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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高歸國華僑離退休人員臨時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05 11:34:28

⑴ 人退發[1992]3號文件中: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算數不

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但離休人員發的補貼(如副食補貼、交通補貼等)不作為計發其1——2月生活補貼基數。如果補貼也作基數,那就是重復補貼了,有何不明白呢。

⑵ 離休幹部離休費生活補貼有哪些文件哪些

1、離休幹部每年增發1-3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和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社局先和下發的《關於轉發〈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精神,紅軍每年增發3個月工資、抗日前期每年增發2個半月工資、抗日後期每年增發2個月工資,解放戰爭時期每年增發1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在每年一月份發給。(註:月工資為基本離休費)

2、每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共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給我省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2年開始每年給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省級每人每年1500元,廳級每人每年1300元,處級每人每年1000元,科級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當職務,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講師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發給。

3、護理費。

根據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提高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隨離休費每月發放,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4、特需經費。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6號)精神,離休幹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經費如按慣例發給離休幹部個人的,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發給(從2016年元月起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參觀考察費。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對當年內未組織到市外參加考察的離休幹部,年底每人發給參觀考察費200元。


(2)關於提高歸國華僑離退休人員臨時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

2、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3、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4、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5、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6、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⑶ 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的通知

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的通知:

1、提高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版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權生活補貼100元,即擔任「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

2、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

3、15-19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

4、10-14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

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的通知》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即擔任「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

⑷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號) 我想看這個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號)
經國務院同意,從2010年 1 月 1 日起,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中的京外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所屬京外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退休費制度的退休人員(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
二、全面清理部門和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基礎上,取消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的項目,將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生活補貼、節假日補貼等其他收入,不含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統一歸並為 退休人員補貼 。
三、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准。現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額低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實際發放額高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由單位採取一次性沖銷或分步沖銷的辦法妥善處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規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照執行所在地政府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時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政策。
四、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和標准,應同時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
五、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所需經費,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由現行經費渠道解決;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現有經費渠道、動用結余、部門預算調劑後的經費缺口,結合單位現行財政補助水平情況通過部門預算管理有關程序申報解決。其中,在職人員政策外津貼補貼獎金 (或績效工資) 平均水平相當於退休人員統一規定補貼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單位,所需經費自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解決。
六、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後,各單位一律不得在統一的退休人員補貼之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和擴大實施范圍。對違反國家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有關部門 (單位) 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將政策落到實處。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退休人員提高認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落實政策。

⑸ 廣西財政廳桂財綜(2017)66號文關於發放離退休生活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復的《關於工人退制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⑹ 市人退發(1992)064號關於提高退休幹部管理、活動經費標準的通知

可能已經作廢了,具體問題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熱線電話咨詢或投訴。

⑺ 《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中執行范圍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究竟是什麼范圍。

具體機關范圍包括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都是地級各紀委監察局,而且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

(7)關於提高歸國華僑離退休人員臨時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准,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⑻ 80年以後歸國華僑退休生活補貼文件

沈陽市歸國華僑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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