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離職還有調休沒有調休,該怎麼算
如果還沒有辦理離職,可以要求補休,但已經提出離職,就只能作廢。
正常情況下,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手續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實,取得證據。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單
位規章制度的證據。(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
留檔備查)
2、書面通知並作公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
知勞動者本人,可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親屬簽
收;直接送達有困難,可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
達日期。
3、離職手續的辦理:交接班、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
理社保和各種檔案轉移等。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
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
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主要有:《工會法》、《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
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各地制定的法律
法規,以及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等。
② 員工結余調休一般怎麼處理。
給職工相應天數的放假,或是摺合小時數發加班工資,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可以由你自己定。
③ 員工辭職後沒用完的調休怎麼處理
案情簡介小林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每次加班都按照規定在行政部門填寫加班單,經領導批准後換取一張調休單,一年下來小林累積了25天的調休單,想在需要時休假。不久,小林由於個人原因辭職,隨後公司為小林辦理了離職手續。待小林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後,想起自己還有25天的調休單沒有用完。這些調休單都證明了她在休息日加過班的事實,於是,小林要求公司根據《勞動法》按200%的標准支付2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公司認為調休單是給員工用來調休的,且應在公司任職期間使用完畢。現在小林已經離職,並且手續均已辦妥,所以調休單已作廢,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資。於是,小林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調休單的天數折算後支付其加班費。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公司對加班的員工開具調休單,是一種安排補休的方式,也是在按法律的規定操作。小林可以使用調休單安排休息以補償休息日額外付出的勞動,所以,公司的行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小林向公司提出辭職時,未想到及時使用調休,其責任不在公司。故小林要求公司再以200%的標准支付其加班工資,缺乏合理性,仲裁委員會難以認可。但考慮到上述調休單確實證明了小林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外付出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作了一定的調解工作。最後,在綜合考慮事實和雙方的責任後,公司同意協商解決,支付小林部分調休單的費用,小林也表示滿意。法律分析本案是典型的勞動者索要休息日加班工資的案件。因勞動者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並不完全理解,所以,簡單的認為只要公司要求員工休息日加班,就應該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的條文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可見,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後,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考慮的是安排勞動者補休。而每個公司對補休也是有不同規定的,勞動者在拿到調休單時應當留意一下調休單的使用說明,有效期等,有些企業會在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調休單的使用方法,勞動者也應當注意。所以,勞動者因加班而拿到調休單不可以就此認為就拿到了尚方寶劍,200%的工資已入囊中。勞動者應當及時使用調休單,以免調休單失效而使原本應有的權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失去,拿這一大疊調休單「秋後算賬」的方法並不可取。
④ 員工辭職後沒有用完的調休怎麼處理
任何時候的加班都屬於額外勞動,不能調休時,需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調休,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雙方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勞動合同解除。 尚未調休的加班時間,可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與公司協商處理方式,要麼予以調休,要麼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4)職工退休調休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調休(tiáo xiū)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後附有總經理批準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準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⑤ 請問下個月退休,15年前的加班調休單按什麼標准結算
你被當時的領導忽悠啦,估計現在不會有人管了。
⑥ 工人退休後結余調休工資怎樣算
自退休之日起一次性結清。
辦理退休手續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⑦ 退休後剩餘假期結算標准怎麼算
我來回答你。
你的問題是:「你已經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程序要求,辦理完畢了退休手續。對於你在原回單位結存的13天假期,原單位該按什麼計算方法,給你結算」
表面看你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計算13天假期(調休+年休),深層次的問題其實是:年休的構成是「公休假」還是「年休假」,而這最關鍵的一點,你恰恰就沒有說清楚。
由於你沒有把最關鍵的問題說清楚,所以我就提供以下多種演算法,供你參考,請你對號入座。
1、「調休」和「年假」,都是1天算1天的基本工資。你答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調休」或「年假」,那麼原單位就是該給你13天的基本工資。
2、「公休」是1天算3天的基本工資。你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公休」,那麼原單位就應該給你39天的基本工資。
個人認為:你最好了解清楚,在你未休的13天假期中,有幾天是公休。
至於更多細節,建議咨詢律師。
⑧ 員工辭職後,沒用完的調休怎麼辦
如果還沒有辦理離職,可以要求補休。
正常情況下,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手續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
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
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主要有:《工會法》、《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
》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
、《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
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各地制定的法律
法規,以及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等。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實,取得證據。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單
位規章制度的證據。(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
留檔備查)
2、書面通知並作公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
知勞動者本人,可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親屬簽
收;直接送達有困難,可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
達日期。
3、離職手續的辦理:交接班、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
理社保和各種檔案轉移等。
四、相關通知:
1、解除通知(範文)
XX先生/小姐:
因你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錄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職
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予以辭退。
請於先X年X月X日X點至本單位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2、開除通知書(範文)
XX先生/女士:
鑒於您在擔任本單位XX(寫明職務)期間,違反公司XX規定,
1.XXXX
2.XXXX
嚴重違反了我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了單位利益(根據實際原因註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並結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決定予以除名。
請您於X年X月X日前辦理業務及離職交接手續。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