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企改革存在哪些問題
1、改革的目的不明確
著眼於解決眼前的困難而改革,上面想丟包袱,下面想開條件,沒有在發展問題上求得共識。真正的改革,是為尋求發展而改革,而不是為立足生存而改革;
著眼於眼前利益的博弈而改革,上面要權力,下面要利益,員工要好處,社會要穩定,媒體問流失……誰來關心發展。真正的改革,是為謀求增量而改革,而不是為分配存量而糾結;
著眼於完成任務吸引眼球而改革,當下的改革,存在一種現象,核心是出了多少個文件,內容是開了多少次會議,成果要看你會不會總結。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一個行動勝過一打綱領,中央言之切切然而形式主義依舊泛濫成災。真正的改革,是為實現理想而改革,而不是為完成任務改革。改革是機遇而不是任務,改革體現的是企業家精神而不是長官意志。
2、改革內在動力不足
當下誰有改革的積極性?上級單位批准改革要擔責顧慮重重,改革單位想改革又擔心自己的想法不能實現弄出一個「四不像」顧慮重重,職工想改革又擔心自身權益得不到保護顧慮重重,投資人想借改革的大船出海但大量失敗的案例在前投資人權益保障困難在後顧慮重重,社會上希望改革但又擔心國企流失貧富差距拉大顧慮重重……
所以,要把「責-權-利」,改為「利-權-責」,要讓參與改革的各方主體在發展中獲益,不搞任何一方的獨得獨攬。既要防止國資流失,又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更要保障投資者利益。非利勿動,不能帶來利益的改革註定會失敗,所以,不是每一家企業都適合改革。
3、改革的主體不明
改革的主體應該是企業,而不是上級機關,現在是決策主體、執行主體、監督主體之間的錯位缺位、協同困難。上面有時心裡不想真改但嘴上偏說改,下面有時心裡想改但嘴上不能說改。讓別人改革的自己往往不改革,決定別人改革的自己時常不盡責,延誤別人改革的自己從來不擔責。遇到阻力難以突破面對考核選擇走形式,改革常常變成無奈之舉。
4、改革的風險難控
不創新的改革註定會失敗,鼓勵大膽創新才能真正落實「一企一策」,但如何處理依法依規與一企一策的關系?如何建立容錯機制(錯與罪、罪與罰)解決事後追責問題?即便是建立了容錯機制,也不能理解為對改革者的恩賜。容錯容錯,終究還是一個「錯」字,如此悲情,哪來激情,足見這里不僅是政策問題,也不只是制度設計問題,還是一個文化問題。沒有文化引領,就難以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圍,就不能激發基層的積極性,李雲龍式幹部也難成氣候,最終影響微觀主體的活力。
5、改革的政策滯後
改革的文件偏宏觀卻又在檢查時抓細節,改革的文件不配套按圖索驥常常出現斷片。比如改為非國有控股時經濟補償金到底要不要支付?481號文件廢止後,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的這段時間如何支付?什麼情況下參照859號序列的文件支付?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持股按照133號文件,那麼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改制只是參照嗎……由此思考一個問題,完全依賴頂層設計循規蹈矩式的改革能不能真正成功?真正的改革,應該是明確一個方向,守住幾條底線,堅持陽光操作,實現多方共贏。
6、改革的邏輯費解
改革本該是一個過程,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只有起點,沒有終點。但是,當下的改革,平時動不得,往往要等到問題成堆,普通辦法難以奏效時才能改,好似一個人手臂擦了一塊皮,本可以碘酒消毒便可,非等得發炎、化膿、腐爛、截肢,請出扁鵲一樣的名醫,如此才能轟轟烈烈。所以多輪次的國企改革,大都是運動式的。因為,不如此,難以達成改革共識,下定決心做改革;不如此,上級單位不知情,也不能批准呀!
當下的國企,領導們大都知道自身的問題所在,說起來可以說針針見血,但就是不能自己改,非得找一個外部投資者,最好是非國有企業。外來的和尚好念經,體制外的股東好說話,不是說混改不好,而是說把國企改革的大業完全寄望於外人是不是太單調了。真似皇帝的新衣,何以如此?你懂的!
當下的改革,文件出的不可謂不多,試點批次不可謂不多,既往的經驗和教訓總結的不可謂不多,但就是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改(而不是該不該改)。假如改革變成一項高高在上的權力,而不是蘊藏在基層生機勃勃的力量,這是改革的悲哀!也是國企的悲哀!
