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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人員退休政策

發布時間:2021-03-06 08:33:40

1. 地勘單位內部控制概述

一、地勘單位內部控制現狀

地勘單位由於受各方面條件限制,在經營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戰線拉得過長、項目時間跨度過大、資金投入及資金佔用過大,項目資金回籠滯後,銀行貸款壓力增大;來利潤率就不高的項目,因為時間跨度大,銀行利息等原因,造成項目完成後掙不到錢,甚至賠本賺吆喝,只講效果,沒講效益;金回籠方面,一是清欠力度不夠,協調配合不到位:二是國外資金因受政局變化等原因,佔用過大,回籠緩慢。另外一些實體公司由於市場的原因沒有活干,造成資源浪費,也影響到單位的效益及職工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影響到職工的信心。

因此根據十八大三中全會,加強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即保留必要的公益性地質調查事業單位外,其他地質勘查單位在屬地化基礎上逐步向企業化過渡。由此,非公益性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在由事業向企業化過渡時期,任重道遠,必須統籌兼顧,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關系,按現代企業制度方式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加強單位內部管理,成為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的主體。

隨著地質勘探單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地質勘探單位的外部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由於受長期形成的管理慣性以及其特殊的經營管理模式的影響,其內部控制的理解還停留在基礎的階段,對內部控制目標的認識也還不夠清晰。同時,由於部分單位負責人缺乏內部控制的理念,導致內控制度不能跟隨業務變化而轉變,導致內部基礎管理薄弱。隨著事業單位改制進程的加快,企業規模擴大以及生產經營的復雜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單位管理模式已經不再適合地勘單位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於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規范會計工作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地勘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保證地勘單位按照既定目標發展、實現經營目的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地勘單位管理成敗的關鍵,建立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內部會計控制模式是地勘單位發展的必然結果,將使地勘單位實現快速而穩定的發展。

二、地勘單位內部控制的涵義

地勘單位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一)地勘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

地勘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二)地勘單位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4)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地勘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三)地勘單位內部控制的依據

《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出台後,各省地勘單位分類改革穩步推進,浙江、廣東、重慶和陝西等四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省市已出台了相應文件(國土資源部,2012)。基本上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等。分類改革後的地勘單位仍希望定位為公益事業單位,主要是公益一類,其次是公益二類。規范分類改革後地勘單位將發生一定變化:①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編制;②出台一定支持政策,在一定時期內維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財政撥款及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不變;③規范事業單位管理,實行事企分離,地勘單位辦的公司要麼剝離,要麼注銷。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對不同類型的地勘單位,在諸如地質調查項目管理、預算和財務管理、礦權管理等方面,都面臨不同的管理要求,如何採用科學化、差別化的管理機制,需要給出明確的安排。在內部控制方面,對於劃分到公益一類地勘單位,嚴格執行財政部財會[2012]21號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通知精神執行;對於劃分到生產經營類的地勘單位,將按照財政部財會[2010]01號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精神執行;介於二者之間的公益二類地勘單位,將具體區分實際業務類型,參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制定出本單位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本書主要基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通行做法做一介紹。

三、現代內部控制的發展

(一)內部控制的發展

內部控制的概念由以往的會計事項的審計逐步演變為由組織結構、崗位職責、人員條件、業務處理程序、檢查標准和內部審計等要素構成的較為嚴密的一種制度,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發展的。一般認為內部控制是從內部牽制發展而來,內部控制大致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即內部牽制階段、內部控制階段、管理控制和會計控制階段、內部控制結構階段、一體化結構階段

L.R.Dicksee最早於1905年提出內部牽制這個概念,指出內部牽制由職責分工、會計記錄、人員輪換構成。隨後,由E.Bennett發展了內部牽制的概念,並於1930年給內部牽制下定義為:內部牽制是賬戶和程序組成的協作系統,這個系統使得員工在從事本身工作時,獨立地對其他員工的工作進行連續性的檢查,以確定其舞弊的可能性。

1936年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前身)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查》文告中,將內部控制定義為:保護現金和其他資產,檢查簿計事務的准確性,而在公司內部採用的手段和方法。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審計程序委員會於1949年發表了題為《內部控制、協調系統諸要素及其對管理部門和注冊會計師的重要性》的專項報告,對內部控製作出如下定義:內部控制是企業所制定的,旨在保護資產、保證會計資料可靠性和准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管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的組織計劃以及相互配套的各種方法及措施。

1985年6月,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學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務執行官協會和管理會計師協會共同成立了國家反舞弊性財務報告委員會,又稱Treadway委員會。該委員會所屬的內部控制專門研究委委員會發起機構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簡稱COSO委員會)。198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審計准則公告第55號》。該公告中以內部控制結構的概念取代了內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同時也將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界定為內部控制結構的構成要素,並且不再區分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

