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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與聘用單位

發布時間:2021-03-03 01:15:46

❶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上主體之一來是勞動者,在自勞動法實施細則上對勞動者的定義是年滿18周歲到退休。根據您的描述情況來看,您和原單位在您退休後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所以您與原單位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聘用關系也需簽訂聘用協議,有關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談好,固定在協議中,這樣也受法律保護的。

❷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內定就業年齡,不在容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退休職工與聘用單位擴展閱讀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❸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未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退休人員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是無法建立勞動 關系的存在,但是應該約定上班時間專、工資待遇以及解除僱傭關系的流程等。如果單位沒有告知員工,那麼員工是可以隨時要求離職。

因為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和單位建立勞動關屬系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簽訂就業協議,規定相關事項,如果沒有簽訂協議規定口頭約定也是可以的。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可隨意要求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❹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❺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是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法冊滾源院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州態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備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❻ 退休人員在聘用單位發生工傷應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與僱傭單位形成
僱傭關系
,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傷,僱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直接起訴。雙方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詳詢請致電,滿意請採納。

職工退休後能否接受企業聘用

答:不用,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答:不可以,因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單位與聘用的退休人員屬於勞務關系。雙方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在勞動仲裁庭的受案范圍。

❽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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