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享受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土葬與火葬在賠償上有何區別
(一)土葬人員補貼標准。
1、戶籍在本市的城鄉低保、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及百歲以上老年人死亡後,遺體按照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點實行土葬的,可獲得下列項目補貼:
(1)遺體接運費。在本省內的遺體接運費,每具800元。
(2)棺木費。每個1000元。
(3)其他喪葬費800元。
(4)無償使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點墓位。
2、戶籍在本市的農村落實結扎措施的純二女戶的父母及女兒死亡後,按照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點實行土葬的,可獲得下列項目補貼:
一次性補貼喪葬費2000元。
(二)火葬人員補貼標准。
1、戶籍在本市和戶籍不在本市,但居住生活在本市、配偶為本市戶籍,死亡後在本省火葬的人員,可獲得下列項目補貼:
(1)遺體接運費。在本省內的遺體接運費,每具800元。
(2)遺體存放及火化費。遺體存放費及遺體火化費,每具1000元。
(3)骨灰寄存費。骨灰寄存費(限在殯儀館火化後臨時存放一年以內費用),每具300元。
(4)其他喪葬費500元。
此外,對本市城鄉低保、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及百歲以上老年人死亡後實行火葬的,在給予上述項目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給予補貼1000元。
B. 土葬和火葬有什麼區別
1、屍體(骨灰)容器不同:
火葬後骨灰會被放置在一個容器里,它可以是一個簡單的紙盒,或一個花式的骨灰瓮。
土葬人類死亡後把人的遺體先在棺材裡。
2、處理方法不同
火化後的骨灰會放在一個長方形的塑料容器中,再放進一個紙箱或絲絨袋內,又或骨灰瓮內(如果家屬已經購買了的話),然後歸還給死者近親。
除了骨灰,火葬場當局會准備一張火葬的官方證明書給家屬,用來證明死者遺體已合法處置,證書必須與骨灰一同保留。骨灰可以存放在一個骨灰瓮,或撒在一個特殊的地方,如山上、海中(海葬)、或埋在地下等。
土葬,人類死亡後喪葬方式之一,流行於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遺體先裝在棺材裡,然後再把棺材埋於土中(區別於『火葬、水葬、天葬等),墓碑(墓誌銘)或有或無,有的地方只立墳頭石,並無文字。墳前或有祭奠台供後人祭奠。
(2)咸陽退休人員土葬和火葬的區別擴展閱讀
影響
傳統的土葬佔用了大量的空間。火葬後剩下的骨灰如採用安葬的方式只佔較小的空間,如將骨灰灑進大海或者較流行的做法用骨灰來植樹就根本不佔用空間,傳統的土葬,屍體會被放在一個不同材料製成的靈柩中。
在美國,靈柩在下葬前往往更會先放進一個混凝土製的箱或襯墊里。個別來看,可能用不到很多地方,但結合其他的墓穴來看,它可以造成嚴重的空間問題。許多墳場,尤其是在日本,歐洲以及較大的城市,現在開始出現空間不足的問題。
在東京,舉例來說,傳統的墓穴是極為稀缺和昂貴,在倫敦,空間危機更使Harriet Harman提出重開舊式的「雙層」的墓葬。
C. 退休職工異地死亡辦理 喪葬費撫恤金需要什麼證明火葬和土葬有無區別
一般需要抄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復襲印件、火化證原件一份。
如果是土葬,則沒有喪葬費(一般是5000元,各地標准也許不一樣);撫恤金是當地的全省平均養老金乘10個月(全省月平均養老金大概2000多元,各地標准也不一樣)。
如果沒有醫院的死亡證明,則要居委會和派出所蓋章。
D. 退休工人,土葬和火葬的喪葬費有區別嗎
按照北京企事業單位抄工,對於職死亡喪葬費發放。只要職工死亡就可以領取統一規定的喪葬費,並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入葬。北京現有喪葬故人的方式有:土喪、火葬。埋葬方式有:樹葬,墓地葬,水葬,草坪葬,牆葬等多種方法。
E. 土葬與火葬是什麼
在我們這個多民族的國家,自古到今,歲月悠悠,有各種各樣的葬式葬俗,最主要的便是土葬和火葬。
在封建社會,推行火葬的進程很慢,阻力很大。出於維護禮教的需要,北宋太祖和南宋高祖,都發布過禁止火葬的詔令。明、清時期的《大明律》、《大清律》中也都有禁止火葬的條文。由於朝廷對火葬禁止很嚴,明清以後,火葬制漸趨衰微。
新中國成立以後,作為移風易俗的大事,推廣火葬取得了重大進展。
1956年4月27日,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董必武、鄧小平、彭真、楊尚昆、彭德懷等151位領導人,在《倡議實行火葬》的文稿上簽了名,倡議書寫道:「人們由生到死,這是自然規律。人死以後,應當給以妥善安置,並且採取適當的形式進行悼念,寄託哀思,這是人之常情。我國歷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種安置死者的辦法,其中主要的辦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廣。但是土葬佔用耕地,浪費木材;加以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做禮法,常使許多家庭因為安葬死者而陷於破產的境地。實行火葬,不佔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的費用,也無礙於對死者的紀念,這種辦法雖然在中國古代和現代還只有一些人採用,但是,應當承認,這是安置死者的一種最合理的辦法,而且在有些國家已經普遍實行。因此,我們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思,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
到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約有90%左右的城市、50%左右的縣,有了火葬設施。但推廣火葬的阻力仍然存在。在安葬死者的問題上,「入土為安」的觀念,在我國民間,特別是在廣大農村是根深蒂固的。因此,一直唱的是「置棺」、「入土」、「築墳」三部曲。其實,土葬本身也是不合我們的國情的。中國人多地少,一畝地埋不到100副棺材。土葬不衰,就不僅有一個死人同活人爭木材、爭錢財的問題,更有一個死人向活人搶土地的問題。