1992年,COSO委員會發布報告,即《內部控制——整體框架》(1994年進行了增補)。該研究報告標志著內部控制理論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堪稱內部控制研究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COSO研究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層以及其他員工實施的,為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循性等目標的實現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同時,提出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包含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個互相關聯的要素。在五要素中,控制環境是其他要素賴以存在的基礎;風險評估是管理目標程序偏差時得以糾正的保證,是內部控制的依據。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理論在內部控制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有助於企業全方位構建內部控制系統。

COSO《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已成為內部控制的經典理論,國際上眾多知名企業紛紛借鑒這個框架建立了自己的內部控制體系,各國也參照其制定了本國的相關內部控制規范。然而,在以這個框架作為指導進行內部控制建設時,在實踐中也發現了該框架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體現在沒有充分關注企業的戰略風險控制。因此,2004年內部控制理論迎來了新的發展COSO《企業風險管理——總體框架》(以下簡稱《新框架》)。它是在原有的COSO內部控制五要素的框架體繫上,結合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SOX法案)的相關要求,通過引入風險管理的相關理論,最終發展延伸而來的。新框架主要體現了這樣一個動態的過程,這個過程的主體是企業的公司治理機構和全體職工,范圍是企業內的所有層次和機構,而且還包括戰略目標的設定,目的是幫助企業更好的識別、分析、控制各種潛在風險事項,從而保證企業戰略目標的完成。

(二)我國現階段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形成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於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該規范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一標准。2010年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出台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

2012年11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2012】21號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該規范由總則、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以及附則構成,共6章65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版六十周歲,女權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 國家對地勘單位改革的扶持政策是為了支持企業化

國家對地勘單位的改革給予了許多政策支持,國辦發〔1999〕37 號、國辦發〔版2003〕76號和國發〔2006〕4號,考權慮到地勘隊伍對國家作出過重要貢獻,地勘單位經營性凈資產少,設備陳舊老化,離退休人員多,改革難度較大,一些困難問題亟待解決,而制定的這些政策。其目的明確,是支持地勘單位企業化。10年來的實踐證明,國務院對地勘隊伍企業化的支持政策,需要相關部門配套下達相應的文件,否則省、地、縣相關部門不好執行。如果地勘單位仍然堅持事業性質,並不真要成為經濟實體,扶持政策就可能收回。財建〔2006〕694號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就是一例。要爭取這些扶持政策延續到2020年。

4. 我是河南省地勘單位職工,工齡24年、年齡44、想提前退休,是否可以

恩,應該是可以的,重體力勞動,及特殊行業的職工,可以提前內退

5. 地勘單位企業化的扶持政策問題

地勘單位企業化需要有個過程,但政策不能落實,地勘市場不發育,拉長了改革過程,增加了改革難度。調研中許多地勘單位反映,國務院文件有規定的事項,到地方很難兌現。如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中關於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統籌辦法出台以前,標准和待遇不變,仍在地勘費中列支,與地方差距越來越大。下崗職工有的也不能享受當地同等待遇。國發〔2006〕4號文件中要求盡快落實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屬地化地勘單位住房改革經費,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欠賬等問題,許多地方都沒有解決,同地待遇不同。由此,埋下了隱患,甚至發生了一些離退休人員群體上訪事件,消耗了地勘單位各級領導很多精力。

分析評論:地勘單位過去是中央全額撥款的國家事業單位,從國辦發〔1999〕37號通知下發以後,實際上已經轉變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了,目的為促進企業化。10年來的實踐結果是,地勘單位已有一定數量的社會服務和多種經營收入,日子比10年以前好過,但絕大多數還不能做到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即使在保持國家財政撥款現有規模的情況下,也難以完全解決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住房、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地勘單位要轉化為企業,必須解決那些地勘單位自己難以完全消化的歷史遺留問題,剝離地勘單位承擔的社會職能。主管部門要向有關方面積極爭取,解決實際困難,這是地勘單位企業化的首要前提條件。

6. 地質勘查事業單位退休年齡的規定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綜上,男幹部年滿六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應該退休。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6)地勘單位人員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有社保專家指出,目前,除了需要明確到底每年延遲幾個月之外,還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最終將延遲到多少歲退休,以及現行的男女退休年齡的差距是否會取消。

如果男女實行一樣的退休年齡,是統一延遲到60歲還是65歲?記者估算了一下,如果男女退休年齡統一為65歲,那麼2006年後出生的女性,今後都將統一在65歲退休,比現行的女性退休年齡延遲了10年甚至15年的時間。

