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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補貼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09 10:15:13

㈠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補貼老齡補貼2017年計發標準是怎麼定的

2016-2017年深圳市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標准(包括哪些)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以下內容沿用往年政策,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准。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府[1992]6號)和粵人薪[1992]1號文的精神,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的實際情況,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將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津貼標准每工作一年調整為二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的市屬和駐深行政事業單位,上述單位中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均列入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
二、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具體計算辦法是:
從本人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工作的當年起計發,即參加工作的當年算作一年,之後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逐年增長,上述辦法只限於計發工齡津貼,不涉及其他待遇問題。
三、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前工齡津貼的實際工齡,計算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其離退休的當年止,這次增加的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數額。
四、調整工齡津貼標准所需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解決。
五、這資調整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的正式工作人員的工齡津貼標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屬省委管理的幹部(含離退休的)由市委組織部審批。
離退休人員這次增加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津貼,由市委組織部老幹部管理處審批。
之前有報道稱,一些50多歲的事業單位職工,因擔心改革觸及自身利益而尋求提前退休。這種擔心的前提是,他們猜測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齡劃線。但這並無依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薪發[1995]70號),以及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家人事部批準的《深圳市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具體實施意見》(粵府函[1995]236號、人薪函[1995]233號),結合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的實際情況,我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特津貼實施辦法》,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特區津貼實施辦法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薪發[1995]70號)關於實行特區津貼制度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特區津貼制度的建立
(一)特區津貼水平的安排。按照國家核定的月人均工資水平,加上全國工資制度改革月人均增資額,減去套改全國標准工資部分,其餘用於建立特區津貼。
(二)特區津貼的分配。要體現按勞分配原則,適當拉開差距。在特區工資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將現職務工資的48個薪級,改為特區津貼檔次,按照檔次確定津貼標准(見附表一、二、三)。
各類工作人員凡是同一個津貼檔次,其津貼標准相同。
(三)確定特區津貼檔次的原則。按照本人擔任的實際職務(崗位)確定,並隨著其職務(崗位)的變動而變動。
(四)特區津貼檔次的套改。這次工資套改時,將各類工作人員的特區薪級對應套改為特區津貼檔次,執行相應的特區津貼標准。
二、特區津貼制度的實施
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按深府[1987]169號文和深人發[1995]1號文確定的起點檔次(薪級)不變。各職務(崗位)只設起點檔次上不封頂(見附表一、二、三)。據此,具體實施規定如下:
(一)提拔職務晉升。被提拔行政職務或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分別按各自的職務系列確定特區津貼檔次。其中:原任職務的津貼檔次尚未達到本系列新任職務起點檔次的,按新任職務的起點檔次執行;原任職務的津貼檔次已達到或超過本系列新任職務起點檔次的),再晉升一個檔次。均從批准任職的下月起執行。

㈡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條件可以享受補貼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豫人社[2017]7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范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後獲得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其他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國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突擊手(全國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獲得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斗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2)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㈢ 事業單位三類 退休待遇

一、 對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補助補貼項目再次簡化歸並

(一) 未參加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7項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51元(禁食豬肉民族54元);

2. 將退職人員(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6元(禁食豬肉民族39元)。

(二)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補貼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46元(禁食豬肉民族49元);

2. 將退職人員的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5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1元(禁食豬肉民族34元)。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

(一) 將離退休人員接離退休時標准工資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改稱基本離休費、基本退休費。

(二) 將離退休人員按魯老[1988]9號、魯老[1989]8號、國發[1989]82號、國發[1991]74號、國發[1993]79號、[1996]魯組通字39號、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退休費進行合並,稱為增發離休費、增發退休費。

(三) 將離退休人員按國發[1985]6號、[1986]魯人老字第7號、勞字[1988]42號、魯老[1988]9號、[1990]魯人退字第14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進行合並,稱為生活補貼。

(四) 將離退休人員分別於1992年1月按職務、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歸為一類,稱原職務(崗位)補貼。

