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教2014年退休職工喪葬費發放標准
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② 山東省撫恤金,喪葬費補償標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里有專規定屬http://ke..com/view/97625.html?wtp=tt
③ 2014年國家公務員退休死亡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多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職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 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 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 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備案。
湖南省人事廳省財政廳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一、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批准為烈士的,為本人生前 80 個 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 40 個月工資(2005 年 12 月 29 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 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 號)下發之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死亡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執行);病故的為本人生前 20 個月工資。從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
④ 山東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怎麼補償(該人是建國前,參加革命的)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2、目前的最新標準是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撫恤金標准分為烈士、因公、病故三等: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可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離退休費額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3、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具體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5、除去撫恤金和喪葬費,遺屬補助每人每月有幾百元具體標准山東各市各縣都不同,共分為5類地區標准)。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建議遺屬去亡者原單位或當地人事局具體咨詢一下。
(4)山東省2014退休人員喪葬費擴展閱讀
關於葬費
1、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2、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資料來源:網路:喪葬費)
⑤ 2014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多少個月工資
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計算: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⑥ 2014年國家對退休職工喪葬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1、喪葬補助金: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12年為4692元/月);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中:供養1人者,為6個月;供養2人者,為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12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2012年4月起,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4、2010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在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⑦ 山東省喪葬費標准
山東省財政廳抄關於修訂行政事襲業單位職工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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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15:11:57
(魯財綜〔2003〕40號2003年7月15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現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有關規定修訂如下:
一、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費補助標准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二、舉行追悼會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三、死者直系親屬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辦理喪事的路費應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酌情補助。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執行,原〔89〕魯財行字125號文件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市人事局)
一般可以補助到生前20個月的工資,(供你參考)
⑧ 山東省關於喪葬費的有關文件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修訂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財綜〔2003〕40號2003年7月15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現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有關規定修訂如下:
一、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費補助標准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二、舉行追悼會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三、死者直系親屬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辦理喪事的路費應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酌情補助。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執行,原〔89〕魯財行字125號文件同時廢止。
⑨ 山東省最新退休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根據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精神: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試用。
(9)山東省2014退休人員喪葬費擴展閱讀
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