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員死亡後,直系親屬符合供養條件的,能否確認為供養遺屬
一,《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一章 關於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版主要生活來源權,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條 工人職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男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女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須依靠工人職員本人供養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養直系親屬論。
第四十七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後,其遺腹子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第四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如不與工人職員同在一處居住,須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確系依靠工人職員供養,方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二,供養遺屬救濟費由當地社會統籌部門發放。
② 退休職工病亡後其配偶的生活費問題
退休職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根據當地規定發給困難補助費,由職工生前單位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失去供養條件是指:死亡,再婚,領取養老保險費,出國定居,判刑,等等)
③ 職工因病死亡(非因工),無生活來源父母補助金問題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現各地已調整),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④ 關於退休工人重病(癌症)死亡,其家屬沒有工作,是否也有撫恤金的問題.
既然撫恤金和喪葬費已經落實了,這方面我就不和你羅嗦了。下面主要和你說下遺屬的困難補助申領問題。
山東省關於遺屬困難補助。執行的是2009年12月的標准。有關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其中臨沂市內三區每人每月達到320元,九縣達到280元。別的地方就不和你羅嗦了。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後面這幾項不適合你,因為你爹媽有子女)。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所謂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回到你的問題,看有幾個人能享受遺屬補助的應該一目瞭然了吧。補助的標准也有了,自己打打小算盤罷,該爭取的一定要爭取!!!
節哀順變!
補充:這個遺屬補助資格與是不是重症死亡沒有關系的.你爸沒有工作,可看作是以你媽的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關鍵是看你媽去世時,你爸是不是已經達到60周歲了.或者看你爸是否還有勞動能力.如果未到60歲,而且還有勞動能力,是不夠條件申領的.---不好意思啊,文件是這樣解釋的.
⑤ 什麼是供養直系親屬退休職工的配偶死亡(無工作)有什麼待遇
不知道你問哪裡的情況?各地規定不一樣。建議你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為准。
上海的話,要求供養關系建立得在退休前建立,此外,除了要求生活來源靠該職工(即無工作未參保),年齡上也有限制,比如男性滿60周歲、女性得滿50周歲;子女未滿16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等。如果是該配偶確系該退休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去世後可領半個月的上年度市平工資。
⑥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及支出渠道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目前全國沒有統一規定,由所在省市規定,具體標准各異,支付渠道也不盡相同。如四川省廣元市規定,供養直系親屬是城鎮戶口的,每人每月290元;是農村戶口的,每人每月135元;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35元,由所在企業支付,從2013年1月起執行。山東省規定,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准,在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退休職工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⑦ 江蘇省在職職工病逝後對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的補償怎麼算
父母能否領取撫恤金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供養人」。以下提供蘇州的規定供參考:
0供養直系親屬是指會員的直系親屬中其本人無生活來源,主要依靠會員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二)祖母、母、妻: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三)子、女、弟、妹: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8周歲;會員子女、弟妹雖年滿18周歲,但仍繼續在中學(普通中學、中技、中專、職中)讀書的;以及年齡已超過18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孫子、女:未滿18周歲、其父母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五)撫養人:會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供養條件的必須依靠會員本人供養的(包括繼母和養母)。(六)本細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因各地規定不同,建議你來常州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咨詢,並要其出具具體的法律規定,將你姐父母的情況進行比較。
⑧ 老人八年前再婚,有退休金,現在有退休金的一方過世了,另一方沒有生活來源可否
雖然有退休金的一方過世,另一方沒有生活來源,但退休金另一方不可以繼承和享受。如有困難可向社區申請享受低保。但是過世方的撫恤金另一方可以領取使用!
⑨ 老年喪偶,去世的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沒工作,會得到社會救助嗎
會有一定的補助金。
1、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2、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3、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9)退休職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恤金
⑩ 職工死亡後其配偶遺孀無生活來源每月能領取生活費標准
各地標准不一樣,以南平縣為例: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
一、國有企業職工(系指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遺屬救濟待遇,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為准)為基數,按下列標准支付:
1、喪葬補助費:6個月。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5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農業人口每人每月按40%發給,非農業人員每人每月按45%發給,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標准加發10個百分點;供養直系親屬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標准發給。
4、遺屬不在企業所在地的,其遺屬月救濟費,也可經遺屬本人申請後,一次性支付。上體辦法為:一次性救濟費=月救濟費標准*法定供養月數;遺屬在一人以上的,分別按每個人的標准合計計發,對無法確定具體供養月數的,其法定供養月數按120個月計算。
5、職工死亡後雖無供養直系親屬,但有直系親屬的,可按本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6、原國有企業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撫恤標准可根據效益情況適當提高。
二、非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濟待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和自身承受能力,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三、職工死亡後按上述標准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救濟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10)退休職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
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供給的下列對象:
1、父、母(撫養人)、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喪失勞動能力者;
2、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周歲或年滿十六周歲尚在中學(含職業高中)學習的或喪失勞動能力者。
七、當享受按月救濟費的遺屬,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時,應從變更的次月起停發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