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蒙古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正常退休的一次性撫恤金是本行業年度平均月工資的13個月(3個月喪葬費,10個月喪葬補助費)二是因工傷退休的在上述基礎上在增加11個月。
⑵ 內蒙古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之補嘗金拿幾個月工資
勞動者依法退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的內容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的政策了解,各地區存在差異。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⑶ 內蒙古地區企業退休後死亡的職工,應該補發多少個月的工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詳細了解具體的工資金額,各地區存在差異。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⑷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有何新規定
⑸ 內蒙古離休幹部有傷殘證的死亡撫恤金。
比照因公犧牲標准計算,內黨落【1990】第4號文件。如果是機關離休人員,在民發【2011】192號文件中規定: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生前基本離休費的40倍。
⑹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憮恤金的政策
這方面各地政策的確有差異,我所在地區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壓根就沒有撫恤金只有幾千元的喪葬費的,但是企業離休人員可以一次性領取20個月的離休金(不含各種補助)
建議向12333咨詢當地政策
⑺ 內蒙古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這是廣西的補償標准你參考一下:都是自治區車別應該不大 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直屬各有關部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區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的通知》(桂政發[1996]37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我區企業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桂勞社字[2001]87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事廳關於適當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桂勞社發[2002]36號)規定精神,經研究,我區企業離休人員(含符合享受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文件規定待遇的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自治區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07]61號)的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調整後的新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⑻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離休幹部喪葬費標准: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版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權(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
⑼ 內蒙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多少
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調整內企業容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准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9)內蒙古退休職工一次性撫恤金擴展閱讀:
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
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⑽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農牧場退休工人死後農場一次性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行政來事業單位的,一般為20個月基本工資源。
根據《民政部 人事部財政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