7.  地勘單位的改革和改組

在理清地勘體制改革總體思路的基礎上,首先抓的應當是對現有地勘單位的改革和改組,因為它不僅關繫到地勘體制改革的深化,也關繫到幾十萬地勘隊伍的生存和發展。從改革的內容看,現有的地勘單位的改革已經超出了地勘體制的改革。地勘單位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體制機制上的問題。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地勘單位,是事業管理體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地勘單位,除從事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工作外,其餘地質工作都是企業行為。因此,大多數地勘單位要轉化為企業,實際上是企業的改革。

二是結構上的問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用行政方法配置出來的龐大的地質勘查生產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市場機制來配置已經不需那麼多了。即大多數地勘單位(估計80%以上)要轉到非地勘產業,這是重大的結構調整。

這兩個問題是相互關聯的,第二個問題只有通過第一個問題的解決才能解決,因為生產經營結構調整本身就是一種企業行為,只有通過企業機制,才能給予有效的推動。所以大多數地勘單位的改革(保留的公益性地調隊伍除外),從根本上說是實行事轉企,即按國企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推進改革。

一、要從國家調整國有經濟布局中把握自己的位置

從地勘單位當前所從事的經營范圍看,均不屬於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而屬於「其他行業和領域」,即都在競爭領域之中,要通過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集中力量,加強重點,提高素質,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為此,應當以地勘局為單元,搞好產業結構調整,重點加強自己的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如地質勘查、礦業開發、工程勘察、基礎施工等。培育骨幹企業,發展規模經濟;有的則形成企業群,在市場競爭中,有分有合,突出科技開發,佔領行業至高點。

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

要對主要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現產權多元化。首先是創造條件,吸收職工入股,把企業利益同廣大職工財產利益結合起來,從根本上改革企業經營機制;其次新投入的增量資本,不再辦獨資企業,而是作為股權投入,可以在地勘單位之間相互參股,也可以同其他企業、其他所有制搞合資。通過公司制改革,重點構建好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有者對企業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要維護出資人權益,對股東會負責,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聘任經營者。監事會對企業財務和董事、經營者行為發揮監督作用。經營者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負全部責任。

三、要從實際出發,放開搞活小型企業網點

對大多數地勘局來說,放小應堅持以地勘單位(地質大隊一級)為主體,統籌考慮,加強領導,大膽推進;應堅持與產業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有利於以局為單元的主導產業、支柱產業的形成;應堅持與實施再就業工程相結合,採取各種措施、有利於人員分流;應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所有者權益。放小要採取多種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合夥經營、產權出售、引資嫁接、企業兼並、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委託經營等。通過放小,國有資本要退出或者轉為債權,實現產權制度的改革。

四、要努力減輕新辦企業社會負擔

在實施公司制改革和放活小型企業網點的同時,對原地質大隊的基地進行改造,使其逐步形成物業管理中心,它的主要職責是:①負責基地房地產及公共的設施的維護管理;②負責原地勘單位承擔的社會職能,如子弟學校、職工醫院、托兒所、食堂等管理;③負責離退休人員及下崗人員的管理;④接受委託管理小型企業網點等。在經濟上對物業管理中心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經費包干,最終過渡到企業,交到地方,並入當地社會管理。物業管理的所有服務都是有償的,收費標准要公平合理,經過批准。

五、要探索國家對地勘局、地勘局對所屬企業股權管理的有效形式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在地勘局(也可以改總公司或集團公司)這一級,爭取省政府授權經營,對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地勘局對所控股、參股的企業,則代表出資人,行使所有者的權益,確保出資人到位。此外,地勘局在地勘單位由事業向企業轉化的過渡期,還負有管理地勘費分配、管理除股權之外的國有資產、管理離退人員和下崗職工的職責。

除上述大多數地勘單位之外,對「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地勘單位,也要進行改革。其體制設計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地質調查管理機關,包括國家地調局及派出機構。它是純事業單位,負責國家確定的地質調查任務的下達式發包、監督執行及成果階收。

(2)國家地調局直屬的專業地質調查(或科研)機構。它是生產性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管理。按照下達的任務編制經費預算。按照確定的任務和預算開展工作,並進行考評。這些單位在確保完成任務的前提下,也可以開展對外有償服務,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生產要素,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增加單位的效益。

(3)與國家地調局有項目聯系的地質調查機構。它們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科研單位或大專院校。聯系的方式也是多種形式,有的發包招標,有的委託承包,有的長期合作。對項目聯系單位,地調局可以提出資質要求,公平競爭。公益性地質調查,實行項目聯系,有利於充分利用生產要素,提高專業化水平,符合我國地質勘查生產能力供大於求的實際。

地調局對直屬事業單位和項目聯系單位,在管理上必須有所不同。前者,在經費上應當管的嚴一些,防止挪用和流失;後者,在質量上應當嚴格把住關,在價款使用上不能幹預,只要按合同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即應當承付價款。

