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幹部退休後還霸佔單位房屋怎麼辦
開除後養老金要分情況處理:
1、如果在事業單位期間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即該單內位退容休後公費養老,單位應當為你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你出來後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或找到新工作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時滿足條件的,可以領取養老金。
2、如果原事業單位本身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開除後原單位為你辦理減員(停繳)手續,你出來後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或找到新工作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時滿足條件的,可以領取養老金。
若單位沒有因為你坐牢而開除你,而是留用了,那按單位規定處理
B.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留在單位宿舍里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這件事情因該問單位!
有些地方是你交錢買下這房子,有些地方是單位送你的房子,也有些回地方是單位提供給答你的暫時住宿。暫時提供的住宿只能住到你退休。
以上問題你都沒說你是那種,所以很難回答。
第一種,你買下房子住下,不想買就搬走。
第二種,去找單位半房產證。這樣房子就是你的了,也不用走了!
第三種,這樣你只要搬了,因為是單位暫時提供的。如果想住下來的話還是趕快找相關的人通點關系買下來。如果有熟人的話可能還會算便宜一點呢!
C. 到退休年齡辦完退休手續的員工能不能繼續在單位宿舍住
根據單位宿舍管理辦法執行。
也就是規定可以住,就是可以住。規定必須退出,那就是一定不能住了
謝謝你的提問
D. 國企職工退休後佔用宿舍閑置著應該怎麼處理
建議你完善行政部門的管理制度,在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必須將自己原來上班時居住的宿舍移交房管部門蓋章,缺少此項章不能辦理退休手續。以免留下後遺症。
E. 退休職工可以佔用學校宿舍用法律依據嗎
都退休了
怎麼能佔用?
學校肯的話一回事
學校不肯的話
那就是違法的
F.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還能住單位宿舍嗎
補差的通常單位可安排;除此外:
各單位視情況而定--如果退休職工退休後無可返回的家專,各單位還得考慮照顧安屬排 不一定非得居住單位宿舍(或存有其他辦法)滴
--參考
G. 急!!!請問企業單位是否有權叫退休職工讓出佔用的宿舍謝了
1、首先國際沒有規定一般企業單位的退休職工是否能再享受公司待遇(比如補回貼,過節費之類的)答
2、你住的房子產權如果是單位的,單位可以讓你走,有租借協議按協議
3、退休職工是社會人,沒有什麼特權。
4、單位的做法沒有違法,按照法律原則:法不規定不違法。
5、如果房子產權屬於國家的,單位就不能這樣做。
H. 員工已過法定退休年齡,拒不來公司辦理退休手續,且仍占著單位的集體宿舍不肯搬離,公司已停發工資。現再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理應辦理退休手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可有單回位人事去社保局答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至於集體宿舍的搬離,只能和其溝通,或者通知他限期搬離,三次後到達期限未曾搬離的可進行強行進入後保管好其個人物品,到時交還。如果醫生能證明是屬於職業病的應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醫療證明的就不用進行賠償。
I.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留在單位宿舍里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1、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退休安置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
2、安置原則。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安置條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安置待遇和手續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系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