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員工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為何種法律關系
退休工人再就業的,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如果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協商無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B. 退休人員勞動關系
12333的意見是對的,返聘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了。
一切按照返聘協議的約定辦理即可。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條作出規定後更加完善。
C. 認定工齡確認幹部職工身份,按幹部職工同等待遇辦理退休手續提起訴訟屬那種法律關系法律依據有那些
認定工齡一般找人力資源保障局,如果是體制內的話,也就是公務員,可能會有所不同,可以去公務員主管部門(一般是公務員局)問問
D. 已到退休年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何種法律關系
您好!退休人員來再就業與源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叫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謝謝閱讀!
E.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退休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要簽勞務合同。
F. 退休人員與原退休單位的關系是什麼
雙重勞動關系: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對象主要有: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G. 勞動者退休後被公司返聘的,雙方形成什麼樣的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三)
法釋〔2010〕屬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H. 用人單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構成何種法律關系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企業。2010年10月8日至年4月12日期間,被告聘請原告李某從事行政專員職務,每月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5年4月12日被告認為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與原告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聘用關系。
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某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告支付節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解除勞動關系、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支付一個月工資。
某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認為,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故李某與A公司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屬於勞務關系,遂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對仲裁裁決不服,遂向某院提起訴訟。
被告A公司答辯稱,原告李某到被告處提供勞務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處工作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某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出具證明證實其沒有領取養老金。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關於原告李某與被告A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案件評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行我國法律中並無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案原告李某在被告處工作時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具有勞動能力並且沒有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該院認定原告李某與被告A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據此,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假日加班費、節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解除勞動關系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應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律延伸]
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幹部為55周歲。但隨著經濟社會經濟的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學進步與醫療條件的改善,老年人口素質增強,平均壽命延長,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後選擇再就業。那麼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何種法律關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接受(三)》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年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按兩種情況處理:(一)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二)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I. 退休關系是指什麼
現在退休都是社保退休,退休後的退休關系就屬於社保局了,在職退休人員也與與單位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了。退休人員沒有任何規定發放春節福利,因此社保局也不發放你所希望的福利。
J. 離退休人員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看分兩種情況來看,若退休人員沒有享受養老待遇,則傾向於認定為勞動關系:若退休人員已享受養老待遇,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種關系就不是勞動法律關系,是僱傭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