8. 國有地勘單位優惠政策落實情況調查報告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勘查行業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5號)下發後,大多數省(區、市)地勘單位及中央直屬地勘單位對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調查工作比較重視,認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有關工作。在已收回的43份調查表中,填寫了附件5(《地質勘查單位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表》)的有30個省(區、市)和4個中央直屬地勘單位,占被調查對象總數的79.07%;編寫了專題報告的有33個,占總數的76.7%;上述兩份材料都提交的有26個,占總數的60.4%。

(一)國有地勘單位優惠政策落實基本情況

根據對上報的30個省(區、市)和4個中央直屬地勘單位的共34份調查表的分析結果,中央及地方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各有不同。在中央出台的12項國有地勘單位優惠政策措施中,「地質勘查費基數與年增長幅度」和「增加工資政策」的落實情況比較好,分別為82.4%和85.3%;「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政策」和「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落實情況不理想,落實率均不到40%;有89.7%的省(區、市)及行業部門對其他優惠政策落實情況沒有進行明確說明。從調查反饋的情況來看,政策落實情況較好的省份有山東省、福建省、雲南省、遼寧省和黑龍江省,落實率都達到92%以上。

(二)各項優惠政策具體落實情況

1.地質勘查費基數與年增長幅度

這項政策在各地區都得到了較好的落實,基本已落實的佔82.4%,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5.88%。具體落實措施有:

(1)由中央財政核定基數統一劃轉給省級地方財政,並在省級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單獨列出,最後由各省財政劃撥給有關地勘局;

(2)地勘費基數隨國家政策性調資增加;

(3)地方政府重視,逐年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地質勘查費基數在各省(區、市)一般都表現為逐年增長,但增長幅度不一致,年平均增長幅度達到10.2%,大多數為8%~15%之間。其中內蒙古地勘局年增長幅度最高,達到29.93%。還有些地區由於財政資金不充足,近幾年來地勘費基數保持不變。

2.地勘費基數中10%和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

此項政策在全國總體落實狀況不同。基本已落實的佔73.5%;基本未落實的佔17.6%,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8.82%。沒有落實或部分落實的主要原因有:

(1)地勘費基數過低,離退休等人員經費增長過快,基數10%轉增國家資本金沒有資金來源;

(2)個別地勘單位為國庫集中支付,未單獨設置賬號,無法實現轉增國家資本金;

(3)申請出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礦權時政府主管不批准;

(4)地勘單位轉讓礦權價款收入轉增國家資本金不知如何辦理;

(5)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報批過程復雜,不易操作;

(6)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部分地方已被停止。

3.轉產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此項政策落實情況較好。基本已落實的佔76.5%;基本未落實的佔11.8%,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11.8%。沒有得到落實的主要原因有:

(1)限於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固定資金貸款沒有貼息政策;

(2)傾向大項目,貼息金額小,只是應付利息的小部分;

(3)貼息手續繁雜、程序煩瑣;

(4)上級部門未批准,貸款難取得。

4.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國有地勘單位享受工資、房產、土地稅、車船稅及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在上報的材料中,大部分國有地勘單位都未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或是只享受了一部分。把地勘單位享受到其中一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的省(區、市)都歸到已基本落實情況范疇內,基本已落實的佔44.1%;基本未落實的佔47.1%;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8.82%。此項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原因主要在於地勘單位的事業單位性質,同時有些稅收優惠規定太籠統,操作困難,無法落到實處。建議稅務管理部門針對地勘單位實際情況,出台專門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5.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從掌握的情況看,國有地勘單位下崗職工有一半未能享受到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待遇。在所有政策措施中,此項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不太理想,基本已落實的佔35.3%;基本未落實的佔52.9%;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11.8%。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地勘單位的事業單位性質,地方不認可地勘單位的下崗職工的身份,導致了職工下崗再就業這種優惠政策在地勘單位無法執行。

6.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保障政策

按照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中有關離退休人員經費保障規定,目前我國地勘單位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保障政策得到較好執行,普遍能夠做到離退休人員費用從地勘費基數中優先支付,現行有關離退休職工的工資福利政策基本落實,但大都尚未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本已落實的佔67.6%;基本未落實的佔26.5%;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5.88%。主要原因是在退休人員不斷增多的同時地勘費基數增加困難。建議出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

7.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政策

基本已落實的佔41.2%;基本未落實的佔35.3%;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23.5%。由於國有地勘單位在改變土地用途時,經評估後,須繳納40%以上的土地出讓金,還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大部分地勘單位無經濟能力進行支付。少數落實了此項政策的省份是由於出台了地方性國有地勘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優惠政策。建議各地進一步對此項政策制定好實施細則。

8.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政策

該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不夠理想,基本已落實的佔32.4%;基本未落實的47.1%;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20.6%。由於各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歷史欠賬多,資金缺口大,實行屬地化管理後,中央財政雖給予一定的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但補貼金額有限,難以解決地勘單位基本建設歷史欠賬問題。建議中央財政適當加大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同時各省財政應出台相應補助政策,不斷拓寬基建投資渠道。

