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1953年入伍到1954退伍的抗美援朝自願軍退休金是多少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後經部隊批准復員回鄉的在鄉復員軍人(版其中大權部分同志是參加過抗美援朝的志願軍),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目前,湖北省對在鄉復員軍人的定補標准為每人每月375元。如符合此項規定,可持個人復員證、身份證等資料到本人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提出享受在鄉復員軍人定補申請。
參加過抗美援朝的復員退伍軍人,若是在1953年底以前參軍、後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根據湖北省相關文件規定: 19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並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退休人員,現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60元的生活補助。如果確實符合上述條件且未享受相應待遇,可持自己的復員退伍證、身份證和退休證等相關資料復印件到市民政局申請身份認定。
如果在部隊服役期間曾因戰因公受傷,有相關檔案記載和資料的,並且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還可以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評殘。按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殘疾軍人的有關撫恤補助待遇。
在部隊立功這是一種政治榮譽,國家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補助政策。
❷ 關於對1953年底前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助金的通知,縣農行不執行怎麼辦
我父親也是這種情況,前幾天有消息說,最近就要實行了。。。。呵呵
❸ 1953年前參軍的軍轉幹部離休待遇
建議 退役軍官離休條件,應該放寬到1953年底入伍的。參戰參試人員按退役時級別軍功再疊加榮譽金。
❹ 53年前參軍的軍轉幹部是按退休(離休)處理
離休條件很多,時間僅僅是其中一條基本要求。而且是49年9月30日之前。沒有53年只說。
2000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部分建國初期參加工作要求將退休待遇改為離休待遇人員工作的函》(人辦函[2000]130號)規定:
國家關於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確的,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這項政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去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聯合下發了中辦發電[1999]75號文件,強調「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時間界定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要求退休改辦離休人員提出將享受離休待遇的截止時間改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規定不一致。對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時間界定,是政策規定的問題,與我國解放戰爭時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勛章獎章等的時間界定沒有因果關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人員,應按黨和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退休制度,不享受離休待遇。」
另外,網上流傳的中央1983年54號文件,是假文件。各個單位都沒有收到此類文件。況且人辦函[2000]130號是新的文件,說的很清楚了,「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人員,應按黨和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退休制度,不享受離休待遇。」,要是中央確實有所謂的抗美援朝人員享受離休待遇的文件的話,人事部辦公廳就不能出這么一份文件來推翻中央的文件了。
海南省有過類似的問題 李烈新同志:你在省長信箱發表的《中共中央1983年〔中發54號文件〕》一文,經相關部門了解核實,現答復如下:
1、我場從未收到過此文件,從各方查詢了解也查閱不到有此文件。
2、經向地方上參加過志願軍老戰士詢問了解,他們根本沒有看到過此類文件,也沒有享受幹部離休待遇。
3、在互聯網搜索,也有人在急查此文件,終無結果。
海南省國營藍洋農場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你沒看前提么,抗戰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的。而且還要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不是說53年前參加革命就行。
❺ 1954年10月31日前參軍後復員到企業退休在民政有什麼待遇
企業退休,沒有特殊待遇,如果是部隊幹部,在單位依然是幹部的,退休費有一定的補助,但是不歸民政管理,屬於社保部門負責,如果沒有工作的,則有民政部門管理
❻ 周口市民政局;'我在網上看到;53年前參軍旳志願軍幹部轉為離休;請問是不是有83年45號文件;
2000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部分建國初期參加工作要求將退休待遇改為離休待遇人員工作的函》(人辦函[2000]130號)規定:
國家關於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確的,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這項政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去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聯合下發了中辦發電[1999]75號文件,強調「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時間界定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要求退休改辦離休人員提出將享受離休待遇的截止時間改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規定不一致。對幹部享受離休待遇的時間界定,是政策規定的問題,與我國解放戰爭時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勛章獎章等的時間界定沒有因果關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人員,應按黨和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退休制度,不享受離休待遇。」
你說的應該不是45號文件,而是54號文件,網上也有很多人找,當時各個單位都沒有收到此類文件。況且人辦函[2000]130號是新的文件,說的很清楚了,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人員,應按黨和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退休制度,不享受離休待遇。」
