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在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為職工辦理退休嗎
用人單位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無法解除勞動合,無法解除合同就只能在用人單位辦理退休。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職工接近退休年紀簽訂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臨近退休年齡可否被辭退
只有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辭退。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對於臨近退休的人員,除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不可以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之外,其餘沒有限制。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怎麼簽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那合同期限可以簽到退休日(達到退休日可辦理退休手續);也可以簽訂超過退休日的合同期限,這樣可以保證該員工為企業的服務期限。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那麼,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不一定自然終止。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條件。對於法定退休年齡,我國雖有一般性規定,但基於不同時期的政策也有差異性規定,根據勞動者性別不同、從事工作內容不同、勞動能力狀況不同及是否可以滿足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等區分不同的適齡群體。如對於農民工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條件也有特別的規定,其中勞社部發[2001]20號文《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合同制女職工滿55周歲並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同於勞社部發[1999]8號文《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故對於勞動者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政策性較強,應以相關行政機構的審核為准,這也是勞動合同的社會法屬性所決定的。
2、至於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為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實踐中沒有異議。從適用法的角度,《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系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補充,法律並沒有把「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規定為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應同時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完整的表述應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規定亦可以印證,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系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依據。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在法律解釋上,也應遵循相同的法律精神,即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討論僅針對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如對於與明顯超過一般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的情況等,則應另當別論。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該制度主要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在法律上設定其勞動者資格終止的制度,不會影響其生存,同時也是對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故不再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勞動法也只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其基本生活尚得不到保障,仍然是以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需要勞動法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不宜剝奪其勞動權利,從而簡單認定勞動者資格終止。故勞動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申請確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並不違反勞動關系成立要件的要求,從平衡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出發,應視為雙方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系。
4、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回應中國社會現狀和群眾訴求。隨著我國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延長職工退休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宜簡單統一認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綜上,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當然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其是否繼續具有勞動者資格還需與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綜合考慮,不能僅以退休年齡作為區分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標准。
4. 在某單位工作多年,接近退休的年齡了單位不續簽訂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職工入職以後30天內單位必須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回合同和無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雙方協商同意在一定的時間,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同意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連續簽兩次以上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後自然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的無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
5. 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到期該怎麼辦
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中專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屬》的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6. 單位如何與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復規定對於延長退休人員勞動制的問題不適用勞動合同,只能按照協議方式簽訂,可以繼續繳納養老金但其他保險不在繳納且需向勞動部門批准備案,對於其他退休返聘人員則按雙方約定的事項簽訂協議既可不必備案和繳納養老金!
7. 用人單位在職工接近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為職工辦理退休嗎
首先,確定李某是男性職工。除國家政策特殊規定之外,一般男職工年滿60歲辦理退休手續。
其次,職工的退休手續由單位辦理。
第三,參加社會保險並且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支付。
8. 接近退休職工合同到期怎麼辦,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回合同到期後答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 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到期該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該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
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