⑵ 國企混改職工怎麼辦
國企混改對於職工影響不大,也許一線員工福利有所提高。
⑶ 關於國企退休工人死亡後政策
企業退休和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待遇
一、正常到齡退休
1、條件。(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2、提交材料。(1)檔案證明(2)戶籍證明(3)二代身份證(4)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到齡之月、列印個人賬戶)(5)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二、特殊工種退休
1、條件:(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2)在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崗位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工種崗位工作滿9年。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崗位工作滿8年。(3)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4)特殊工種的范圍,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勞動部門認可特殊工種名錄執行,檔案記載真實明確。
2、提交材料:(1)本人書面申請(2)公示證明(企業公示10天)(3)檔案證明(4)戶籍證明(5)二代身份證 (6)養老手冊(養老保險費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7)職工檔案
3、審批執行。年初單位填報當年度到齡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報市社保處備案。由單位於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種條件職工的有關材料,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三、病退、退職
1、條件:病退:(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退職:(1)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提交材料:(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2)職工病歷(3)公示證明(4)本人申請(5)檔案證明(6)戶籍證明(7)二代身份證原件(8)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9)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1)申報:職工患大病由企業勞資人員(或親屬)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療結束後,持患者住院病歷、檔案證明、本人申請到勞動保險處福利科申報。(2)鑒定:組織縣以上醫療機構專家,對申報病退、退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條件的,出具由兩名以上醫療專家簽字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3)公示: 將符合病退、退職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4)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四、涉軍人員退休
1、條件:(1)軍轉干、志願兵、對越參戰、破產企業失業軍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義務兵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3)自主擇業的復員幹部,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擴面參加社會保險軍隊退役人員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2、提交材料:(1)本人申請(2)檔案證明(3)戶籍證明(4)二代身份證(5)養老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列印個人賬戶)(6)職工檔案 (7)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8)失業手續(2004年底前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審批執行。根據市社保處審批結果,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五、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待遇及遺屬認定:
1、條件:(1)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2)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滿50周歲,子女不滿16周歲,子女在中學上學可延長到18周歲)。
2、提交材料:(1)死亡退休職工檔案(2)死亡證明(3)遺屬戶口本、身份證、戶籍證明(4)遺屬照片6張(5)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補助登記表
4、審查:(1)查閱職工檔案,確認死亡職工離(退)休時間,確認直系親屬姓名,生活來源等。(2)以上內容職工檔案記載不完善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遺屬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的由兩名負責人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
5、執行: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填寫《供養直系親屬定期遺屬補助花名冊》,執行有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遺屬說明原因,退回有關材料。
⑷ 國企混改對於國企職工有什麼影響
國企混改對於國企職工來說,一線職工工資會一定幅度上漲,改革員工持股也能為職工創造更多利益,更重要的是保證企業的良好發展態勢,影響如下:
(1)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整體實力顯著提升。
到2020年,除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國有企業全部實現混改,鼓勵競爭類企業社會資本參股控股,企業效益不斷提升,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得到進一步發展壯大,培育一批與時代發展相適應、與直轄市應有的規模和水平相適應、在全國同行業具有較強影響力的骨幹企業。
(2)國有企業市場化水平顯著提高。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為導向的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競爭類企業資產證券化率達到50%,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實現整體上市掛牌或核心資產上市掛牌。
(3)國有企業發展活力顯著增強。
到2020年,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國有企業體制機制,國有資本放大功能明顯增強,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完善,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和資源配置效率。
⑸ 企業改制有關退休人員的補償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⑹ 2020年基本解決企業職工歷史遺留問題嗎
「此次國企改革配套方案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方案可能最先出台。」內一位接近容國資委的權威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國企要成為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改造,背負的包袱必須先處理好。
此次方案中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主要包括: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職工住房、醫院、職教幼教機構、市政設施等社會職能(統稱「企業辦社會」)的剝離、改制、移交工作;廠辦大集體改革以及「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的移交,等等。