54號文件,真實性我持懷疑態度,因為復員本身就失去了幹部身份,而離休僅僅是離休幹部,而且海南省有過類似的問題 李烈新同志:你在省長信箱發表的《中共中央1983年〔中發54號文件〕》一文,經相關部門了解核實,現答復如下:
1、我場從未收到過此文件,從各方查詢了解也查閱不到有此文件。
2、經向地方上參加過志願軍老戰士詢問了解,他們根本沒有看到過此類文件,也沒有享受幹部離休待遇。
3、在互聯網搜索,也有人在急查此文件,終無結果。
海南省國營藍洋農場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網路內容如下,本人深度懷疑其真實性:
中共中央1983年(中發54號)文件關於1953年年底前入伍的志願軍戰士復員後享受離退休幹部待遇。
一、關於在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的志願軍戰士已復員到地方企業工作以及到農村務農的復員軍人的待遇規定:從1983年10月開始執行,戰士至副排級全部提升為國家機關幹部;行政22級待遇,並且加上工齡工資,從入伍之時開始算起,今後凡是國家幹部升級時就首先考慮以上這批老戰士的升級問題。
二、復員農村務農的正排級全部定為行政級21級幹部待遇,副營級定為國家行政幹部18級待遇,當這些幹部的條件和以上回家種田的戰士相同,這些同志在農村沒有居住條件的,政府要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
三、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的志願軍戰士回地方在國企事業工作的人員,政府應按照國家幹部標准解決好住房問題,他們的子女就業的問題應優先考慮安排,這批老戰士年老時應按離休辦理,他們的勞保福利同國家行政幹部一樣享受。
❼ 廣東省《關於對1953年底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助金的通知》文件
關於對1953年底前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助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建國前和建國初期參軍的復員軍人,在革命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做出過重要貢獻,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他們的生活。為進一步解決部分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復員到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1953年12月31日前參軍復員到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
二、發放時間和標准
從200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金150元。
三、資金來源
上述人員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其退休時所在企業負責發放。企業發放確有困難的,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後,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破產、倒閉企業中符合本通知規定領取生活補助金的退休人員,已經交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其用於發放生活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劃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為1953年12月31日前參軍復員到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助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這一退休群體的特殊關懷。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本通知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這個是遼寧省的,供你參考。
❽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和53年前復員軍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包括53年前復員軍人,以及到1953年為止仍未復員的軍人。同時包括一切戰斗在其他革命戰線上而並沒有參加軍隊工作的人員。
53年前復員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名中國工農紅軍)自建軍以來一直到1953年12月31日服役年齡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如傷、病等,離開軍隊的(不含逃兵)軍人。
從時間上看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和53年前復員軍人概念是一樣的。「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是指這部分人員連續工齡是從53年前開始計算的;而「復員軍人」是指這部分人在53年前曾經是軍人,但是在53年年底前復員了。
轉業軍人退休後補貼從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
❾ 2014年南昌市企業退休的軍轉幹部和1953年前參軍的退役士兵生活補助�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4年南昌市企業退休的軍轉幹部和1953年前參軍的退役士兵生活補助
凡是領取退休費的轉業退伍軍人,都沒有任何生活補助,按月領取退休費
關於2013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增加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
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生活補貼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在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增加生活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的人員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
二、補貼標准和時間
每人每月增加4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三、資金來源
生活補貼所需資金從省級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安排。
四、有關工作要求
1、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資格由各級軍轉辦審核確認。
2、增加的生活補貼由財政部門按月撥付給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並隨同2013年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一起發放。
這次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增加生活補貼,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落實到位。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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