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未到退休年齡能一次性補繳嗎
不能一次性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建議做好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劃,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累計還沒繳滿15年的,可以補繳,但是需要繳的費用要比正常繳納的費用要高。
如果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在54歲參保,參保一年後就可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時間還遠不夠15年。因為國家、自治區並沒有出台一次性補繳的政策,參保人員只能繼續逐年繳費,直至繳費時間滿15年,才能按政策享受養老待遇。按照這一方式,該參保人員要到69歲才能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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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到退休年齡的後果: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㈡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可以補繳嗎
可以。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性補繳;版否則,就不能權一次性補繳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然後享受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㈢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到退休年令未滿十五年可以一次補交嗎
供參來考: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源到達退休年齡繳費未達15年是否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3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的第一章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㈣ 靈活就業社保沒交滿十五年,到退休年齡可以補交嗎
靈活就業社保沒交滿十五年,在到達退休年齡後可以補繳至15年,內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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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㈤ 我是靈活就業人員,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差一年不到15年,可以一次補交上辦理退休嗎
我國政策規定,到退休時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少於十五年,且不可以一次性補繳保費辦理退休。你需要第二年再繳一年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金。
㈥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繳滿15年還要不要繼續繳如果繼續交,沒到退休年齡可以補繳嗎
你的理解完全正確,帳不能這么算,養老保險制度是你以後自己不能獲得薪酬時的生活保障手版段,沒有它你在工作權期間把錢存下來,干不動了取出來花,萬一花完了還健在怎麼辦呢,萬一出現貨幣政策變動,沒有養老機構管你,你存的那點錢急劇貶值了,我是說萬一,你怎麼辦。保險就是花錢買平安的,不是計算投入產出的計算方法。航空保險入多少次也不可能賺回來,還是要買的。車輛保險也是如此。
㈦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中斷之後可以補繳嗎
可以繼續繳納,中斷部分不能再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同、繳費檔次不同,領取標准也不同。
1、繳費滿15年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2、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的,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3、繳費不滿15年的:靈活就業人員若不願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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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