)本單位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工資、費用,以及托兒所、幼兒園設備的購置和修理等費用;
(5)職工個人福利補貼;職工個人福利補貼是指為解決職工某些帶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難,由企業以貨幣形式提供給個人的一種補充收入。一般有職工探親假、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以及其他一些補貼。
(6)企業為職工向商業機構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7)企業自辦農副業生產的開辦費和虧損補貼;
(8)按照國家規定由職工福利基金開支的其他支出;
(9)結余的職工福利費還可用於職工宿舍(包括集體宿舍和家屬宿舍)及文化娛樂設施的購置及維修。
目前,國家相關稅收法規並未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所以,實務中我們可以參考國家財務與會計的相關規定執行據實列支,同時注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決定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現金發給企業職工的餐費補貼不能作為福利費列支,應該屬於工資薪金,企業給職工發放的誤餐補貼必須全部計入工資薪金支出。因為從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年,企業以誤餐補貼形式支付給職員的支出越來越大,而且基本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084號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的職工冬季取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營養補貼以及確因工作需要並在有權部門規定的標准以內為雇員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其中工作服的稅前扣除標准按我局蘇國稅發[2000]126號通知規定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0]395)
二、扣除規定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084號
三、具體項目
1、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發[1996]673號
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署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在有權部門規定的標准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1997】第172號
註:《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准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
2、服裝費
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范圍的服裝支出,在稅前列支的標准為:在職允許著裝職工人均每年最高限額1000元,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發放現金的不得在稅前列支。
蘇國稅發[2000]123號
四、特殊規
勞動保護支出與工資薪金支出的關系
①按有關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國稅發[2000]84號第18條)
②超標准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應並入工資薪金支出進行調整。
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起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摘自國稅發[2000]84號)
2、不屬於勞動保護支出范疇內的規定
企業女職工婦科檢查費用列支問題。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7)469號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婦科疾病檢查應視同企業職工一般的體檢,檢查費用由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不得列入勞動保護費用。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1998】第022號
與誤餐與否不直接掛鉤的,實際上已成為工資薪金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勞動保護費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稅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列支標准,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性的勞保支出可據實列支。
一、勞動保護費的概念
勞動保護費指按照規定標准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及修理費,徒工服裝補貼,防暑降溫費,在有礙身體健康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勞動保護費的發放是為了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而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與福利待遇不同。企業、事業單位免費發給職工使用,全部需要實物發放,不能折發現金。
二、勞動保護費與福利費的區別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需要區分勞動保護費與福利費的不同,如按規定發放的清涼飲料費、在工作現場發放的冷飲、定期發放的毛巾、肥皂、淋浴露等用品應列勞動保護費呢,還是福利費?同時上述費用是否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
福利費是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葯費,醫護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的費用。
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國家是有明文規定的,主要應用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醫葯費、職工工傷赴外地就醫路費以及企業福利部門的各項開支等。福利部門主要包括:醫務室、托兒所、幼兒園。
福利費包括職工集體福利和用於員工個人的福利,職工集體福利可分為三類:
1)為職工生活提供方便、減輕家務勞務而舉辦的集體福利設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理發室、縫紉組、洗衣房等;
2)為解決職工不同需要,減輕其生活費用開支而建立的福利補貼,如生活困難補助,上下班交通補貼、探親路費、洗理費、房租補貼、水電補貼、煤貼、衛生費、書報費等;
3)為活躍和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種文化設施,如圖書館、文化宮、俱樂部、體育場館等。
《關於加強和改進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通知》(財政部財外字)[1999]735號)曾經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所補貼費、職工集體福利、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也可用於支付中方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中,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勞動保護費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與福利費區別在於,勞動保護費是因生產經營管理必須提供上述用品,一般發生在特定崗位上,而福利費是帶有普遍性質的福利支出。用現金形式發放的勞動保險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因此,判定一項費用如工作現場發放的冷飲、定期發放的毛巾、肥皂等費用,屬於勞動保護費還是職工福利費用,就看此項費用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屬於此扣除范圍就列入職工福利費,否則列入勞動保護費。
三、勞動保護費的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稅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列支標准,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性的勞保支出可據實列支。
判斷勞動保護費是否能夠稅前扣除的關鍵是:
(1)勞動保護費是物品而不是現金;
(2)勞動保護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備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從數量上看,能滿足工作需要即可,超過工作需要的量而發放的具有勞動保護性質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應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而不是在管理費用中開支。
總的來說,設置勞動保護費是為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合理組織勞動和休息。 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對於鞏固社會的安定,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重要的穩定政治環境具有現實的意義;對於保護勞動生產力,均衡發展各部門、各行業的經濟勞動力資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保護社會財富、減少經濟損失具有實在的經濟意義。
在實際工作應注意以下兩點:一、勞動保護支出堅持憑據報銷,《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號)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二、勞動保護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同時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雖然企業出於合理經營管理目的發放的員工服裝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須有相關資料證明(如內部管理制度等),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符合企業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裝相關費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業發放給員工工作時穿的西服、領帶、等費用可以扣除,如果發放登山服,則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2.要符合統一製作的要求。統一的標准應該是同類型人員標准統一,服裝形式統一,而個性化明顯的服飾不符合上述要求。3.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對員工工作時沒有必要統一著裝,僅是為提高福利待遇而發放的服飾,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
因此,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應界定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的標准申報扣除。
購進勞保用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勞動保護費支出如不屬於上述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購進的勞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將工作服認定為合理支出,並不意味著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就一定可以抵扣,兩個稅種的規定標准不同。但借鑒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不屬於個人消費。因此,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來講,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職工取得的勞保用品原則上不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無論表現為實物還是有價證券,都應該並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發放實物的公司代扣代繳。那麼,職工取得的勞保用品如工作服等是否屬於個稅法規定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員工取得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主要是勞動保護的需要,統一著裝既是工作環境的統一要求,也是進行工作的必備條件。其不屬於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只是進行工作的必需用品,所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實際征管中各地對企業為員工購買並發放的制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不一,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地方稅收政策規定,並結合發放員工制服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