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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緻殘的員工退休時企業是否賠付

發布時間:2021-03-11 11:04:03

㈠ 工傷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職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後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醫療期滿後,李某返崗上班,此時距離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僅有4個月。用人單位認為既然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存在就業問題,也就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種觀點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對於本案的認定,筆者不能完全認同。假設李某返崗後立即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李某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一中民終字第133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
委託代理人張磊,北京市天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爾信公司)與上訴人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誠爾信公司在一審法院起訴稱:2011年7月1日李某受傷後已經獲得了肇事司機的交通事故賠償150 000元,現又向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不符合損失與賠償金額相適應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確認工傷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沒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崗位上受傷的,肇事司機給李某帶來傷害的同時,也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應當由肇事司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請求法院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1、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206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審法院答辯稱:我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做保潔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誠爾信公司未為我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待遇向我賠償相關損失。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誠爾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擔任保潔員,雙方簽訂期限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工資標准為每日75元。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
2011年7月1日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由對方司機馮某負全部責任。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1年7月1日李某系發生工傷。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認定:李某於2011年7月1日發生工傷,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玖級。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就上述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申請再次鑒定。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李某處於就醫治療期間,誠爾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資。2011年11月15日期間李某開始返崗工作,並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此後未再向誠爾信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亦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馮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為由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馮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決:一、確認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3日期間李某與誠爾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7275元;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誠爾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京海勞仲字[2013]第1886號仲裁裁決書、(2012)豐民初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書、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且直至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均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據此法院確認李某自2010年6月20日與誠爾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12年3月3日雙方勞動關系因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則其可以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本案中,李某系誠爾信公司職工,其在職期間於2011年7月1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車撞傷,李某已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方支付的相關賠償,同時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其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經勞動能力部門鑒定李某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的規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個月。2011年11月15日李某結束治療返崗工作,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誠爾信公司雖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情況提交相反證據,亦無證據顯示誠爾信公司已就李某勞動能力申請再次鑒定,故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採信,確認李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九級,同時李某工資標准低於2010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60%,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如果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一、確認李某與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決後,誠爾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將工傷的相關資料提交給公司,公司對其工傷認定不予認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動退休,缺乏事實根據,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雙方勞動關系並未解除,誠爾信公司應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現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傷資料為由上訴請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李某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申請再次鑒定,故本院對其不認可李某工傷認定的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李某上訴請求判令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某於2012年3月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誠爾信公司雖未與其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但誠爾信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終止。李某的上訴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五元,餘款與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李某各負擔五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㈡ 工傷即將面臨退休!如何和單位要求一次性的賠償

2003年9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報今天摘要刊登。

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最高可獲16倍平均工資賠償金

明年起,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級傷殘的,可獲得16倍的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非法用工單位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指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辦法》明確,非法用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辦法》說,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明年起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規定》指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規定》明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規定》說,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撫恤金。

法律根源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㈢ 企業破產清算中,退休的工傷職工是否還有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版以下待遇:權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這個在傷殘等級鑒定完就應該賠付;2、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現在你能到工傷處辦理的只有第一個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你發生工傷時的月工資乘以21個月。其他的賠付,就沒有了,因為企業已經和你保留勞動關系至退休,期間給你繳納了養老保險。你的問題和交不交工傷保險基本沒有關系了。

㈣ 退休前夕因公受傷,鑒定為傷殘9級,接著退休後公司該不該賠償

退休前夕因公受傷,鑒定為傷殘9級,接著退休後公司應該給予相應的賠償,因為是因公受傷的,不是自己生痛或摔的,所以在退休時應該給予賠償

㈤ 企業破產!退休了的工傷職工!還有沒有補償

沒有補償,因為退休職工已經享受養老金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已經和原用人單位版不存在勞動關系。法律依據《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㈥ 工傷鑒定級別之後企業要賠付員工嗎,有什麼標

1、工傷鑒定級別之後,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都會對傷殘職工進行賠償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㈦ 工傷鑒定十級,退休後單位和社保局都有賠償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根專據《工傷屬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㈧ 我是因工至殘疾人,快退休了,退休時,單位有什麼賠償嗎.

如果是一到四級就去新社保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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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因工緻殘的員工退休時企業是否賠付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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