F. 離休老幹部撫恤金有土葬和火化之分嗎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規定
發放原則;
1、戶籍在火化區的國家機關、企事專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屬員死亡後,不分居住地區,實行火化,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2、戶籍地在土葬改革區,但在火化區死亡的人員,均按火化區死亡人員對待,實行火化,其家屬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3、在外地就醫、探親或意外事故等死亡的,按規定應在當地火化,當地沒有火化設施的,應就近火化或運回戶籍地火化,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4、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按規定應到當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埋葬後,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需要提供材料 :
1、有關醫療單位、公安機關、社區(或村委)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
2、由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火化票據》原件及復印件。外地就醫死亡異地火化的,需提供異地就醫病歷,火化證明;
3、領取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發放渠道:
屬財政供養的,憑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由財政部門統一審核、撥付,原單位負責發放;企業喪葬費等費用由原渠道發放。
G. 請問2018年老幹部退休土葬,火葬憮恤發放有啥區別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規定發放原則; 1、戶籍在火化區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不分居住地區,實行火化,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2、戶籍地在土葬改革區,但在火化區死亡的人員,均按火化區死亡人員對待,實行火化,其家屬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3、在外地就醫、探親或意外事故等死亡的,按規定應在當地火化,當地沒有火化設施的,應就近火化或運回戶籍地火化,方可享受三項費用; 4、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按規定應到當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埋葬後,方可享受三項費用。需要提供材料 : 1、有關醫療單位、公安機關、社區(或村委)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 2、由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火化票據》原件及復印件。外地就醫死亡異地火化的,需提供異地就醫病歷,火化證明; 3、領取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發放渠道:屬財政供養的,憑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由財政部門統一審核、撥付,原單位負責發放;企業喪葬費等費用由原渠道發放。
H. 單位職工火葬與土葬補助有多大區別安葬費和撫恤金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均按照上年度人月均工資支付,一般是6個月。
喪葬費:
用於安葬死者的。
撫恤金:
要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或配偶。
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I. 工人土葬和火葬有什麼區別
火葬是喇嘛教傳入蒙古族地區後出現的一種葬式。為王公貴族、大喇嘛、官吏等人所採用。普通人死後,多數不實行火葬,只有患傳染病或產婦死後,才進行火葬。火葬法是:人死後,脫去舊衣,換上新裝,或用白綢緞裹其身,將屍體盤坐裝入3尺方形木製小轎里,封好轎蓋。出殯時,先請喇嘛指定焚屍地點和方位。後將裝屍小轎用車拉到曠野,親友跟隨送葬。焚屍時,在裝屍小轎周圍堆上木柴,加油點燃,並將死者生前所用或所愛之物,一並投入焚燒。同時,喇嘛為死者念經、祈禱,願死者的靈魂盡快「升天」,早日進入「極樂世界」。火葬次日,由死者家人揀拾骨灰,有的把骨灰撒於山川、江河,有的裝入壇罐中埋葬,以示永遠悼念。 土葬是農區蒙古族普遍實行的一種葬式。內蒙古西部農業區蒙古族的土葬,與漢族大同小異。人死後(或臨終前),家人給死者更換新衣,將屍體放在木板上,用哈達罩其面,等待入殮。入殮時,屍體不能見太陽,一般在黃昏時刻,將屍體從窗中抬出去入棺。入棺後,停放在院內,一般在3—7天內出殯。出殯時,死者的長子扛棺材大頭,其餘子孫抬小頭,將棺材放在靈車或棺罩上,運往墳地。到達墳地後,用吊繩把棺材放入墓穴。埋葬時,死者的子孫和近親,圍繞墓穴正反各轉三圈,並用手抓土向墓定撒去。然後鏟土埋棺。
J. 有關安葬費的規定,土葬和火葬區別是多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關於撫恤 金的行政法規文件規定 :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2]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 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