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不給在職職工辦退休手續這合法嗎
看具體情況,職工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辦理退休手續。
以雲南省為例,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能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的,按《關於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細則》第五條規定執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未及時申請退休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政策審核職工退休資格,對不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審查職工提前退休資格或違反政策辦理參保人員退休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在各類考評、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方面作相應處理。
對職工正常退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實行審批,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人員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須提供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相關的病歷資料,鑒定結論與病歷資料不相符或鑒定結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根據雲勞社〔2006〕11號文件的精神,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男年滿50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45周歲、在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0周歲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5年方可申請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1)用人單位遲遲不肯辦理職工退休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退休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之月起計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錄入資料庫時,應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對已入在職人員資料庫後批准退休的,應於次月將有關數據轉移到退休人員庫。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或個人冒領的基本養老金除如數追回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❷ 在職員工退休,單位不辦理,該怎麼辦
員工具備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員工不辦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專勞動關系。
員屬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應當退休。用人單位辦理退休員工不配合的,用人單位應當停止安排工作,停繳社會保險費,終止勞動關系。
❸ 因為有糾紛單位不配合辦理退休怎麼辦
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社會保險爭議予以受理,因其爭議標的之一是辦理退休手續。然後,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
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❹ 職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遲遲不肯辦理職工退休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3、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
❺ 單位不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社會保險爭議予以受理,因其爭議標的之一是辦理退休手續。然後,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 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❻ 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肯辦退休怎麼辦
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是自然規律問題。達到退休年齡,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自然解除,職工同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當然也會停發工資福利,如果因職工個人原因延誤退休,造成的養老金發放延後,也由本人負責。
當然,這些需要向職工告知清楚。
❼ 達到退休年齡單位不給申報辦理退休怎麼辦
此案例
西安市某國企單位的職工趙先生來電說,他已經62歲了,由於自身原因曾經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有一萬余元沒有還清。目前,單位既不給他辦理退休手續,也不發放生活費。不知單位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
西安市總工會信訪辦公室的鄒文生對此解釋說,單位不給趙先生辦理退休手續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消尺純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趙先生62歲了,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拿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鄒文生說,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是離退人員的「養命錢」。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趙先生的單位以退休金抵償欠款的做法不對,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趙先生可依據相關政策盡快與困桐單位協調此事。
❽ 單位遲遲不給辦理退休手續
1、辦抄理退休屬於勞動部門的養老保險機構辦理,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事先報社保機構審批,如果單位不報,社保機構是不會管的,他們也希望退休推遲,這樣能少支付養老金。
2、所以關鍵在於單位,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3、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❾ 退休原單位不給辦怎麼辦
原單位不給辦退休手續,處理這種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社會保險爭議予以受理回,因其爭議標的答之一是辦理退休手續。然後,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❿ 企業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卻不給辦理,請問該怎麼辦
一、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二、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法(國發[1978]104號)明確規定,國家關於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0)用人單位遲遲不肯辦理職工退休擴展閱讀:
一、企業職工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方法: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