(五) 對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項目,也按上述辦法實行歸類管理。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 這次簡化歸並和歸類管理本著不增加財政開支的原則進行。各市(區)各單位要按照實際執行的項目和標准進行歸並歸類,不得增加或減少。

(二) 各單位對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過程中,要對離退休人員逐人填寫《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歸類管理核定表》並裝入本人檔案,同時向離退休人員解釋清楚。

(三) 這次簡化歸並和歸類管理後,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以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犧牲(病故)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基數中的有關項目也進行相應調整

㈣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是什麼標准

國務院養養老保險雙軌制方案中提到行政事業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不變

㈤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給生活補貼標准,有文件嗎

1、事業單位在編來人員源退休後在社保領工資,單位不一定會再發放生活補貼。
2、退休並軌後,原工作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發放,也沒有禁止。
3、原工作事業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主要看領導集體的意見。
4、有的單位效益比較好,也感謝老同志在單位奉獻一輩子,仍然會適當給退休的老同志發放一些補助金。有的單位就給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補助。
5、有的單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雖好,領導集體不同意再給轉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發放補助,這也沒有辦法的。
總的來說,主要看單位管理層的意見。

㈥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增加生活補貼問題

首先,要說明一下,不是個人認為怎樣就能怎樣,這個要看文件規定,不是誰想發多少發多少,想什麼時候執行就什麼時候執行。
其次,地方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是有文件規定的,其執行時間和執行標準是按照當地的經濟條件、實際情況決定,每個地方不一樣,一般地方人社局會將文件下發到每個單位,每個單位的財務會根據文件來製表,然後報地方財政,地方財政再撥款發放。
寧波市的規定: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辦理離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或雖未辦理離退休手 續,但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增發生活補貼費。2004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發生活補貼費。 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均按本人離退休時實際擔任(或聘任)的職務和工作年限確定(具體標准見 附表一至四)。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可將這 次發放的補貼列入計發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三、增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離退休費的經費渠道列支。 四、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得提高發放標准,也不得自行發放其他津貼。 五、各縣(市)區可根據自身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附表:1、機關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2、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3、機關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准表 4、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寧波市人事局 寧波市財政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表 1: 機關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l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l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職務 市長及相當職務 91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副市長及相當職務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局長及相當職務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副局長及相當職務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處長及相當職務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副處長及相當職務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附 表 2: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1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1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職務 二級 二檔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職員 一檔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三檔及以上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三級 二檔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職員 一檔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四級職員及以下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教授及相當職務 660 690 730 770 810 850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 500 530 570 610 650 690 講師及以下 380 410 450 490 530 570 附 表 3: 機關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l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職務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市長及相當職務 680 704 728 752 784 816 848 880 副市長及相當職務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局長及相當職務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副局長及相當職務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處長及相當職務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副處長及相當職務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科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辦事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技師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高級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級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級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退職人員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註: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員,幹部可按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人員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工人可 按高級工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附 表 4: 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1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職務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二級職員 二檔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檔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三級職員 三檔及以上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二檔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一檔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四級職員 二檔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一檔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五級職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六級職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教授及相當職務 480 504 528 552 584 616 648 680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 352 376 400 424 456 488 520 552 講師(技師及相當職務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助級及相當職務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技術員及相當職務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高級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級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級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工人 退職人員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註: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員,幹部可按四級職員(一檔)及相當職務人員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工人可按高級工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貼費審批表 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 姓名 性 出生 工作時 身份 離退休時 人員類 離退休 離退休時連 生活補貼 備 號 別 年月 間 職務 別 時間 續工齡 費標准 注 註:人員分類按離休、退休、退職填報。

㈦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標准工資包括什麼

退休人員標准工資包括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詳細的計算公式專統籌養老屬金(基本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這里的計發月數不是指某個退休人員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數(因為在退休時無法預計),而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測算出來的一個系數。過渡性養老金, 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3%。

㈧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工資里含各種補貼嗎

一般不含各種補助,就是基本工資,如果事業單位願意給你,當然是可以的了。

㈨ 2020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哪些補貼

2020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哪些補助補貼?就按國家規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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