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職工去世遺屬補助申請
你的抄爺爺單位還在,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下面簡單介紹一下:
1、需要的材料:
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2、申請書格式:
(1)電力退休職工遺孀補助擴展閱讀: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參考資料:退休申請-網路
2.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3. 遺孀補助享受條件是什麼啊
遺孀補助享受條件如下: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3)電力退休職工遺孀補助擴展閱讀: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 退休職工病故後遺孀生活有無優惠政策
咨詢當地人社局。
退休幹部,因為之前是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務員,死亡之後待遇不同,生回前依靠答退休幹部收入供養的遺孀(有收入不是退休幹部供養的,無論那種性質退休幹部遺孀,不符合條件的),是否給予生活費以及標准,因而也就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5.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6.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政策
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爸爸去世了,他單位倒閉了,在社保局領退休工資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單位沒有改制過,不能申請遺屬補助,我們現在正在咨詢律師!沒辦法,現在的社會有些東西不爭取的話,就是沒有的,他們就是欺負好說話的人,這樣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爺爺單位還在,這個還好辦,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樣的
7. 退休職工死亡遺孀補助有沒有年齡限制
國家明確規定,發給職工遺屬補助,是有年齡限制的,在職工死亡時,其供養親屬的父親,不能小於60周歲,母親不能小於55周歲,子女不能大於18周歲,沒有固定收入,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員,這個年齡是指職工死亡當年,今後達到年齡的,不屬於補助范圍。
8. 電力公司因公死亡,領撫恤金的遺孀死亡後,有沒有補助
電力公司因工死亡,有40個月基本工資的撫血金,遺孀月補助應該300以上。
9.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標准為多少
標准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根據《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
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10. 國企退休職工2016年去世,遺孀無工作,遺孀給發生治補助費嗎
按當地的規定辦理。
我國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是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各地規定不同,因為《社會保險法》只是規定了喪葬費和撫恤金,大部分省市都只有該兩項待遇,但有部分省市規定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給予生活困難補助費。
因此,國企退休職工2016年去世,生前供養的遺孀是否享有生活困難補助費,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辦理。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203號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准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調整遺屬撫恤金標准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 總 工 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實行,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待遇為止。本次調整待遇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起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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