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職工住院醫保報了企業單位還能報銷嗎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版三期矽權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6、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㈡ 正規單位退休後有醫療保險嗎我父親生病了如何維護
兩個保險是不一樣的前者是企業職工醫保報銷比例會很高,而且退休後不用再繳納保險也可以享受醫保待遇。後者是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比例和報銷比例都很少而且退休了也要一值繳費。單位是有義務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的不需要自己到社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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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單位是否繼續為退休職工交納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復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制險制度的決定》第六部分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
具體情況,建議你可以當地醫保局咨詢,或撥打社保熱線12333咨詢。
㈣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具體政策
退休職工醫保政策: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於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
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後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㈤ 單位還用給退休職工繳醫療保險費嗎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六部分明版確規定,退休人權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
具體情況,建議你可以當地醫保局咨詢,或撥打社保熱線12333咨詢。
㈥ 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如何交
從08年開始已經有很多省市將將各類關閉破產企業沒有參保的退休人員,將納入參保專范圍,解屬決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因此建議你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咨詢看是否有該項福利制度。
另外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醫療保險不能向前補繳,繳費年限不足的,應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以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費為基數,以自然年度計算,每年按10%的遞增率,一次性補齊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並按規定標准繳納大額醫療保險。
㈦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工作人員,要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做到對症下葯,合理用葯。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葯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將個人醫保證、IC卡交醫院醫保科,以便進行身份核對並記帳。持卡住院職工其醫療費在38000元以內的由醫院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則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支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住院的,應選擇當地的定點醫院,並及時同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登記。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執行。農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最近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㈧ 企業退休職工醫保怎麼辦理
退休人員醫保政策
未達年限者退休一次補足。根據政策,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內,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容療保險待遇的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職工退休時,應由管理單位在30日內持職工檔案、退休審批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審核手續;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從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醫保報銷比例。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
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
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㈨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專公傷屬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6、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㈩ 企業退休老人住院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
各地報銷比例是不同的,具體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也是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的。以上海市為例,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
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五條,相關標准、比例的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門急診自負段標准、統籌基金起付標准、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應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八條,退休人員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准為70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的,起付標准為1200元。
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員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員自負。
(10)單位退休職工住院保險擴展閱讀
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賬戶劃扣
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憑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記賬;
(二)屬於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從職工的個人醫療賬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應當向職工收取。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向職工收取。
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的申報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從職工個人醫療賬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對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記賬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職工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發生的可由統籌基金、附加基金或者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其醫療保險憑證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醫療費用的核准與撥付
區、縣醫保辦對申請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當在收到申請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在接到區、縣醫保辦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作出暫緩支付決定後,應當在90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決定並告知相關單位。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在核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從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予以撥付;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職工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