9.住房改革支出政策

住房改革支出政策在各地落實得不理想,大都是部分落實,完全落實的很少。基本已落實的佔35.3%;基本未落實的佔44.1%;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20.6%。落實情況較好是山東省,具體做法是:地勘單位的住房改革執行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未改制為企業的,職工一次性住房資金補償執行省屬同類事業單位政策;改制為企業的,執行企業的房改政策。

分析地勘單位住房支出政策普遍難以落實的原因:

(1)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由於地勘單位歷史欠賬多,成套住房少,很多職工沒有享受到房改優惠政策;

(2)財力限制,對無房戶或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職工無法執行貨幣化分房政策和住房補貼政策;

(3)職工集資建房政策落實難度大;

(4)事業費撥款基數中不含住房改革支出。

10.增加工資政策

1999年以來國家共出台了五次工資調資政策,各省(區、市)落實情況較好,基本已落實的佔85.3%;基本未落實的僅佔8.82%;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5.88%。山東省的具體做法是: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未改制為企業的,仍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地質勘探行業工資標准。在落實國家和省出台的增加工資政策時,與省屬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

11.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政策

該項政策在全國落實情況較好,基本已落實的佔76.5%;基本未落實的佔17.6%;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5.88%。有些省份沒有完全落實此項優惠政策主要是由於工傷、生育保險政策沒有落實;失業保險只盡義務,未享受權益。而未落實的此項政策的原因主要有:

(1)地區無財政預算資金;

(2)地勘單位退休人員偏多,地方不接受;

(3)無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不足。

12.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

該政策在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東部地區落實的良好,落實率達到80%,其中如浙江、上海等省市得到了完全落實。基本已落實的佔32.4%;基本未落實的佔55.9%;落實情況不明確的佔11.8%。未落實的原因主要是國有地勘單位均為事業性質,而國家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尚未出台。因此,大部分地勘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參加了當地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13.其他政策

對其他政策的說明,大多數省份都沒有填寫。僅有浙江、湖南兩省有部分內容。

14.地方自行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

此項內容在已經提交的34份優惠政策調查表中,有21份沒有填寫任何內容(佔70%);甘肅、江西、遼寧、上海、雲南5個省(市)出台了1項優惠政策;安徽、湖南、山東、陝西、重慶5個省(市)出台了2項以上優惠政策,其中山東省出台了5項政策。

實行屬地化管理後,一些省(區、市)在逐步落實中央有關優惠政策的同時,也不斷出台一些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優惠政策以推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積極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

(2)不斷加大地方財政對地質工作的支持力度;

(3)不斷提高地勘行業廣大職工的收入水平。

表1:各省(區、市)對國有地勘單位13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表2 中央優惠政策各省落實情況調查表

9. 關於內蒙古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情況的調研報告

繼續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是當前建立和完善地勘新機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內蒙古自治區近年在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轉換地勘單位經營管理機制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地勘單位由事業單位向企業法人過渡,由於改革力度大、具有體制突破性意義,一度受到廣泛關注。按照部黨組關於開展地勘新機制研究工作的要求,調研組重點對內蒙古地勘改革的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基本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有三家直屬地勘單位隸屬國土資源廳管理,共有職工26793人,其中在職職工14083人,離退休人員12710人。改革前三大地勘單位都存在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管理落後、歷史包袱沉重等許多困難,改革發展舉步維艱。為適應進一步解放地勘生產力、支持地勘單位發展的形勢需要,內蒙古自治區於2003年開始,系統研究和設計區內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方案,通過精心組織,廣泛調研,充分論證,逐步形成完善了地勘單位改革的基本方案。2005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決定將自治區直屬地勘單位列入直屬事業單位改革試點。200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實施《關於自治區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質局推進內部企業化改革的意見》,正式啟動了自治區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的內部企業化改革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地勘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行內部事業和企業職能分開,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分開管理,推進企業化經營,探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產權制度,增強地勘單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能力。在改革步驟上,先從內部改革入手,轉換機制,積累經驗,逐步向企業過渡;在管理機制上,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體現新人新政策,老人老辦法,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切身利益;在運行機制上,堅持「牌子不摘、經費不斷、身份不變」的「三不變」政策,真正實行事業與企業分體運行。

基本做法是:

1.剝離地勘單位辦社會職能

為減輕地勘單位的社會負擔,2004年,自治區政府對三大地勘單位所屬的9所子弟學校和職工技校實行屬地管理。由三個地勘局分別與學校所在盟市簽訂協議,以2004年在編在冊人員、上級撥款和各類資產為基數,成建制移交地方,現有人員與地方同類人員的工資差額,由自治區財政和原主管局各承擔50%,補貼3年,地勘單位不再承擔義務教育的社會職能。

