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工醫保退休後待遇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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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退休人員的職工醫保待遇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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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梅市府辦【2011】71號文件規定:一、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納職工醫保費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退休後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費,按市職工醫保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再繳費,單位繳費部分可以通過一次性或按月延繳的方式繳納至規定繳費年限。
三、國有、集體單位關閉、破產、解散、轉制、撤銷時,應為退休人員一次性躉繳所缺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叄』 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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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有幾點: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領取養老待遇或未退休)發生的戶口遷移,參保人只需要將起之前的社會保險關系及其資金按照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待新戶籍地接收並處理完轉移手續後,即可在新戶籍地繼續按照當地的規定參保即可;
若戶口遷移時,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則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一是,戶口遷移時,已在原戶籍地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的養老保險待遇及職工醫保待遇,則戶口遷移不會影響社保;
二是,戶口遷移時,已在原戶籍地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的養老保險待遇及非職工醫保待遇(如居民醫療),則戶口遷移不會影響養老待遇,但可能會影響居民醫療保險(因居民醫療與職工養老分屬於不同的社會保險類型,部分地區以當事人在外地享受職工養老為由,不得再次參加遷入地的醫療);
三是,根據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原戶籍地或新擬遷入戶籍地可以確定為本人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一般為累計繳費達到10年及以上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建立社保關系的戶籍地),則無影響。否則,建議當事人在原戶籍地繼續繳費,待可以確定某一地可作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時(或辦理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結合前面所述的醫保政策規定,如有需要再行辦理戶口遷移。以免因此影響當事人的社會保險待遇,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肆』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工作人員,要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做到對症下葯,合理用葯。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葯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將個人醫保證、IC卡交醫院醫保科,以便進行身份核對並記帳。持卡住院職工其醫療費在38000元以內的由醫院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則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支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住院的,應選擇當地的定點醫院,並及時同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登記。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執行。農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最近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伍』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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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社保法的規定,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退休職工還需要繳納醫療保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