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有什麼標准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如幹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2006〕41號)
2006年工改後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持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Ⅱ 行政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公用經費包括哪些
所謂行政事業單位概念,是我們國家多年來沿襲下來的習慣提法.實際是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大類.另外,有時人們還習慣說企事業單位,就是指企業和事業單位. 通俗地講,(一)所謂行政單位,就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部門,其成員是國家公務員(不包括黨委系統、人大系統及法院、檢察院).(二)所謂事業單位,就是事業編制單位.人員進出由政府人事部門控制.其經費分為三種情況:即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差額撥款單位,自收自支單位.事業單位中有種特殊情況,就是該單位雖然是事業性質,但有政府職能,也就是說可以在社會上進行處罰,如衛生防疫站等,這樣的單位屬於政府全額撥款的具有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三)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如報社、出版社等都改成集團了
追問:
可不可以列出行政單位有哪些機關部門?
回答:
事業單位的分類
教育事業單位
高等教育事業單位
中等教育事業單位
基礎教育事業單位
成人教育事業單位
特殊教育事業單位
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科技事業單位
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其他科技事業單位
文化事業單位
演出事業單位
藝術創作事業單位
圖書文獻事業單位
文物事業單位
群眾文化事業單位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報刊雜志事業單位
編輯事業單位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
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衛生事業單位
醫療事業單位
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單位
血液事業單位
計劃生育事業單位
衛生檢驗事業單位
其他衛生事業單位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托養福利事業單位
康復事業單位
殯葬事業單位
其他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體育事業單位
體育競技事業單位
體育設施事業單位
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交通事業單位
公路維護監理事業單位
公路運輸管理事業單位
交通規費徵收事業單位
航務事業單位
其他交通事業單位
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園林綠化事業單位
城市環衛事業單位
市政維護管理事業單位
房地產服務事業單位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事業單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農林牧漁水事業單位
技術推廣事業單位
良種培育事業單位
綜合服務事業單位
動植物防疫檢疫事業單位
水文事業單位
其他農林牧漁水事業單位
信息咨詢事業單位
信息中心
咨詢服務中心(站)
計算機應用中心
價格信息事務所
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
企業經濟調查隊
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中介服務事業單位
技術咨詢事業單位
職業介紹(人才交流)事業單位
法律服務事業單位
經濟監督服務事業單位
其他中介服務事業單位
勘察設計事業單位
勘察事業單位
設計事業單位
勘探事業單位
其他勘察設計事業單位
地震測防事業單位
地震測防管理事業單位
地震預報事業單位
其他地震測防事業單位
海洋事業單位
海洋管理事業單位
海洋保護事業單位
其他海洋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事業單位
環境標准事業單位
環境監測事業單位
其他環境保護事業單位
檢驗檢測事業單位
標准計量事業單位
技術監督事業單位
質量檢測事業單位
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單位
其他檢驗檢測事業單位
知識產權事業單位
專利事業單位
商標事業單位
版權事業單位
其他知識產權事業單位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
其它類,如環保事業單位,莫某工程項目指揮部等等!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
追問:
哥,我問行政單位,你給我發事業單位的幹嘛?
回答:
行政機關就是指政府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Ⅲ 人社部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用標准多少
關於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宣傳提綱人社部發〔2010〕15號回經國務院同意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印發了《關於適當解決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4號,以下簡稱人社部發[2010]14號文件),在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出台前,先行適當調整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這是經過反復研究採取的政策措施,對於適當緩解部分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相對偏低的矛盾,平穩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Ⅳ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4)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特需費擴展閱讀:
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退休制度
Ⅳ 對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的使用有何規定
為進一步體現黨中央「更好地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老幹部」的精神,解決好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經報國務院批准,現對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由原來每人每年15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00元,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將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當年節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分別在行政費、事業費中的「離休幹部其他經費」項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開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Ⅵ 行政單位可以給離退休人員生日慰問費
人道主義
Ⅶ 幹部退休以後,國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網上搜索結果,樓主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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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Ⅷ 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主要用於哪些開支
離休幹部特需經費的標准及適用范圍
根據市人發[2002]29號文件的通知精神,離休幹部特需經費從2002年1月1日執行,標準是每人每年500元。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分別在行政費、事業費的「離休幹部其他經費」項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開支。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將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當年節余可以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