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反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
樓主的問題,是政策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估計以後也難以上升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層面上來,畢竟不是普遍性問題)。鄙人試探著給與解答,供參考——
1.在計劃經濟時代,198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81〕164號文件〕,可查網站。規定:
二、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過去已經聘用而沒有簽訂合同的,應當補簽合同,履行審批手續.
三、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准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一)、(二)兩項規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後,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繼續發給.
本通知下達前已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四)兩項和第五條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人受聘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聘用單位發給,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規定某些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業為主、經濟條件又比較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因工死亡時,其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負擔.
受聘的退休、退職工人,聘用期滿解除合同以後,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應該恢復其原來的各項待遇.
跨省、市、自治區聘用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退職待遇一律按發給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退休工人個人開業的審批辦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規定.
這就是退休返聘的最早的政策文件。很多單位並不辦理審批手續,因而也不會減少退休金的數額。
2.在計劃經濟時代,1986年10月6日,由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中國科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出台了《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辦發(1986)32號文件)。可查http://www.hl.lss.gov.cn/hljszcw/news.jsp?ID=53&tableName=WEB_LDZC03
在該《暫行規定》中,有離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3.實行市場經濟以來,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並且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
第516號〕,決定廢止《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當前處理退休返聘的問題,即依據〔國發〔1981〕164號文件〕和》(中辦發〔2005〕9號文件)作為政策依據。
4.處理退休返聘爭議,並不是按照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是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處理,而是認定為聘用合同關系處理,視為民事爭議,(中辦發〔2005〕9號文件),其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
A.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B.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C.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D.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實際爭議處理中,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往往不受理,而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5.至於樓主您所問的——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政策沒有規定,就看返聘時如何約定(最好有書面的聘用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持(主要原因是沒有法律依據)。慎之為好!
供參考!
B. 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
1、《勞動合同來法》源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3、聘用協議可參照勞動合同的的有關事項簽訂,只是保險不能約定。主要內容建議如下:——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協議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C.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D.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4)退休人員反聘用合同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E. 退休返聘協議書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3、聘用協議可參照勞動合同的的有關事項簽訂,只是保險不能約定。主要內容建議如下:——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協議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F. 如何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聘用協議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定書面協議,明確聘用內的工容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因此,在簽訂協議時,對於國家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如醫療保險等內容,應作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時,方可以合同約定作為依據來處理。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發生工傷,其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負擔。
G. 退休返聘人員聘用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回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答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3、聘用協議可參照勞動合同的的有關事項簽訂,只是保險不能約定。主要內容建議如下:——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協議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