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退休後除了領取的養老金外另外取得的勞務費是否需要個稅匯算清繳
1.退休人員退休後,如果是和企業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關系的話,是需要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稅並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的。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不屬於「退休人員再任職」的退休人員與原單位以非僱傭(包括但不限於聘請為顧問、設計師、培訓師、技術服務等)的關系所取得的各項所得,應當按照勞務費繳納個人所得稅。
❷ 退休返聘人員勞務費如何計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❸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稅怎麼算
聘用已退休人抄員的薪資個稅在襲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❹ 退休人員領取勞務費在金三個稅系統中扣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免納個人所得稅。由於企業在計提年金時,按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所以,退休時一次性支取企業年金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
❺ 個人所得稅徵收是怎樣規定的 退休後被某公司聘用,如果勞務費為6000元/月,個人所得稅應交多少
根據來《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源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文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標准後,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合本題
1、如果屬於文件規定的情況,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2000)*15%-125=475
2、如果不屬於文件規定的情況,,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1-20%)*20%=960
❻ 退休人員的工資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而從原企業獲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退休人員一次性勞務報酬個稅擴展閱讀:
一名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每月退休工資有2000多元。我想知道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所得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通過銀行發放到個人賬戶上,要不要繳利息稅。
對於這一問題,稅務部門給予了詳細解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但個人在我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所得,無須按1600元的扣除費用標准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這筆工資在銀行賬戶上所產生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當繳納利息稅。利息稅的繳納,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稅由儲蓄機構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❼ 退休人員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如何繳稅
中華。會計網校快樂藍精靈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公開渠道上未查詢到安徽對此問題的規定。以下文件供參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計劃生育獎勵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604號)規定,對於《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的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對於《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劃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企業(單位)等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金,除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標准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一次性獎勵(或補助),以及獲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發計劃生育榮譽證書的人員退休時取得的一次性獎勵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形式獎勵金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❽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