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退休職工撫恤金發放標準是什麼
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金標准按所在省規定執行。
目前,我國尚無企業職工(包括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統一規定,有所在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給地規定不一,差異較大。不過,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是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會嚴格執行政策規定的,遺屬盡可放心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貳』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發放標准
部分地區會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冬季取暖費補貼,比如寧夏地區。近期寧夏人社發布了《關於發放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發放對象和標准,並且於10月份發放到位。
由《通知》可得,取暖費補貼發放對象為:
1、2020年9月30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2、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3、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6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取暖費補貼發放標准:
1、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標准發放,低於4193元的按4193元標准執行。
2、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9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3443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4193元。
3、解決歷史遺留和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按照2019年度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880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按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197元增加,共計2827元。
『叄』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3)退休人員企業發放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肆』 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專收個人所得稅的屬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所得稅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伍』 企業退休人員有津貼補貼嗎
企業退休人員一般都有一定的補貼或津貼,但由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不同,標准也有很大差異。補貼一般是指一種收入補貼形式,用以補償員工或居民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費和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勞動中最常見的工資收入形式是地下采礦津貼、高溫津貼、島嶼津貼、困難和偏遠地區津貼、醫療保健津貼等。生活費用補貼,雖然價格補貼被稱為補貼,但它實際上是補貼的性質。
在北方省市,不能忘記的待遇是冬季取暖補貼。目前,寧夏是全國冬季供暖補貼最高的地區,2019年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96元。青海省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00元。山西是3360元,陝西是2360元,山東是1700元,甘肅是1750元,天津520元(冬季供暖補貼335元,每人每年集中供暖補貼185元)。河北省張家口、承德壩上地區1560元,張家口、承德秦皇島青龍、保定淶源縣1400元,其他地區1240元。河南省據說是480元。當然,一些省市政府機關和企業對退休人員的標準是不同的。
『陸』 退休員工企業補貼標准
退休職工企業補貼發放規定和標准
不同的地區退休職工企業補貼發放標准和規定都是不同的。所以你需要參照你所在地的標准來進行考慮。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而言當職工退休之後,公司都會發放一定的補貼,這個是公司方面決定的和社會保險是分開的,當職工達到了退休年齡的時候養老金也會每一個月進行發放,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柒』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給生活補貼標准,有文件嗎
1、事業單位在編來人員源退休後在社保領工資,單位不一定會再發放生活補貼。
2、退休並軌後,原工作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發放,也沒有禁止。
3、原工作事業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主要看領導集體的意見。
4、有的單位效益比較好,也感謝老同志在單位奉獻一輩子,仍然會適當給退休的老同志發放一些補助金。有的單位就給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補助。
5、有的單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雖好,領導集體不同意再給轉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發放補助,這也沒有辦法的。
總的來說,主要看單位管理層的意見。
『捌』 現在是2015年8月,請問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現在可不可以發放生活補貼了,如果可以有沒有相關的發放標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退休職工,除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離休幹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計發退休費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 ,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五;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
(四)發放生活補貼的連續工齡,計算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止。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時間,不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年限。在本通知下達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以當時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連續工齡計發生活補貼。
(五)退休職工退休費加此項生活補貼之和低於五十元的按五十元發給,孤獨一人的和配偶無收入又無子女的按五十五元發給,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六十元發給。
(六)退休職工退休費(含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提高的退休費)加按本規定增發的生活補貼之和,除按最低保證數發給的外,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丙款規定以及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退職費低於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發給。
三、上述生活補貼,從企業營業外項下列支,按月與退休費一並發給。
四、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同樣發給洗理費。
五、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