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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返聘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1-28 09:14:39

❶ 什麼單位可以返聘已退休員工

大部分的國家企事業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會返聘已退休員工。

❷ 勞動法中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休假制度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❸ 公務員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公務員退休返聘是指,在公務員退休後,用人單位將其再次聘請擔任某職務的行為,那麼,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呢,退休人員返聘又要遵守哪些規定呢,有些法律法規對這樣的情況有法律約束呢,另外公務員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呢,華律網小編今天就跟大家普及一下這個問題。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
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❹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退休返聘人員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不需要。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按上述規定,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退休後再到單位上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無論是與單位簽了1年以上合同,還是兼職,雙方屬勞務關系,單位是可以不需要再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

也就是說,單位不需要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即使單位願意承擔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險費用,也是無法為其繳納。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單位無需再為其繳納社保五險。

(5)單位返聘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

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❻ 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工作,是不是勞動關系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工傷,各地法院有不同處理,有的按照工傷處理、有的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較早關於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明確規定,是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中提出:用人單位再次聘用已經享受退休待遇人員,雙方應當訂立聘用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的聘用協議的解除不適用《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勞動法》第28條恰恰是規定單位解除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這就是說如果雙方解除聘用協議的補償,只能按照協議內容處理;協議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其中就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存在一種解釋: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領取養老待遇的人,還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隨後頒布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明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必須終止,沒有例外存在。對於能夠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強制終結勞動關系可以理解;但是對於沒有退休待遇人員,尤其農村、城鎮沒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謀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意見中,對退休人員就分為兩種情況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之間關系可以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單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之間按照僱傭關

❼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會將退休的職工返聘,讓退休人員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而返聘退休職工的時候,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比較多的,那麼單位返聘退休人員要不要簽合同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❽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精神,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凡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對上述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點作出補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8)單位返聘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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