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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能拿到補償款嗎

發布時間:2021-03-05 19:19:46

㈠ 退休老人再就業被辭退會有補償金嗎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老人是否具有繼續履行本職工作的能力,如果具有的話,物業單方面強內行容辭退,老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如果不具有履行本職工作的能力,也可以要求物業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退休人員再就業因工受傷能否得到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是因為退休人員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㈢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當事人已退休,並且已領取退休金,其退休後應聘到某公司工作,與該公司並未形成勞動關系,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者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退休人員再就業能拿到補償款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㈣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能不能拿到賠償

你好,如果你來是新來單位不沒自到3個月就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超過三個月有半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就有1個月工資補償。然後按每做1年得1月算。前提是你別需被單位無理由辭退,如違法或違反廠商規定是沒有補償的。

㈤ 退休人員再就業離職時可享受勞動補償嗎

現在有個爭議的問題是,你母親退休後再打工是否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還是
僱傭關系
?如果是勞動關系,當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㈥ 退休人員能領經濟補償金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或返聘等,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發生糾紛或爭議,不適用《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
因此,除非事先有約定,否則,辭退退休人員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㈦ 退休後的職工再就業又離職有補償金嗎

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人群,所以不能主張補償金。

㈧ 退休人員再就業遇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可以得到賠償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和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已不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專說不是勞動關系,屬所以在用人單位對於退休人員再聘,處理勞動糾紛時,不能按照勞動法來處理,只能按照民事糾紛處理,所以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法,作為退休在聘人員,將不能按勞動法條款來得到賠償。

㈨ 領取養老保險金後再就業 能享有經濟補償金嗎

不能。來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自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㈩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及賠償問題。

1、超齡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鍵是判定其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如果關系成立就適用。
2、判定勞動關系成立與否,應當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判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3、(二)、(三)兩項沒有問題,關鍵是(一)項,即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按《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這算是主體資格的下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應該算是主體資格的上限。
4、下限不必討論,問題是上限規定的不是「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的退休年齡,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對能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不光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等,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所以是否符合主體資格,只能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而不能按年齡,也就是說超齡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當按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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