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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退休人員代管文件

發布時間:2021-02-27 02:59:37

Ⅰ 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補償發放標准

重慶市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

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其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重慶退休人員代管文件擴展閱讀:

1: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准執行,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2: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人員,

本通知施行後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比照同時期企業職工死亡相關待遇標准執行。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官網-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Ⅱ 有誰能提供重慶市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及喪葬費標准

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
文件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黔人通[2007)117號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中央在黔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關心下,補助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遺屬的生活條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隨著我省各項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發放辦法和標准已經不適應社會的需要。為此,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補助的原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本著「困難大多補助,困難小少補助,不困難不補助」的原則,幫助遺屬解決生活困難。
二、發放范圍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對象,是指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依靠死亡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人員。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未滿16周歲或雖已滿16周歲,尚在大中專、技工(職業高中)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養的其他人員。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發給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標准
(一)老紅軍和副省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副廳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護國家財產或對敵斗爭中犧牲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遺屬原系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經調查核實確無經濟來源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對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補齊發給。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
(三)無依無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高限金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
(四)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處徒刑或被判處管制的,在此期間停止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父母無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單位可視死者生前供養父母的狀況,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六)遺屬(配偶)再婚,供養關系發生變化,配偶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根據遺屬經濟收入增減或享受補助人數的增減,及時予以增發、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額。

五、辦理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填寫《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屬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需附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鑒定材料),屬省直單位的, 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備案;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 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六、經費支出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發給。原單位撤銷或合並的,由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發給。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開支。
七、本通知從下文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貴州省人事廳 貴州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人事廳辦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發

貴 州 省 民 政 廳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貴 州 省 財 政廳
黔人發〔2007〕29號

貴州省民政廳 人事廳 財政廳轉發《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現將《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事廳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人事(幹部)部門。
貴州省民政廳辦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發
共印550份

民 政 廳
人 事 廳
財 政 廳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的崗位工資。
(二)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 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 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 駐外使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人事(幹部)部門。
2007年5月15日印發

註:貴州的執行94年文件喪葬費為1600元加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乘20個月。

Ⅲ 社保退休人員每年要交代管服務費嗎

不需復要繳納代管服務費。

參保人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1.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3.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Ⅳ 我是重慶退休職工想到成都與子女長期生活請問職工醫保轉人入成都需要什麼條件

我是重慶退休職工,小到成都與子女長期居住,也是醫保問題可以解決的。

Ⅳ 國家電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文件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是國家的統一決策,國家電網也不例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3〕16號
近年來,各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在基本實現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由社會服務機構發放的基礎上,加大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這對深化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這項工作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一些部門和地區還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條件不配套、職責分工不明確、管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為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廣大企業退休人員長期以來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國家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們的晚年生活應當通過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時,積極推進這項工作,對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於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保證工作的順利推進。
各地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目標和要求,以深化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和不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質量為宗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規范管理服務辦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區資源,努力實現企業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使他們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街道和社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幫助死亡企業退休人員的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和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企業退休人員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移交、管理問題,另行規定。由縣(市)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幹部,在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時,人事檔案暫不移交,街道和社區可先建立這些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庫。

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形式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與服務。大中城市和其他經濟比較發達、社區建設比較規范的地區,應主要採取這種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業的退休人員,原則上應納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由於各地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一些現實可行的管理服務形式。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可以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確定或設立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管理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這類管理服務機構的指導和規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企業原有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設施一並移交當地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在社區組織不夠健全、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縣,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部分地區經當地政府確定,由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組織、人員及活動場所,繼續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隨著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逐步移交和當地社區建設的發展,這幾種管理服務形式應逐步過渡到由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
四、加強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強街道、社區和企業黨組織建設,做好企業退休人員黨組織關系的接轉工作,開展黨的組織活動。尚未建立黨組織的社區,要加快黨組織建設的步伐,努力實現「一社區一支部(總支、黨委)」的目標。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要轉入居住地黨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其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分離的,應將組織關系轉入居住地黨組織;又被原單位返聘的,組織關系繼續留在原單位;受聘於其他單位或外出務工經商半年以上的,組織關系轉入所去地區或單位的黨組織。街道和社區黨組織要認真抓好這項工作,及時將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編入基層黨支部,切實加強對他們的教育管理。要及時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黨員義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對於轉到街道和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幹部,街道黨(工)委和上級黨組織應積極創造條件,保證這些退休人員能夠按原來的職務級別閱讀文件,參加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確保他們的政治待遇不受影響。
在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過程中,要認真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關部門和街道、社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措施,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消除企業和退休人員的顧慮,爭取社會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廣泛支持。
五、盡快落實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工作條件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加強街道、社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要採取措施統籌解決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場所和設施等方面的問題,滿足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政策查詢、工作人員辦公和組織開展文體活動等方面的需要。
六、繼續落實企業在一定時期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應加強與退休人員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移交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及時解決他們的生活和思想問題。移交的人事檔案要做到材料齊全、完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外養老金,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醫療費,繼續由原渠道支付;企業退休人員居住的企業住房,尚未實行房改的,管理和維修工作仍由企業負責。企業不得以社會化管理為由隨意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企業現有的用於退休人員活動的場所、設施,要繼續發揮作用,並向社會開放。
七、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內容多,涉及面廣,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動員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力量,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指導,積極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在醫葯費結算方式上對社區內的企業退休人員予以適當照顧並提供方便。組織部門要加強街道和社區黨建工作,指導街道和社區黨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組織活動,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把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民政部門要加強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堅持產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加快社區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將有特殊生活困難的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扶助范圍,及時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及時向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要統籌考慮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建設,為企業退休人員就近醫療提供方便。文化、體育部門要加快社區文體設施建設,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健身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組織和機構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務網路,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組織和指導社會志願者隊伍和其他社會公益組織,為企業退休人員特別是為高齡、孤寡、病殘等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提供義務服務,並在維護企業退休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目標和任務,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於2003年7月底前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並盡快組織實施。