2.離退休人員經費單列管理

將三個地勘局的12710名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分開管理,經費單列,專項核撥。改革後新增加的政策性調資、政策性補貼等費用,全部由自治區財政撥款解決。三個地勘局共劃出單列經費23486萬元,占國撥地質勘探事業費67%,人年均1.85萬元。2005年以來,新增加的政策性調資、補貼、遺屬生活費等近5000萬元,已另由自治區財政追加撥款。同時,將其中的355名離休幹部納入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統籌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一由自治區本級醫保中心報銷。

3.在職人員經費包干,編制注冊管理

改革財政補助方式,三個地勘局原有的在編在冊人員,以2005年地勘事業費預算為基數,在分別扣除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學校劃轉經費後,剩餘部分實行定額管理,包干使用,自負盈虧。對企業化管理的地勘單位,改革前的在職在冊人員實行注冊備案,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和享有事業單位退休政策。改革後不再核定事業編制,減少一人相應減少一名事業編制。新進人員按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再核定事業編制和經費。地勘單位的內設機構及其領導職數自行調整,改革前的院處級幹部注冊管理,改革後新聘任的領導幹部不再確定行政級別。在勞動人事和經費、編制上,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管理機制。

4.組建三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06年5月8日,自治區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有色地質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地礦、有色、煤勘三個集團公司相繼掛牌運營。新組建的地勘企業為自治區國有獨資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自治區政府授權國土資源廳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三大公司授權經營,並負責經營業績考核和監管工作。自治區地勘局、有色地勘局和煤田地質局與各自組建的集團公司,實行事企分開管理,人員、資產、財務分開,分軌運行。進入集團公司的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原身份、職級、工資等進入檔案。

二、改革成效

從調研情況看,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促進了地質工作,深化了地勘單位改革,轉換了地勘工作機制,盤活了勘查生產要素,增強了地勘單位的活力,發展了地勘單位經濟,穩定了地勘隊伍,改善了職工的生活。

(一)地質勘查工作得到切實加強

近年內蒙古地質勘查工作呈現出爆發式增長的趨勢。2005年以來,自治區共投入各類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29億元,政府投資的拉動效應、巨大的市場和良好的市場前景同時也吸引了近44億元社會資金投入到地質勘查市場。現在已逐步形成了以煤、鐵、有色金屬和貴金屬為主要礦種,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相互協調配合的地質勘查市場。三個地勘集團公司成立兩年來共承擔了各類地質項目2200多個,資金總額超過30億元,完成鑽探工作量300多萬米。形成了一批新的重要地質找礦成果。三個集團公司相繼發現和探明了白音華、烏審召、五間房、呼和諾爾等多處超大型和大型煤田,新增煤炭儲量3700多億噸。發現和評價了一批重要的礦產地,新增金屬量:金8.84噸,銀8282噸,銅27萬噸,鉛鋅317萬噸,鉬30萬噸,鐵2.3億噸。特別是拜仁達壩、維拉斯托銀鉛鋅多金屬礦,通過詳查均達到大型或超大型礦床規模。

(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從改革方案的出台,到集團公司的正式運營,橫跨兩年多的企業化改革,突破了地勘單位體制性、結構性的障礙,強化了地勘單位適應市場的經營機制,激發了地勘單位蘊藏的生機活力,促進了地勘生產力的發展。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三大地勘集團公司積極探索建立現代產權制度,規范法人治理結構。在內部經營管理上,推進了「三項制度」改革,實行生產經營責任制,競爭上崗,績效掛鉤;改革分配製度,以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股權分紅為主,收入與業績、效益等貢獻掛鉤,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新組建的產業公司和各企業再投資公司,全部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社會融資、職工入股。各集團公司還加強了對資本運營、礦權運作、項目籌劃、產業布局和發展規劃的管理,對整合重組的地勘單位和企業賦予經營自主權,建立了以資產經營責任制為核心的生產經營考核體系,重點考核經濟效益、發展速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同時各集團公司積極探索「探采一體化」的地勘工作運行新機制,初步形成了地質勘查、礦產采選、冶煉加工一條龍的產業鏈條,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延伸產業。內蒙古地礦集團利用掌握的資料和礦業權,向礦產開發業延伸,走出了一條勘查、開發、經營一體化的新路子。地礦集團通過採取自籌資金、社會融資、項目合作、集資參股等多種方式,先後建成花敖包特鉛鋅礦、拜仁達壩銀多金屬礦、油簍溝金礦等礦山,2006年銷售收入8億多元,實現利稅4億多元;2007年銷售收入20億元,實現利稅8億元。預計到「十一五」末期年總產值可達到100億~150億元,利稅30億元以上。

