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在職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如何算
在職職工去世,喪葬費各在標准不一:
一、由瀘州市紀委(監察委員會)、市委宣傳部、市委群工局主辦、瀘州新聞網承辦的《有話請您說》網路問政欄目對「在職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作了解答: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准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二、《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人社字[2012]203號
1、調整喪葬補助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准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三、寧夏自治區《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1、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四、《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
10、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五、息縣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喪葬費標准為1000元。
『貳』 請問,目前寧夏銀川市各類人員的喪葬費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2012年企業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22號)規定,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11143.50元(2011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14.50元的3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繼續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0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0個月)
『叄』 寧夏退休職工土葬影響喪葬費標准嗎
屬於火葬地區的,土葬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在寧夏,有火葬區域和非火葬區域,范圍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後實施。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屬於火葬對象,不進行火葬而土葬的,屬於法律禁止性行為,不可以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定,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火葬區的城鎮居民(除少數民族外),應當實行火葬。禁止將火葬區的屍體運往土葬區埋葬。
提倡土葬區的村(居)民亡故後實行火葬。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給予接送遺體、火化、骨灰存放格位20%的優惠。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願改變喪葬習俗和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減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運屍體費。
第三十五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單位停發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肆』 寧夏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首先建議你咨詢當地相關部門,無論哪種性質離休幹部都可以咨詢老幹部局,他們的離休干版部政權策文件是最齊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咨詢人事局,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可以咨詢社保。
根據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伍』 如果正式退休後的第一天就死亡了,退休工資該怎麼發
如果正式退休後的第一天就死亡了,繼承人還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退休第一個月的養老金
退休後第一天死亡的,退休後第一個月的養老金都會正常發放;
就算是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或是退休手續還沒有辦完的,第一個月的養老金都會正常計發;
二、個人賬戶資金金額,包含本金和利息
雖說養老金會隨著退休人員的死亡而停止發放,但是在退休前,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也就是說,在未退休之前,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金全部歸於繼承人。而單位所繳納的養老保險是繳納到統籌賬戶里的,這部分是沒有辦法繼承的。
三、喪葬補助費
關於喪葬補助費國家沒有統一的標准,都是由各個省級政府制定的標准。
絕大多數地區都採取的是定額補助,如山東省是1000元,重慶市是2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
也有一些地區採取的是掛鉤定額,一般是跟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如上海、天津是兩個月的本人或者社會平均工資,寧夏是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四、撫恤金
主要是針對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沒有收入來源,生前需要死亡職工供養的人員領取。
這筆錢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一般不超過本人十五個月的養老金水平,各地的規定也是不統一的,需要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
綜上所述,如果正式退休後的第一天就不幸去世的,家屬可以到參保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辦理。
『陸』 寧夏社保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的怎麼叫預發金額
當年6月份之前退休的,實行預發基本養老金制度。
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其中一個關鍵因素,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一般在次年6月份發布,之前退休的人員,發布前是參照上上年的數據進行計算的,需要在發布之後重新計算,因此,是預發基本養老金,待重新計算之後修正。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做好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福利待遇計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6〕85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統計局分別發布的2015年度全國、全區統計數據,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 元,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2482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6年度我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福利待遇計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參保單位職工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上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在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核定。職工工資總額高於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於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對2015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低於2014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企業,其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2014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核定。
(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本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確有困難的可選擇按2014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0%或50%繳費。參考繳費數額如下:選擇40%,年繳費4545元;選擇50%,年繳費5681元;選擇60%,年繳費7498元;選擇70%,年繳費8748元;選擇80%,年繳費9997元;選擇90%,年繳費11247元;選擇100%,年繳費12496元。具體以繳費信息系統計算的數額為准。
二、有關福利待遇計發標准
(一)以2015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發的喪葬費、撫恤金、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一次性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異地安家費及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基數等(不含參保企業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准),均按公布的標准執行。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暫按2014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發放;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標准今後統一暫按2014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和20個月發放,待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後再行調整。
『柒』 寧夏固原事業單位4556元月工資應發撫恤金多少
寧夏事業單位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為基數,發放20個月。基本工資,是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捌』 求助,寧夏銀川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問題
人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問題通通歸民政局管,詳細情況你可以向本地市政務大廳民政局窗口的工作人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