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辦學校教師退休按工人。給3萬元補償。能翻案嗎
企業辦學校,不是政府的學校,也就不是屬於在編的老師,這個對方還給3萬元的補償,感覺沒有問題啊,還翻什麼啊?
Ⅱ 以前的民辦老師現在有退休工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這在全國都是一個大問題。教育是利國利民的大事,民辦教師為中國的教育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可退休後卻老無所養,與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是不和諧的。目前,很多省市也在逐步改革,像江西、浙江都出台了相關政策,也有人聯名上書,有關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一社會問題,相信最終會有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但要知道這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需要時間,而且這主要是地方負責,更增加了難度。
希望採納
Ⅲ 從現在國有企業辦的技工學校退休的教師待遇問題
教師退休工資
教師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最新教師工齡工資標准
一、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另列。
Ⅳ 在普通企業工作的退休金與在學校(公辦與民辦)當老師的有什麼不同兩者相差很多目前教師退休金是多少
企業退休人員,社保承擔退休費,教師是事業單位的,國家財政承擔退休費,專渠道不同,計算退休費的辦屬法也不同,兩者不可以相比,一般來說,企業退休比教師要少的多,教師的退休費也各地不一樣,城市和農村的也不一樣,縣城的和大城市的不一樣,小學和中學也不一樣,
Ⅳ 公辦學校教師從民辦學校退休 退休待遇如何
你的身份決定退來休待遇,問自一下你在公辦中學的編制還有沒有,如果還有,最好是回到公辦學校,這樣才能以公辦教師的身份退休。如果你是從公辦學校辭職到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作為自負盈虧的法人,是類似企業性質的,只能按照民辦學校自己的規定來辦理
Ⅵ 我在企業辦的學校做教師12年,後又到企業培訓中心當教師16年,不知能不能享受到退休教師生活補貼費
當然可以,現在企業退休的幼兒園阿姨都享受退休老師待遇,工資翻番。
Ⅶ 公立學校老師退休後退休工資是單位出的還是由國家出的
公立學校老師退休後退休工資是由財政撥款。
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7)企業辦的學校老師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退休金改革:
(一)建立合理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強制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盡管國務院連續8年給企業退休職工增加養老金,但是如果不解決「養老金雙軌制」這個根本問題,那就會導致許多企業退休職工長期生活在貧困底線。
據了解,一位擁有40多年工齡、享受政府津貼的專家級人才,退休後養老金卻是他在政府機關退休的大學同學的四分之一。
這就導致年輕人工作的積極性降低,引發社會效率低下,社會生產力水平降低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現在的問題實質不是理論爭論,而是利益調整。關鍵不是「提辦法」,而是「下決心」。一方面,政府本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公務員養老理應帶頭改。
另一方面,與企業工人、事業單位員工相比,公務員數量最少。現在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難以推進的背後其實是機關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滯後在「拖後腿」。
為了公平,機關事業單位的社保改革應該堅持企業社保改革的方向,建立合理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強制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應該說,現在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不缺經驗,缺的是決心,改革總會有陣痛。
(二)建立多元養老機制,大力加強社會基本養老。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多元養老機制。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金的成分也可以進一步細化。在這一點上,荷蘭經驗值得借鑒。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確立不同比例的資金來源,按照國家提供基本保障、個人賬戶為主體、「企業年金、公務員職業年金、集體經濟的分紅和土地保障」為增益、個人積蓄和家庭互助為補充的養老資金體系。
通過各方努力,確保養老金的資金安全和資金來源,以充分發揮多元養老機制保障來源、優化渠道、增益基礎、促進和諧的作用。
(三)改革我國現行退休制度,適時提高法定退休年齡。養老金的問題不是孤立的問題,它反映出退休制度甚至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不足,而適度改革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則很有必要。這一點,可以向歐洲許多國家學習。
法國、德國的退休年齡都從65歲提高到67歲,在很大程度上都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我國也應該適時提高退休年齡。有研究表明,中國目前的退休年齡如果各提高5歲的話,當前退休人口會減少1000萬,在支付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養老金的支出可以減少1/3。
另外,國家還可以建立彈性退休制度。允許勞動者在退休年齡、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種彈性、較為靈活的退休制度。
比如在知識經濟領域工作的人,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一些;從事體力勞動的人,退休年齡則可以適當提前。這樣為每位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退休年齡留出了充足的空間,這也與世界退休制度的發展趨勢相符合。
(四)穩步推進養老金入市,通過多元投資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能力。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壓力日益增大,單純地依靠財政投入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已經捉襟見肘,因此通過多種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增加養老金的資金源十分必要。
這也是世界各國對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據2010年社保基金年度報告顯示,2010年社保基金逆市取得4.23%的投資收益率成立以來十年間,社保基金年均投資收益率高達9.17%。
養老金如果能夠穩步入市,既可以實現自身的保值增值,又可以提振股市信心,促進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但是股票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養老金入市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管理體制和投資機制,防止養老金本金流失。
此外,還可以通過對部分資金投入運營的方式來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購買國債或者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國家長期建設需要的資金也能解決一部分。
在進一步規范國內資本市場的前提下,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可以有選擇地以一般投資人身份投資上市流通股,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於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
也可以有選擇地投資於優良的企業債券或基本建設債券,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大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僅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產生良好的影響,同時又間接實現了基金收入的穩步增加。
(五)努力消弭行業養老差別,縮小退休養老金差距。繼續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逐漸縮小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的差距,緩解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突出矛盾。國家要對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指導和調控。
各地政府應當適當地組織當地企業將一定規模的企業利潤直接轉為養老基金。對於經營困難的企業,政府可以予以政策支持,幫助企業走出困境,以提升企業經濟效益的方式保障養老金的支付安全。
在當前的經濟領域中,出於競爭的需要,企業往往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再生產之中,忽視了企業員工的基本權益訴求,這一趨勢應當得到及時遏制。即便是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也應該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保障養老金的支付安全。
(六)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自覺實現退休養老金制度並軌。退休養老金制度最終肯定會走向並軌,但是如果只是簡簡單單的並軌,真正吃虧的主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老同志。
如何讓這些老同志能順利地度過改革的陣痛期,有一個最不容易引起爭議、最妥協也是最和諧的辦法,那就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即對於新進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和員工,一律參照企業養老辦法繳納社會保險。這樣,也就能做到一視同仁,既激發所有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又能保證養老金發放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幾乎是國際慣例,也是被無數事實證明了的解決問題的科學良方。
比如機關住房制度改革中實行的新進機關公務員住房分配貨幣化(即採取住房補貼的方式),就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認同,改革也得以順利進行。
Ⅷ 有教師資格證的在企業職業學校任老師退休時能享受教師退休工資嗎
主要是看你現在什麼編制,是企業編制只能享受企業退休待遇,是事業教師編制就享受教師退休工資
Ⅸ 企業退休教師待遇
按說也不合理,不過沒有辦法,應該說你們退休時的身份是按照企業人員定的。有的地方,企業老師這塊歸了地方教育,工資由地方財政負責,退休的時候按照老師的待遇執行,你們這樣的待遇應該是不好辦了。你們也可以咨詢一下你們當地的教育部門,讓他們給你們解釋一下。祝順!
Ⅹ 國企退休教師待遇
教師退休工資
教師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最新教師工齡工資標准
一、教職員實行專以職務屬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