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退休後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㈡ 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幹部退休後能否擔任同類企業或公司的總經理
不能,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是公務員。
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中,「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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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2、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准,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
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3、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㈢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還能返聘嗎
當然是可以了。因為好多有能力的人材,當你本人退休後,你有那個技術。別人幹不了。單位是可以返聘的。
㈣ 關於國有企業辭職是否需要保留幹部身份保留以後有何用處,對以後退休或者工作有何影響
第一,企業幹部都是聘任制,現在企業早已經取消幹部終身制,你從國企辭職回之後,不再是幹部,因為你答辭職的同時,也辭去了聘任幹部的身份,
第二,如果你到新的單位工作,企業要用你當幹部,依然簽訂聘任合同,不簽訂幹部聘任合同,就是工人,
第三,工人和幹部,現在退休沒有區別,都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和繳費基數計算的,
㈤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哪些其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1、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
2、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
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退休後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㈥ 國企單位領導退休後還可以繼續擔任原企業的領導職務嗎有沒有什麼文件規定。
技術性職務倒是可以,但是管理崗位就不行了。退休之後身份變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責權利也無法對等了。
㈦ 領導幹部退休後在企業工作有什麼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屬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㈧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是否可以接受另外一個國有企業的騁任
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中,「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只是針對公務員,而且是辭職辭退來講的。沒有聽說過對企業退休的領導人員有過如此的規定,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沒有發現此類規定。
㈨ 國有企業領導退休後還可以享受原來待遇嗎
國企和私企養老金是無區別的。一般國企當個人工資記於社平工資時是按個人專工資為基數繳費屬的,而大多數私企是不管工資高低全部按社保的最低基數給員工繳費的,這樣老闆可少繳社會統籌費用。退休後其養老金不可能比在職時高,一般國企有有50%算是不錯了。私企的由於繳費基數低就還要低,只要是繳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養老金計算都是與個人的繳費年限和基數及退休時上年度的社平工資三項有關。
㈩ 國企幹部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國企幹部退休年齡仍然是男60歲,女55。和之前沒有任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