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最新執行多少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養老保險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2005年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號)關於「從2005年7月1日起,將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原由企業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統一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標准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一、從2005年7月1日起,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員,其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一)企業離休人員:(二)企業退休人員;(三)企業退職人員(按《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88]8號)規定由企業支付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除外,下同);(四)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以下現行規定執行:(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老幹部局《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121號)文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二)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川府發[1988]170號)規定和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三)按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條件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三、屬於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員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二)不屬於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范圍的:1、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2、經司法部門結論為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四、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五、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2. 四川省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
辦理喪葬費需要哪些證明,辦理喪葬費需要什麼
辦理喪葬費需要什麼哪些證明,喪葬費計算怎麼計算。
3. 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喪葬費今年是多少
喪葬費按照所在州、市規定執行,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4.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賠償
在2011年國家民政部民發2011 192號和四川省川人社辦發2012 26號都發文,喪葬費是10個月的回本人生前一答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撫恤金是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40個月的本人前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
有關文件可以到網上查詢到。
5. 四川退休公務員喪葬撫恤金標准
退休公務員病故後喪葬撫恤金有新標准了。這個新政策新標準是民政部2011年8月1起頒專布執行的。
裡面規定公務員屬或者退休公務員病故的,由財政撥發給死者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為火化喪葬費發放的)。不過有的地方為了推行殯改,規定亡者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
不知你們當地政府是否已經開始執行新標准,如果當地因財政困難還未執行,建議你先把這個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按舊標准辦下來,以後等到執行新政策了,會按新政策補償回你的,政策有這樣的規定,這個你放心好了。舊規定是總共23個月基本工資,比新標准會少很多錢。
希望能幫到您.
6. 四川省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以及撫恤金怎麼補助的
廣東來胡律師:
你爺爺去世是自因為工傷還是非工傷,非工傷的話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7. 2017年四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安葬費和撫恤金怎麼算的
喪葬費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撫恤金為本人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 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8.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9. 四川省成都市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根據成抄都社保條例規定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簡單來說就是成都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包括撫恤金及喪葬費,具體標准如下:
1、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4個月的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8個月的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