(三)地勘單位綜合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顯著增強

改革激發了內蒙古地勘單位的活力,促進了內蒙古地勘經濟的快速發展。2006年三個地勘集團公司實現經營總收入36.62億元,同比增長了76.66%;其中經營性收入32.72億元,同比增長92.4%;實現利潤4.1億元,同比增長156%;上繳稅費2.8億元,同比增長133%;新增經營性資產6.1億元,同比增長79.4%。職工人均年收入1.95萬元,增長42%。同時地勘單位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整體大為提高,2006年有18個院隊級地勘單位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其中9個單位的經營收入超過億元,1個地勘單位經營收入超過5億元;4個單位實現利潤超過了5000萬元,15個單位實現利潤超過千萬元。2007年三個地勘集團公司預計可完成年產值50億元,實現利稅10億元以上。三個地勘集團公司的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大大增強。近年發展迅速的內蒙古地勘十院2007年礦業產值將突破10億元,成為北方地區產值最高、上繳利稅最多的地勘企業。自治區政府給內蒙古地礦集團提出了力爭到2015年打造成經濟總量達到100億美元的龍頭企業集團的宏偉目標。

(四)地勘隊伍在改革發展中保持了和諧穩定

自治區政府在設計改革方案時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統籌兼顧、循序漸進」的原則,提出了「三不變」、「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離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經費分開管理」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切實維護了地勘職工的利益,消除了地勘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顧慮,取得了廣大職工的認可和支持。隨著地勘單位改革的不斷推進,內蒙古地勘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被動觀望變為了積極主動參與。從地勘單位的反映來看,三個地勘局的幹部群眾對自治區黨委、政府推進地勘單位內部企業化改革的思想認識有了質的飛躍,普遍認為,企業化改革符合實際,有利於地勘單位發展。地勘單位的同志認為,改革變以前的「甩包袱」為現在的「促發展」,得到了地勘單位的支持和擁護。近三年的企業化改革,始終保持了經濟發展、隊伍穩定、職工安心,從未發生職工上訪案件。

三、借鑒與啟示

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歷經數年努力,能夠取得階段性成效,根本原因在於,政府統籌主導有力、目標方向明確、支持政策到位、符合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勘新體制、新機制的客觀要求。

(一)政府統籌主導是推進地勘單位改革的組織保障

地勘單位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有強有力的政府組織保障。內蒙古自治區領導認為,盡管地勘單位成建制企業化改革在全國尚無先例,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率先推動地勘單位改革,可能會在行業內部引起震盪。但是,不轉換機制,積重難返;不加快改革,就難以沖破體制性的障礙,搞活地勘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加強地質勘查工作和推進地勘單位改革,自治區領導親自掛帥,著力理順管理體制,協調落實改革政策,科學設計改革方案。確立了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指導思想。國土資源廳還專門成立地勘單位改革辦公室,抽調3名同志負責擬定政策、爭取政策,掌握了解改革動態,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改革政策,為推動地勘單位改革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務支撐和政策保障。自2003年開始,在自治區政府領導下,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人事廳、機構編制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形成了自上而下、領導重視、各方配合、上下聯動、齊心協力促改革的局面,保障了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建立地勘新機制是企業化改革的根本目標

改革不能回歸舊體制,必須堅持改革的方向不動搖。時任內蒙古自治區主席的烏雲其木格指出:「地勘單位要擺脫面臨的困境,只能轉換機制,深化改革,不改革沒有出路。」推進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不是甩包袱,根本目的在於轉換機制,增強地勘單位活力,解放和發展地勘生產力。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的目標方向十分明確,就是堅定不移地推進地勘單位事企分開,堅定不移地推進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堅定不移地推進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堅定不移地推進商業性地勘工作進入市場。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的最大成效,在於通過改革,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地勘新機制,即在事企分開、剝離負擔的基礎上,通過轉換經營機制,政府投資拉動,給予礦權等支持政策,促進了勘查開發有效銜接,引導和鼓勵地勘單位形成勘查開發良性循環機制,成為商業性地質工作和資源開發產業的市場主體。如在礦業權管理政策上,既支持地勘單位依法獲得礦業權,同時又限制「圈而不探」,規范其轉讓,目標是促進勘查開發。

(三)政策支持是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的必要條件

按照「大改革給大政策、小改革給小政策、不改革不給政策」的原則,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支持措施到位,配套政策扎實,可操作性強。國土資源廳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的要求,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加強指導、多做服務」的原則,做好地勘單位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自治區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改革政策,在礦權設置和資源配置上扶持三大集團公司做大項目、做大產業。支持地勘單位優先取得自治區地質勘查項目,建立找礦突破激勵機制,鼓勵多找礦、找大礦,發展勘查、開發一體化產業。除了實行「三不變」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剝離辦社會職能、離退休人員經費單列管理等減輕負擔穩定隊伍的政策外,還給予投資支持、礦權支持、用地支持等政策,優先安排地勘單位承擔自治區地勘項目,支持地勘單位爭取礦權,促進形成勘查開發一體化,同時在有償出讓國家出資礦產地價款提取10%返還地勘單位用於支持地勘工作,給予經營用地等優惠政策支持。這些配套政策,為地勘單位推進改革,加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四)正確處理地勘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是地勘單位改革的基本方法原則

