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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0-11-28 07:29:44

①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賠償

在2011年國家民政部民發2011 192號和四川省川人社辦發2012 26號都發文,喪葬費是10個月的回本人生前一答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撫恤金是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40個月的本人前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
有關文件可以到網上查詢到。

② 四川省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以及撫恤金怎麼補助的

廣東來胡律師:

你爺爺去世是自因為工傷還是非工傷,非工傷的話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③ 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喪葬費今年是多少

喪葬費按照所在州、市規定執行,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④ 2017年四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安葬費和撫恤金怎麼算的

喪葬費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撫恤金為本人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 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⑤ 2015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傷葬費又撫恤金標准四川的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實施辦法》
川勞社發〔2006〕17號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業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今後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改按國家統計規定執行。
(四)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⑥ 四川省社保退休職工死亡補助

1、喪葬補助費: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2、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退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⑦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⑧ 四川省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領幾個月

退休人員死亡養老金發放到死亡當月止,另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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