Ⅵ 重慶市退休職工去世後撫血金和遺孀補助各是多少請盡量給出明確文件

昨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專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屬準的通知》。標准調整為: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標准為死者15個月工資(或本人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標准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我市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現行標准為:2000元 死者7個月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介紹,調整對象包括三類人:一是與各類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二是企業退休(職)人員;三是其他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待遇的人員,包括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及按照渝府發[2008]25號、26號文件規定參保,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

Ⅶ 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表是一起發給本人嗎

這個應該不發到職工本人手裡,屬於公對公文件。
職工本人只需要結果就可以。
退休人員如果對養老金有質疑可以到退管辦逐項核查。

Ⅷ 重慶退休人員申請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Ⅸ 重慶關於個人退休和單位辦理退休的問題:

如果以單位名義退抄休那麼單位會在襲職工退休後依舊承擔大額部分的費用,比如單位1%,個人2元,當職工需要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比如職工到異地住院,申請特殊疾病等依舊需要單位負責辦理各項手續,退休人員的後續管理的確也是一個問題。如果職工以個人名義退休那麼後面的事情都由自己來辦理。也就是主要是後續對職工的醫療的管理和後續產生的繳納醫療保險費用方面的問題。其他的方面區別都不大。

Ⅹ 重慶退休人員最近聽說要按指紋才能領退休金

2004年的政策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在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特別是在向異地居住人員發放養老金過程中,冒領問題時有發生。為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決定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協助認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協助認證,是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內容,它既是防止冒領養老金的一項有效措施,同時也是掌握異地居住的企業退休人員情況,將其納入所居住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需要。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認識協助認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大局觀念和協作意識,積極開展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和協調,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積極創造工作條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對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導力度,強化基礎管理,制訂並不斷完善有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網路,盡快將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開展起來。
二、確定范圍。明確責任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居住在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員。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進行異地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人員范圍。居住國外或港澳台地區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可按照原來的認證辦法進行。對異地居住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其領取待遇的資格也可列入協助認證范圍。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協助認證工作應以方便退休人員為原則,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尚未建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暫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三、制定程序,規范管理
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一般應包括以下程序:
(一)確定認證時間。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具體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發出認證通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的認證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員發出認證通知,內容包括:致退休人員的慰問信和《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後,以下簡稱「協助認證表」)。慰問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為方便退休人員反饋認證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印有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封及郵票一並寄給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
(三)辦理認證手續。退休人員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前來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當面核對其身份證和退休證。經審核認定後,在協助認證表上加蓋協助認證機構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協助認證表一份存檔備查,一份交退休人員本人。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退休人員死亡,或者發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的,應由其親屬提供相關證明。在資格認證工作中,要注意發揮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和退休人員自我管理、互助服務組織熟悉社區居住退休人員情況的優勢,必要時可請他們協助核實有關情況。
(四)反饋認證信息。辦理資格認證後,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認證表寄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認證結果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協助認證表後,要認真復核,經審核確認退休人員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應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限定期限內沒有收到退休人員的協助認證表,應暫停發放養老金,並再次向退休人員發函催辦認證手續。退休人員發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或經催辦反饋了認證信息並被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做出停發、暫時停發、補發並恢復發放養老金的處理。
四、履行職責,周到服務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協助認證工作中,要切實履行職責,如實提供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有關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者,要嚴肅處理,給養老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是一項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對退休人員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為方便廣大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把所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地址、電話公之於眾。工作人員對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主動熱情,隨到隨辦。
五、認真總結,逐步完善
各地要注意總結協助認證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上年辦理協助認證情況和認證信息反饋情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有關報告內容和統計方法另行通知。各地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將異地居住的企業退休人員納入所在地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異地居住離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的協助認證工作,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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