考慮到地勘行業的特殊性及其歷史形成的體制性、結構性矛盾,內蒙古地勘單位改革堅持了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統籌兼顧、穩步發展的原則,突出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始終把握好企業化改革的力度、進度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確保了改革目標平穩推進。在切實解決好地勘單位歷史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從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入手,轉換經營機制,實施企業化管理,使地勘單位適應市場經濟,與市場經濟接軌,進一步激活內在活力,從而放開搞活地勘單位,壯大地勘產業經濟,逐步使地勘單位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並為最終實現轉企改制創造了必要條件。

圖1 內蒙古事企分開運行的地勘管理體制示意圖

圖2 內蒙古國有地勘單位各類資金分開運行示意圖

圖2 內蒙古國有地勘單位兩類地勘工作分開運行示意圖

圖3 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地勘單位人員管理示意圖

10. 地勘單位人員情況

2007年,全國從事非油氣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職工總人數.20萬人。其中:在職職工263.08 萬人,離退休人員349.12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1:0.78。

2007年,全國地勘單位在職職工中,地質勘查人員22.76萬人,佔36.08%;工程勘察與施工人員6.95萬人,佔11.02%;礦業開發人員9.23萬人,佔14.63%;其他人員24.14萬人,佔38.27%(圖10)。

圖10 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

2007年,全國地勘單位在職職工中,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27.34萬人,佔43.34%;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6.12萬人,佔9.70%;科研院所2.38萬人,佔3.78%;其他地勘單位27.24萬人,佔43.18%(圖11)。

圖11 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單位性質)

全國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按照產業和單位性質構成情況,如圖12所示。

圖12 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和單位性質)

2007年,全國地質勘查人員中,技術人員414.40萬人,佔63.27%。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9.63萬人,占技術人員總數的66.88%,占所有地質勘查人員的42.31%(圖13)。

圖13 地質勘查人員職稱構成情況

一、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

2007年,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職工總數為56.47萬人。其中在職職工27.34萬人,離退休人員29.13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1:1.07。

在職職工中,地質勘查人員14.69萬人,佔53.71%;工程勘察與施工人員4.51萬人,佔16.51%;礦業開發人員0.83萬人,佔3.03%;其他人員7.31萬人,佔26.75%(圖14)。

圖14 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

屬地化管理的地勘單位地質勘查人員中,技術人員9.27萬人,佔63.10%。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6.01萬人,占技術人員總數的64.83%,占所有地質勘查人員的40.91%。

二、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

2007年,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職工總數10.71萬人。其中在職職工6.12萬人,離退休人員4.59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1:0.75。

在職職工中,地質勘查人員3.64萬人,佔59.48%;工程勘察與施工人員0.74萬人,佔12.09%;礦業開發人員0.07萬人,佔1.14%;其他人員1.67萬人,佔27.29%(圖15)。

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地質勘查人員中,技術人員2.25萬人,佔61.81%。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1.53萬人,占技術人員總數的68%,占所有地質勘查人員的42.03%。

圖15 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

三、科研院所

2007年,全國地勘單位中科研院所職工總數3.48萬人。其中在職職工2.38萬人,離退休人員1.09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1:0.46。

科研院所年末在職職工中,地質勘查人員0.52萬人,佔21.85%;工程勘察與施工人員0.09萬人,佔3.78%;礦業開發人員0.02萬人,佔0.84%;其他人員1.75萬人,佔73.53%(圖16)。

圖16 科研院所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

科研院所地質勘查人員中,技術人員0.42萬人,佔80.76%。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0.36萬人,占技術人員總數的85.71%,占所有地質勘查人員的69.23%。

四、其他地勘單位

2007年,其他地勘單位職工總數41.55萬人。其中在職職工27.24萬人,離退休人員14.31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1:0.53。

其他地勘單位年末在職職工中,地質勘查人員3.92萬人,佔14.39%;工程勘察與施工人員1.60萬人,佔5.87%;礦業開發人員8.31萬人,佔30.51%;其他人員13.41萬人,佔49.23%(圖17)。

圖17 其他地勘單位在職職工構成(按產業)

其他地勘單位地質勘查人員中,技術人員2.49萬人,佔63.52%。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1.72萬人,占技術人員總數的69.08%,占所有地質勘查人員的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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