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查分別怎樣區分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查的區分: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3、誡勉談話一般用在違紀違規行為比較輕微、尚不夠給予行政處分的情況;
4、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記得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㈡ 誡勉談話最新規定適用於退休人員嗎
每個地方對於退休人員,政策都是不太相同的。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說,誡勉談話只是針對那版些還權在職在崗的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已經不在誡勉談話之類的名單了。但是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上級組織部門對你進行誡勉談話的呢。
㈢ 什麼是誡勉談話領導幹部出現什麼情況,需要進行誡勉談話
誡勉談話指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回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答,黨委 (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對其進行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㈣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查分別怎樣區分
主要區別是概念、適用對象、使用范圍不同。
1、基本概念不同。
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警告屬於行政處分,是指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誡勉談話是黨組織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刻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2、適用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包含警告)的對象是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
誡勉談話的對象是黨員幹部及黨員領導幹部。
深刻檢查的對象是違紀違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使用范圍不同。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深刻檢查既適用於被行政處分的人員,要求被處分人要寫出深刻檢查。也適用於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4)退休人員的誡勉談話擴展閱讀:
誡勉談話的情況: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3、缺乏事業心和 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㈤ 誡勉談話屬於行政處分嗎
誡勉談話屬於不行政抄處分。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誡勉談話適用條件是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黨員幹部存在輕微違紀問題,這里的輕微違紀問題,在證據要求上相對於「苗頭性問題」較高,即有證據證明黨員幹部的行為構成輕微違紀,不能將輕微違紀問題混同於苗頭性問題。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㈥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6)退休人員的誡勉談話擴展閱讀
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㈦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7)退休人員的誡勉談話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