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職工死亡社保怎麼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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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個人賬戶金額是可以退的,內具體的時限在死亡的容次月去申請辦理,否則就成了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辦理手續可能還比較麻煩,死亡證明,遺產繼承手續,具體的細則每個地方會有些差異。喪葬費一般是當地上年度三個月的平均工資。
⑵ 退休職工去世後都需要辦什麼手續去哪辦要准備些什麼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
申請材料:
1、死專亡屬人員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和個人的話可以去社保局辦喪葬費,如果退休不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還可以退一部分錢,如果家庭條件一般還可以申請遺屬補助。
(2)廣州退休職工去世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死亡撫恤對象
因公犧牲軍人
因公犧牲軍人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困公致殘後剛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⑶ 廣州社保退休人員死亡怎樣辦理喪葬費或撫恤金
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單位去社保局申領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單位申辦退休人員死亡待遇需提供《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證明或註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等材料。
退休人在境外死亡的,還需提供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證明,外文證明須公證處公證出具中文版。若該人員工作單位,則由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申領。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賬戶,如已注銷的,提供法定繼承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廣州市原固定職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進行審核,經認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參保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其實際繳費年限,沒有繳費(含欠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⑷ 退休職工去世後應該去社保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無法領取社會養老保險。
1、因為勞動者已死亡,領取回養老金的人不存答在了,所以不可能再發放養老金;
2、勞動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的金額,親屬可以繼承。非因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養老基金支付部分喪葬費、遺屬補助金等,具體標准各省規定不一樣。
自由職業者繳費也分2部分,大部分進入了統籌賬戶(大約12%)、少部分進入了個人賬戶(8%),中途死亡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的金額,親屬可以繼承。統籌賬戶的,不返還。
非因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養老基金支付部分喪葬費、遺屬補助金等,具體標准各省規定不一樣。
⑸ 廣州退休異地死亡,辦理手續時帶哪些資料
領取喪葬費辦理方式:
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時,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在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其利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政府補貼(及其利息)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應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其利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依法繼承,政府補貼(及其利息)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及其利息),除政府補貼(及其利息)的余額外,可一次性依法繼承,政府補貼(及其利息)的余額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按2600元的標准向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支付喪葬撫恤費。
⑹ 單位退休職工去世該怎麼辦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專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屬[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