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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於退休人員補貼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04 01:00:42

① 江蘇省退休職工工資怎麼調整

2017年江蘇省退休職工是會上漲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已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將按照5.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江蘇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各地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份起補發。

② 江蘇省退休工資細則

江蘇退休工資增加方案出台了
新增養老金4月到賬 養老金水平較低人員適當增發
2012-03-29 08:57:08
中國江蘇網3月29日訊全省45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關心的養老金上調方案終於出爐。昨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預計退休人員4月份即可領到新增基本養老金,屆時1—3月份新增養老金部分一並補發。
與往年一樣,今年養老金上調仍然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是指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今年我省加大了養老金水平較低人員的增發力度,允許那些按10%標准增加後養老金仍較低地區,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結合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情況,在蘇南地區不高於200元、蘇中地區不高於190元、蘇北地區不高於180元的范圍內,確定具體調整標准。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者可比照此標准執行。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者,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適當增發的對象為: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230元;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據介紹,目前我省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622元/月。調整後,目前蘇北養老金低於1800元/月、蘇中低於1900/月、蘇南低於2000元/月的退休人員此次增發的養老金將高於10%。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都可享受此次增發養老金。(黃紅芳)

③ 江蘇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出台沒有

根據國家今年4月份提出的2O17年給退休人員平均增加5.5%養老金的規定,江蘇專省和全國各省一樣上屬半年便啟動了此項工作,5月份就拿出了調整細則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審批,7月底前便發放到位。江蘇省還為2o17年上半年己辦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了養老金,這是全國僅有的兩個省份之一。至於今年江蘇省的具體調整細則這里就不再啰嗦了。如親需要你可以追問,我可以告訴你,朋友!

④ 江蘇省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正常死亡後遺屬經濟補助新條件

國家機關來、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源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⑤ 江蘇省二O一六年退休職工上調退休金通知、,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文件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二〇一二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2〕20號
時間:2012-3-6 下午 01:49:15來源:廳養老保險處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和相關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陝勞社發〔2002〕7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在執行第一條的基礎上,再作以下調整: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和原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以下簡稱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對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級職稱人員按上款增加後,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規定核準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的,累加執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陝政發〔2008〕36號、陝政辦發〔2009〕86號和陝人社發〔2010〕126號文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按以下辦法進行調整:

(一)已辦完納入養老保險手續的,按本通知規定辦法進行調整;

(二)未辦完納入養老保險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辦完納入養老保險手續後再按本通知規定計算調整增加的養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五、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但未納入養老保險以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六、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⑥ 2012年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是2種退休標准。
需要參考在職的工資標准,工作年限,職位高低等多個參數,猜能確定標准。
具體可以問人事(社)局。
每個人具體情況都不一樣的。

⑦ 江蘇省70歲以上的老人是不是有政府的養老金補貼 有的話是多少元一個月

沒有養老金補貼,而是退休人員,超過70周歲以上的,另外增加養老金,每年不一樣,根據當地出台的文件為准,國家從來沒有規定給予養老金補貼。

⑧ 江蘇省社保廳2018年上半年退休的職工退休工資上調政策

2018年調整退休金範圍是,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18年退休人員不在調整范圍。

⑨ 請問有誰指導目前江蘇省省屬企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及政策依據多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及市政府回有關規定,答我市絕大多數國營企業和區、縣、局、總公司屬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已按每人每月17元標准執行,但也有少數企業由於受自身經濟效益限制,仍按低於17元標准發放。實行退休基金統籌後,仍維持了這種狀況。為了提高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自1990年1月起,凡參加我市退休基金統籌的企業,退休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費,統一按每人每月17元標准發給。較原執行標准提高增加的費用,在統籌退休費用中列支。該項退休職工生活補貼費發放范圍,仍應嚴格按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及京政發(1985)62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得放寬.

⑩ 江蘇省關於退休職工遺屬補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10)江蘇省關於退休人員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雖然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也是給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形式,但畢竟與由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法》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含義不同。該復函一對此予以了說明。

其次,支付生活補助費的標准,應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基本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該復函二未就「標准工資」的含義予以明確:「標准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准。」

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附件《職工工資有關解釋》中已闡明,職工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指按規定的工資標准計算的工資。

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還包括已經浮動升級的工資。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指標准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由此可見,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只是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基本部分,並非全部,其他計入工資總額內的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放的各種假期工資、派遣赴國外短期工作加發的工資,單位發給的住房公積金等)都不在標准工資之內。

從這點來說,與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給本人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也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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