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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發布時間:2020-11-28 06:58:55

1.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2. 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包括什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19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切實採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提前退休行為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3.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給生活補貼標准,有文件嗎

1、事業單位在編來人員源退休後在社保領工資,單位不一定會再發放生活補貼。
2、退休並軌後,原工作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發放,也沒有禁止。
3、原工作事業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主要看領導集體的意見。
4、有的單位效益比較好,也感謝老同志在單位奉獻一輩子,仍然會適當給退休的老同志發放一些補助金。有的單位就給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補助。
5、有的單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雖好,領導集體不同意再給轉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發放補助,這也沒有辦法的。
總的來說,主要看單位管理層的意見。

4. 企業私扣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是什麼行為

生活補貼是由誰發給的?如果是社保發放退休金中帶的,企業怎會扣到? 說明白這件事。

5.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助是多少元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5)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擴展閱讀:

6. 河北省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根據情況而定。
養老金計算如下:
1、養老金=基冊喊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彎數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州鬧野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7.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根據情況而定。
養老金計算如下: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8.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和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工資有什麼區別

當然是原單位發。

一.吉人聯[2007]6號文《關於省直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發放意見》明確規定:「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人員新增生活補貼的執行范圍為省直在長的事業單位」。沒有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排除在外。
二、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退休人數龐大,國家財經負擔很重,雖然養老金幾經調整,也只能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退休職工養老金相對滯後,比如,1998年的1000元和2008年的1000元,絕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1998年養老金1000元,幾經調整,2008年升到1300元,生活水準最多隻能說維持了原有水平,這是縱向分析。再橫向比較,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上升,職工工資不斷增長,剛工作不久的職工工資就二千多元,而很多工作一輩子的退休職工退休費只有一千多元不到二千,退休職工實際生活水平相對下降,這,有失改革的公平原則。國家也看到了這一點。現在正在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的主要改革內容有:事業單位職工不但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還要實行職業年金制度(補充養老保險)。其精神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能保障基本生活,實行職業年金制度能提高生活水平,享受國家經濟發展成果,防止退休後生活水平大幅下降。這一切都在試點中。那麼,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也就是現在,國家是什麼政策呢?國家的政策是:「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職工調整工資標準的同時,離退休人員增加適當離退休費。」(摘自國人部發[2006]60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所以,在在職職工新增績效工資的時候,給離退休職工發放生活補貼:以體現公平和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我們再逆向思維一下:在吉人聯字[2007]6號《關於省直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新增績效工資額度和離退休新增生活補貼發放意見》文件中分類闡述了如何給全額拔款事業單位、差額拔款事業單位、自支自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我們知道,自支自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參保了,如果政策是不給他們發放生活補貼,那麼有必要在文件中大篇幅闡述如何給他們發放生活補貼嗎?有人可能說,有不參保的。我們說,參保是我國勞動法規規定的,不參保,單位法人是違法的,難道政府部門文件會為違法個例大篇幅闡述政策嗎?
有人認為,領重了。其實是兩個慨念,社保發的是基本養老保險,生活補貼是和事業單位以後實行的職業年金制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相銜接。
這是個人見解。希望和提問者商討。

9. 退休工人死亡後其配偶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9)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擴展閱讀:

喪葬補助金的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例如:姚某某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測人員,在一次隧道勘測過程中因突發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單位地處我國中部某中小城市,該地居民比較重視喪葬婚娶的禮儀,其家人按照當地風俗為其舉辦了聲勢浩大的喪事,各項花銷累計4000元,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元/月。

這樣,姚某某的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賠償額就不能以實際花銷的金額為准,而應按照法定的標准進行計算,其可獲喪葬補助金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規范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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