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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成立勞動關系嗎

發布時間:2021-02-21 15:02:07

Ⅰ 退休返聘再工作還是勞動關系嗎

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讓啟裂,坦閉向人旁卜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Ⅱ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卜鋒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雇液寬佣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型埋晌行約定。

Ⅲ 返聘人員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此銷數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斗陸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森首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Ⅳ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是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法冊滾源院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州態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備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Ⅳ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是勞埋閉務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宏嘩了,勞動關彎絕裂繫到你退休為止就終結了,勞務關系就是單位臨時用工關系,就是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臨時招聘和隨時辭退勞務用工人員。

Ⅵ 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液斗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鬧鏈磨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喚顫。

Ⅶ 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工作,是不是勞動關系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工傷,各地法院有不同處理,有的按照工傷處理、有的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較早關於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明確規定,是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中提出:用人單位再次聘用已經享受退休待遇人員,雙方應當訂立聘用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的聘用協議的解除不適用《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勞動法》第28條恰恰是規定單位解除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這就是說如果雙方解除聘用協議的補償,只能按照協議內容處理;協議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其中就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存在一種解釋: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領取養老待遇的人,還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隨後頒布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明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必須終止,沒有例外存在。對於能夠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強制終結勞動關系可以理解;但是對於沒有退休待遇人員,尤其農村、城鎮沒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謀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意見中,對退休人員就分為兩種情況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之間關系可以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單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之間按照僱傭關

Ⅷ 返聘已退休人員是否屬於勞動關系,此時退休人員是否屬於勞動者

已經退休的人員不作為勞動者。
如果返聘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受合同法約束。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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