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因工受傷害是否可以主張賠償誤工費
退休人員受到傷害,是否能主張誤工費損失賠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受到傷害後應當可以就實際損失主張誤工費;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沒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則按第一種意見處理,不能主張誤工費。主要理由是:
一、誤工費是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等主觀利益損失量化計算的損失,是受害人實際發生的損失,因此,也是屬於具體損失。實際生活中,退休人員退休後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從而取得退休費用以外其他收入的並非個別現象。司法實踐對現實生活不能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
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也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一些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如《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請示的復函》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過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具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
Ⅱ 退休人員是否有誤工費 勞動法律網
一、退休人員是否有誤工費
我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准予以賠償。
二、家庭主婦能要求車禍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無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的誤工費應當賠償。賠償標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第3款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參照一般家庭服務人員或者護工的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賠償。
家庭主婦雖然沒有收入但他們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並且他們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在其遭受侵害而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勞動時,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然有失公平。
Ⅲ 退休返聘人員可否主張「誤工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目前廣泛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觀點一:超過退休年齡即當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其因受到損害主張誤工費不能支持。觀點二:退休年齡不能與勞動能力劃等號,只要受害人還能勞動,就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兩種觀點造成了司法實務中類似案件大相徑庭的裁判結果,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筆者認為,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應當區別對待。 誤工費前提條件是受害人必須有勞動能力。所謂的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基於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送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傷害而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無法進行正常勞動和獲得報酬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其他補貼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准予以賠償。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依法從事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民法上所說的「誤工」的「工」,是一個廣義的范疇,應指具有有償性的一切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以及退休退職人員所從事合法的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 國家相關法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既有對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勞動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勞動崗位問題的考慮,同時還有對新生勞動力就業以及對勞動者予以保護等問題的考慮,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數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必然大大遲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社情。 綜合上述情況,對超過退休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超過退休年齡且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不予考慮。相反,雖然超過退休年齡(包括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但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仍在從事勞動,只要其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減少或損失,就應當考慮其誤工損失。具體數額根據證據認定,證據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Ⅳ 人身傷害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
1、根據我復國有關法律對誤工費的有關規制定,我國對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是根據年齡進行限制。
2、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被返聘的現場。
3、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超過退休年齡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對超過退休年齡確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則應綜合多種因素酌定。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減少的,那麼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誤工費應當支持。若是農村的可以提供足夠證明的,按從事農業生產對待。若是城鎮返聘人員,則需提供返聘合同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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