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對於退休反聘人員有什麼保障

對於退休反聘人員有什麼保障

發布時間:2021-03-10 19:51:20

❶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❷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2)對於退休反聘人員有什麼保障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參考資料:退休返聘-網路勞動法-網路

❸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勞動合同法》所調整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但是你爺爺可以簽訂「工作協議」「僱用合同」等類似的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3、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4、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5、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6、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對於退休反聘人員有什麼保障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的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法

❹ 國家對企業反聘退休人員有何規定

退休職工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❺ 退休反聘人員的保險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應該是企業僱傭手中持有退休證的勞動者,這部分人是不用上保險的,企業相應會節省一些費用,但用這些人盡量不要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因為沒有保險出狀況要企業負擔的。

❻ 退休反聘人員是否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但可以根據以下法律意見進行評估。
(一)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基本法律意見勞動關系
一、基本意見
1.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
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應及時簽訂聘用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3.聘用協議的具體內容可由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確定,但聘用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聘
用期內返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
4.用人單位不承擔為返聘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義
務;
5.用人單位支付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可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6.用人單位在解除聘用協議時可不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7.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
處理;
8.應盡量減少聘用退休人員,確需聘用退休人員的,應充分了解返聘人員身體健康狀況,
並盡量安排返聘人員在非危險性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過長,用人單位可採取為返聘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聘用協議簽訂以1~2年為宜,盡量不要簽訂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現在社會復雜,安全及健康問題是公司面對的風險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現問題容易把公司牽涉其中,糾纏不清。
(二)相關參考依據
1.《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3.《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
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歲、女幹部年滿55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脫離就業大軍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福利。然而在現
實生活中,許多超齡勞動者卻選擇了退休反聘,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
退休返聘,指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聘到其他用人單位,
從事有薪勞動的行為。退休反聘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我國,目前退休反聘的勞動者,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2.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
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針對第一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現已沒有異議。針對第二種情形,筆
者認為,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屬於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現行養老保險政策下,勞動者退休後如果繼續勞動,事實上可以同時獲得退休金和工資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齡不退休而繼續工作,不僅不能領取養老金,還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因此可以看出,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參保者具有鼓勵提前退休並參與勞動的效應。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從文義上看,僅僅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不能產生當然的勞動合同終止效果,還必須辦理完退休手續,勞動合同才能即行終止。而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必須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為前提,勞動者能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光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但實踐中有不少用人單位並沒有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時候勞動合同沒有終止。只要未給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彼此之間就依然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筆者認為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資格,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當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而不能按實際年齡。對於第三種情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為之前沒有參加工作,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這類人員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所以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通過合同來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待遇等。但這種合同應當視為只是以獲得一定勞務報酬為目的的勞務合同或僱傭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

閱讀全文

與對於退休反聘人員有什麼保障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養老保險是哪個地方管的 瀏覽:362
中老年人跳舞應該注意事項 瀏覽:617
老年人能帶多久尿袋 瀏覽:357
24孝順序有哪些 瀏覽:247
足療養生店屬於什麼類型 瀏覽:210
老年人就是血糖高怎麼老發燒 瀏覽:845
不是老婆不孝順而是 瀏覽:185
事業單位解聘後養老金咋算 瀏覽:467
戲曲怎麼下載到老年人聽 瀏覽:44
體檢如果吃飯會怎麼樣 瀏覽:305
煙台今年農村基礎養老金漲多少 瀏覽:650
老年人不孝順怎麼辦 瀏覽:715
老人興趣活動超過多少時間 瀏覽:657
老人家忘記事情亂說話 瀏覽:994
山西開辦養老院政策補貼 瀏覽:952
父母如何陪孩子英語啟蒙 瀏覽:32
再婚父母住房公積金怎麼取 瀏覽:463
寶加苑老人住哪裡 瀏覽:87
長壽竹怎麼養長壽竹 瀏覽:113
怎麼老公對我的父母不好了呢 瀏覽: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