⑺ 國企混改職工怎麼辦
國企混改對於抄職工影響不大,也許一線員工福利有所提高。
⑻ 如何看待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第一,要歷史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1.中國國有企業改革按有些人的說法是在新自由主義思潮和理論指導下推進的。筆者認為不是這樣。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產權制度改革是逼出來的。1984年「撥改貸」之後,首先是財政斷糧。新設立的國有企業國家未投入資本金,老的國有企業國家也不新增投入資本金。按《公司法》來講,出資人設立企業要投入資本金。當時新設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右面是負債,左面是資產,企業沒有注冊資本。那時國有企業是「撥改貸」起家的,企業還貸之後形成的凈資產是誰的?1993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發文,明確形成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產權。到了2003年國發96號文件又重申了這一產權界定的原則。其次是銀行斷貸。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之後,不再是政府的出納,開始按市場規則貸款。銀行的行為發生變化之後,國有企業過去敞開用錢的狀態改變了。到了1997年,國有大中型企業虧損面接近40%,當時許多國有企業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使得國有企業不得不改革,不改就無法生存。所以國企改革是被逼出來的。
2.我們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國有企業改革是地方政府首先推動的。地方政府直接面對各方面的壓力,直接面對工廠要生產、職工要就業、財政要稅收、社會要穩定四大難題。當面臨這些壓力的時候,別無他法,只有推動改革。因此國有企業改革首先從地方突破。現在從全國情況看,中央企業改革落後於地方企業改革,大型企業的改革落後於中小型企業改革,經濟情況好的企業落後於困難企業改革。
20多年的國企改革能試的辦法都試過了。比如首先是對國有企業放權讓利,實施承包經營,允許企業多元投資。這些改革最後形成什麼樣的效果呢?就是國有企業經營者自主決策權之大,據有學者評價可稱是「世界之最」。但決策者並不承擔決策失誤之責。這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下推進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國有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基本上解決了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問題。國有企業改革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國有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經過20多年的改革基本解決了。人財物產供銷基本實現市場化配置了。二是國有企業制度體制市場化,這個問題正在解決當中。
目前國有中小企業改制面已達到了80%~90%,這個過程中一小批國有中小企業破產倒閉,國有企業破產3萬多戶,政策性破產3000多戶,安置破產職工600多萬人,同時一大批國有企業煥發出新的活力。目前從抽樣調查情況看,改制後的國有企業70%以上實現了盈利,這已經很不錯了。1998年到2003年,國有企業減少到了13.8萬戶,職工從7500萬人減少到4300萬人,年實現利潤從213億元增加到4000多億元。如果沒有積極推進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地方經濟和整個中國經濟不會有今天的狀況。現在已完成改制的企業,改制前求生存,改制後求發展。它們現在進一步在考慮和推進二次改制了。
在改革大潮下,必然是泥沙俱下,這是一個探索和博弈的過程。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過去若不是及時推進國企改革,可能就會喪失歷史機遇。
2004年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爭論,反映了各方面對國企改革的不同認識,總體上看是有積極作用的,因為各方面關注改革中出現的社會矛盾,改制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這樣促使我們的法律法規更加完善和規范。事實上也是在這樣做的。但是不應抓住一點不計其餘,不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問題是改革中發生的,只能通過改革來完善。如果要對中國的國企改革有透徹的了解,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僅僅靠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是不夠的。
第二,要現實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目前進入了制度體制變革階段,進入了攻堅階段。應該說是最復雜、最艱難的階段。國企改革已由淺層次改革進入到了深層次改革:一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十六大解決了出資人機構到位問題,但還沒有解決出資人職能到位問題,這是比出資人機構到位更難解決的問題。二是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問題。有專家提出國有經濟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但究竟如何體現,如何落實?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三是國有大型企業的改制問題。即使企業上市了也並不等於就完成了企業的改制。四是國有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問題。國有職工對國有企業的制度依賴,這是國企改革最難解決的問題。五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問題,它要解決建國以來從前蘇聯引進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解決配套生產的外化問題。這在市場經濟國家不是問題,而在我們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六是企業分離辦社會問題。目前企業辦中小學和公檢法的分離正在推進。七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問題。這個未解決的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地影響國有企業改革,包括改制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然在企業里養著,地方政府沒有接手。這部分負擔大約要吃掉企業7%的利潤。八是國有企業的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處置問題。過去我們採取的辦法一是破產,二是債轉股。近兩年這個問題有所突破。銀行等債權人也開始採取比較務實的態度。債務重組是一個市場化解決問題的辦法。十是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和產業整合問題。這既涉及國有企業之間的重組,也涉及到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間的重組。十一是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問題。國有獨資公司設立以外部董事為主體的董事會,寶鋼是第一家,這是歷史性的改革。十二是集體企業改制問題。國家已出台首先對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改制的文件。
第三,要持久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目前對國有企業改革有三論:一是悲觀論。對國企改革喪失信心,對國有經濟的作用持否定態度。二是速勝論。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問題已經解決。三是持久論。悲觀論與速勝論都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個長期的戰略目標。歷史是最好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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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9)國企混改退休職工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