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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再職工資個稅

發布時間:2021-03-09 02:54:05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個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❷ 退休後再工作工資交稅,2018

再就業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返聘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按返聘的總收入,減去費用3500緣之燴,適用超額累計稅率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❸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如何計算

1、返聘退休職工每月所支付的工資,和在職人員工資薪金的計稅方式一樣,即工資-3500後計稅。未到起征點,無須納稅,但須做明細申報。

2、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3)退休後再職工資個稅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❹ 退休人員再就業計算個稅時算退休工資嗎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包含退休工資。

2、關於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注意】如果企業對待再任職人員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同時滿足上述規定的四個條件,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不能同時滿足,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退休後再職工資個稅擴展閱讀:

1、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

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5)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8)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2、個人所得稅准予減免的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❺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❻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❼ 退休後再任職個稅怎麼繳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❽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稅怎麼算

聘用已退休人抄員的薪資個稅在襲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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