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且已辦退休手續,勞動合同書上該怎樣填寫終止合同
申報到勞動部門的資料就寫個人原因,一般是只有單位原因和個人原因二個選項的。退休合同自動終止的。
❷ 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理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後續仍內需聘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容者應當簽訂退休返聘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❸ 離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要提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3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范疇中,二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比如: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❹ 社會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有什麼說法
按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屬於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約定,合同期限未滿,用工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如何補償按合同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怎麼解除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❻ 退休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用支付!因為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需明確支付。
另外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二00九年六月八日發布了《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粵勞仲函<2009>1號,以下簡稱「1號文」),該文件解決了兩個問題:1、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1號文」作為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系統的文件,有利於勞動部門指導用人單位解決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也有利於解決我們工廠多年遺留的部分老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但在司法實踐當中,「1號文」僅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具有參考和指導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傾向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階段與在法院審判階段可能會因參考不同的審判標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結果;因此,在訴訟個案中,法院系統判決仍存在很大風險推翻1號文的解釋。
操作建議:
一、全面清查工廠勞動簽訂問題,針對已達退休年齡人員所簽定的合同類型、是否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普查,以掌握不同情況;
二、對已達退休年齡人員改簽勞務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若員工對於此類問題進行個案咨詢或發生爭議,可以出具「1號文」,盡量與員工友好協商解決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
四、工廠在招工的過程中應嚴格審查招用人員的年齡,明確是否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待遇,以避免因招用達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員工所帶來的糾紛。
五、正確適用合同類型,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待遇的,直接簽訂勞務合同。
六、完善員工社會保險參保情況。
❼ 退休人員解除勞務合同協議需要賠償嗎
已經退休的,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❽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內民共和容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北京退休人員勞務合同結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❾ 因退休後,不再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需要開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抄條中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公司不需要開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因為在辦理退休時你已從單位領取養老保險手冊憑你的自己的身份證等材料到社保機構辦妥了退休手續,所以不需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❿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終止施行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