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事業單位上班退休以後,(有退休金)又去了企業上班,可以繼續在企業繳納五險一金嗎
如果兩份是繳納同一時間段的,只計算繳納基數高的那份,如果兩份繳納的時間段不一致,那就都可以計算了。例如:你2個單位都在8月份給你繳納保險,一個基數是3000,一個基數是5000,那就享受5000那份
❷ 提前退休人員再就業是否還需要購買社保
不需要,提前退休人員已經退休已經可以享受國家的福利待遇,不需要再次購買社保。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
提前退休條件: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怎麼處理
退休以後空出來的編制是留在單位的,單位的編制是核定好的,除非單位的性質改變或縮編。而你單位有退休就有新進員工,新進來的員工可以低充退休人員的編制呀,
❹ 事業單位近退休休息可以另外找工作嗎
原用人單位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找工作的,現在很多事業單位的職工年齡到了一定的限度,單位就下放回家了,由於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所以工資是照發的,但回家又沒有事情做,有人就自己重新找了工作,這種情況如果有人單位沒有禁止性規定,是可以的。
❺ 事業單位領導退休後可以在去別的單位工作嗎
應該可以的。你退休了你去哪裡工作是你的私事,你的原單位無權干涉
❻ 行政事業單位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要交意外險嗎
意外保險屬於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沒有強制性,自願繳納。
❼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版六十周歲,女權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❽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有區別嗎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性質一樣。事業單位的工資,退休費用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資科核定。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工資構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退休費、保留物價補貼、退休補貼和住房補貼,其中退休費和退休補貼佔比是非常大的。
退休金由社保局發,單位發的是住房補貼、取暖費和物業管理費。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欠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退休人員無法計算養老金標准,所以社會保險局無法發放養老金。
具體來看在職時的工作性津貼退休後不再領取,保留物價補貼和住房補貼退休和在職時金額一樣,退休費=(在職時職務工資+在職時級別工資)×退休計發相應比例,退休補貼則是在職時的生活性補貼而且退休更多了,所以同上退休職工退休工資能拿4000元左右。
(8)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再就業嗎擴展閱讀
改革重點
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❾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收入是否再繳稅
當然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於法定的勞動者范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一般認為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二者的稅率是不同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6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低稅負,這對退休再就業人員有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知,對退休人員再就業期間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一般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不過,該批復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很嚴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❿ 事業單位內退或者退休人員可不可以再民營企業繼續工作
這個問題很簡單當然可以。如果是單位的優秀員工你還可以被返聘到原單位上班只不過是你的保險之類的就不會再讓你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